医院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节水计量规章制度

单位节水计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节水管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节水活动。
第三条单位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单位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推动单位节水意识的提升。
第四条单位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灵活、适度、切实可行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节水措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单位节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达标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和整改。
第二章节水责任第六条单位应当明确节水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节水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单位领导应当对节水工作负总责,支持和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确保节水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配合节水管理小组的工作,积极参与节水活动,落实好各项节水措施。
第九条节水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节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调整和完善节水方案。
第十条节水工作的实施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节水活动,确保节水效果的实现。
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配备节水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水管、水龙头等设备,及时修复漏水和滴水现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限制浪费行为,确保用水量合理、节约。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倡导员工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不浪费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用水过多或不合理的问题。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推广节水科技,引进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试点,探索用水管理的新模式,提高单位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节水评估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节水工作进行评估,全面分析用水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八条节水评估应当综合考虑用水管理情况、节水措施的实施效果等因素,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为节水评估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单位节水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单位节水规章制度包括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节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单位节水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组织。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动全员参与,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节水目标,并按照要求进行节水考核,对节水工作开展评估和奖惩。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节水意识,促进全员参与节水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节水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监测和管控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资源浪费行为。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改善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节水措施第九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包括但不限于:(一)推广节水设备,如节水龙头、洁具等,减少用水量;(二)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设备和系统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三)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配置用水资源,降低水资源的浪费;(四)加强水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五)制定用水计划,合理安排用水时间,避免用水高峰时段浪费水资源。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和分析用水情况,及时发现节水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开展节水培训,提高员工的节水意识和技能,促进全员参与节水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报表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用水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预警机制,及时应对突发用水问题,避免造成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紧急用水计划,确保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需求。
第三章节水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机构,明确节水工作的责任和权力,推动节水工作的有效开展。
节水型医院规章制度

节水型医院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节水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院节水管理遵循节约、合理、科学、综合的原则,倡导全员参与、全员行动,不断提高节水意识,推动医院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条医院节水管理的目标是在不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用水成本,实现节水经济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医院节水工作由医院领导班子全面负责,设立节水管理委员会,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建立健全节水工作机制,确保节水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医院节水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市相关规定和医院有关管理制度相适应,未来若有新的法律、法规修改,本规章将随之修改并执行。
第二章节水责任第六条医院领导班子是医院节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节水工作,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力支持和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节水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节水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节水工作的需要,研究决定节水规划、目标及措施,监督评估节水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医院节水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积极配合,落实好节水措施,共同推动医院节水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医院全体职工要增强节水意识,自觉履行节水责任,严格遵守节水工作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医院的节水活动。
第十条医院节水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节水管理水平,为医院节水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一条医院要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明确用水配额和分配原则,限期检查用水量,定期调整用水计划,实现用水合理分配。
第十二条医院要优化设备配置,提高设备利用率,采用节水型设备和技术,减少用水浪费,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三条医院要加强水源管理,规范用水行为,加强用水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源浪费现象,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医院要加强水质管理,规范水质检测和处理,确保水质合格,保障医院用水安全。
医院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医院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为了保障医院用水安全、合理、节约利用并维护水资源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水资源管理工作,包括用水安全、监测检测、节水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用水安全管理第四条医院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未经安全检测的水源。
第五条医院用水管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安全。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用水监测系统,定期检测水质以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第七条医院应设立水质检测室,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水质检测。
第三章用水设备管理第八条医院用水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医院应配备专业水利工程师进行用水设备设计、安装及维护。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用水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及维修保养情况。
第四章节水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制定节水计划,加强用水管理,降低用水量。
第十二条医院应配备节水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喷头等,鼓励员工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医院应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节水重要性的认识。
第五章防止浪费利用第十四条医院禁止将用水用于不相关的工作或生活,严禁浪费用水资源。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用水核算制度,监督用水情况,防止浪费。
第十六条医院应加强用水资源再利用工作,实现水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医院应设立用水管理部门,负责用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医院领导必须重视用水管理工作,检查用水情况并定期听取用水管理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医院应接受卫生部门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用水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第七章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院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反用水管理规定的医院,可以采取停水、限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由医院用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节约用水规章制度

医院节约用水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响应国家节约用水资源的政策号召,提高我院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和全体职工,旨在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第二条用水原则(一)合理用水。
根据医疗、科研、教学、办公等不同需求,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化用水方式,确保用水安全、卫生、经济、环保。
(二)计划用水。
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用水指标,控制用水总量,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节约用水。
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用水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单位面积、单位人员用水量,推广节水型设备,创建节水型医院。
第三条用水管理(一)用水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用水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用水设备应符合国家节水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
(三)用水设备安装应合理布局,管路应短捷、合理,减少无效供水,降低水压损失。
(四)用水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发现问题及时报修,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五)用水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水计量制度,对用水设备进行定期计量,掌握用水情况,分析节水潜力,制定节水措施。
第四条节水措施(一)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
在采购、安装用水设备时,优先选择节水型设备,提高用水效率。
(二)加强用水设备的改造。
对原有高耗水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耗水量。
(三)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管理。
定期对用水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四)加强用水宣传和教育。
提高全体职工的节水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的节水格局。
(五)建立节水奖励制度。
对在节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监督与检查(一)医院节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二)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节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节水相关资料。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_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_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办法节水管理规章制度_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优良美德,这种美德在节约用水上也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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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篇1一、各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完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温馨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三、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发现管道、龙头损坏等异常问题及时检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四、注重绿化节约用水。
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篇2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的节水工作。
第三条节水是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通过加强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护水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履行本规章制度,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节水标准。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由所属单位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七条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单位依据情况自行制定,报节水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章节水宣传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节水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节水意识。
第十条可以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节水宣传手册、举办节水知识讲座等方式,普及节水知识。
第十一条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节水活动,珍惜每一滴水资源。
第十二条针对不同群体,推出不同形式的节水宣传活动,包括学校、社区、企业等。
第十三条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节水宣传活动,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节水设施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节水设施,提高用水的效率。
第十五条推广应用节水设备,如淋浴器、节水花洒、节水马桶等。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维护节水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和有效节水。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的节水标准,严格控制用水量。
第十八条在水资源丰富地区,不得浪费水资源。
第十九条节水设施配齐全,使用便捷,方便员工的日常生产和生活。
第四章节约用水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制定用水计划,合理安排用水时间和用水量。
第二十一条建立用水档案,记录每月用水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洗车、洗涤等过程中浪费水资源。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设备和设施,浪费用水。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用水监测系统,违规用水行为及时处罚。
第二十五条鼓励采取循环利用水资源的方式,如收集雨水、回收废水等。
第二十六条节约用水是每个员工的责任,每个人都应当做到爱惜水资源。
医院用水管理制度

医院用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用水管理,规范用水行为,节约用水资源,保障医院正常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医院用水管理应坚持“节约优先、合理使用、科学管理、保障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用水管理应结合实际,采取综合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提高用水效率,降低用水成本,保护水资源。
第二章用水单位和责任人第五条医院内用水单位包括医疗科室、后勤保障单位、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其他用水单位。
第六条用水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明确用水管理的责任制,建立工作制度,明确用水监管和考核。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用水管理员,负责水表监测、用水记录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八条医院用水应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采取合理措施,加强用水监测、用水记录和用水分析,为节水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水泄漏、浪费和滥用。
并定期对用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设备的更新改造,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定期开展用水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节水意识和用水技能。
第四章用水监管和考核第十二条医院用水监管应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用水不合理现象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医院用水管理部门上报用水情况,包括用水量、用水成本和用水问题等。
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对用水单位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合格的用水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用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用水保障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用水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保障医院的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用水备份系统,保证重要用水设施的备份和应急供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院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有过失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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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篇一:医院关于节水节电管理规定】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用水用电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水电管理,特制定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如下:一、用水规定1、用水后必须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正常工作期间,科室的水龙头、水管、阀门、暖气等发生损坏时,由科室负责人及时通知后勤主任解决;卫生间的水龙头、水管、阀门、暖气等发生损坏时,由楼层卫生员负责通知后勤主任解决(卫生员不在岗期间由科室负责人负责通知);非正常工作期间,科室或卫生间的水龙头、水管、阀门、暖气等发生损坏时,由科室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带班领导解决;3、热水供应室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开、关热水器,以保证热水的供应。
在规定时间以外,如需用水,正常工作期间,由值班请示后勤主任决定;非工作期间,由值班请示带班领导决定。
二、用电规定1、白天光线充足时,各科室、办公室自然采光。
光线不足时根据实际需要开启照明灯,杜绝“长明灯”,做到随手关灯、人走灯灭。
公共区域的走廊、方厅、楼梯的照明灯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做到“天黑灯开,天亮灯灭”,以保证照明为原则。
值班医务人员做好病房管理工作,晚10点及时督促病房熄灯休息(特殊患者除外)。
2、电脑管理:(1)办公用电脑在不用时应关闭电源;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避免长时间待机,下班后关闭办公室所有电器,并切断电源。
(2)各科室值班人员在夜间回值班室休息时,应及时关闭电脑,切断电源。
4、严禁私自使用电饭锅、电褥子、电磁炉、电暖气等电器(特殊情况请示主管领导)。
5、各科室凡因线路、开关、灯具自然损坏而影响正常用电或造成长明灯的,正常工作期间由科室负责人及时通知后勤主任解决;非工作期间由科室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带班领导解决。
公共区域如楼梯、走廊、方厅的照明灯发生损坏时,由值班通知后勤主任,由后勤主任安排人员更换、修复。
(更换、修复时限:白天为当日完成,晚上为次日完成),以消除安全隐患。
6、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擅自改装和移动供电线路,私自拉接电源等,凡因工作确实需要,科室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
以上规定,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和执行,院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项的,工作期间发生的将给予主管领导罚款1元、科室负责人罚款2元、当事人罚款10元的处罚。
非工作期间发生的将给予带班领导罚款1元、科室负责人罚款2元、当事人罚款10元的处罚。
若3次以上(含3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则对当事人给予加倍处罚。
【篇二:公司节水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第七条(用水计划指标)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在用水单位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经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转供水管理)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第九条(用水单位用水管理)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第十条(居民住宅用水管理)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临时限制措施)在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经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用于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节约用水措施)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节水设施的建设)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节水设备的使用)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50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十五条(节水设备的管理)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
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专用托收协议书)用水单位应当与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签订《专用托收协议书》。
第十七条(加价水费)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
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2倍收取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收取加价水费,但最高不超过10倍。
加价水费由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解缴,专项用于自来水设施和管网的建设。
其中,收入总额的1%作为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中的20%留给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的技术培训等。
第十八条(行政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节水洗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者配件的,责令限期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者配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第十九条(执行公务)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处罚程序)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缴纳加价水费的义务)加价水费应当按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行政补救)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限定词的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应用解释机关)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篇三:医院节能节水管理制度】青州市人民医院节能节水管理制度珍惜资源,节约资源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为节约资源作出我们应尽的义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树立节约意识、节约观念,倡导节约文化、节约文明,从自身做起,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做起。
2、爱护供水、供电设施设备,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3、加强对自来水、自备井管网和用水设备的检查、巡查,确保其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4、用水后,要随时将水龙头关好。
5、禁止用水管大水量的直接冲洗车辆,尽量使用水桶提水清洗;6、减少和避免粗放式用水方式,禁止用自来水冲刷地面;7、每日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电脑,照明等用电设备;8、电脑、空调等不用时一律关闭;9、值班人员每日下班后对水龙头、照明等用水用电设施进行检查;10、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节能减耗落实到位。
节能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集中检查;11、节水奖励前提条件:对在节约用水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以及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