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通用版)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强制性安全标志和可选性安全标志。
第四条强制性安全标志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必须在矿用产品上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五条根据矿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和用途,可选性安全标志可以在强制性安全标志的基础上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二章矿用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志管理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标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不易褪色、变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矿用产品进行强制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并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可辨认性。
第八条经销商和使用者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更换矿用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志。
第九条强制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生产者、经销商和使用者应当建立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登记管理制度,保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登记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用产品可选性安全标志管理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可选性安全标志应当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产品特性和用途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十二条可选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迷惑消费者或者扩大产品功能。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可选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生产者、经销商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可选性安全标志进行合理、有效的管控,不得滥用标志或者进行标志的误导性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运营,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细则,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同时也适用于相关管理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标志标识的定义与分类1. 安全标志:是以图形、颜色、文字等形式表达,用于提醒、警示和指导矿工和相关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安全事项的标志。
2. 安全标识:是以明显的标志和标识牌形式安装在矿井和矿用设备上,用于标识矿井的安全区域、危险区域和应急设施等。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要求1. 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图形清晰、易懂、易识别。
2. 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应根据标准规定使用,如红色表示禁止、危险或紧急停止;黄色表示警告或注意事项;绿色表示安全或正常运行。
3. 安全标志标识的文字应简明扼要,字体清晰可辨,字号适宜,以保证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4. 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性,确保在矿井环境中使用时的稳固可靠。
5. 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易于观察和识别,不易脱落或损坏。
五、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1. 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材料。
2. 矿用产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不得销售未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产品。
3. 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应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复。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安全标志标识的更新1. 矿井的安全标志标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符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
2. 矿用设备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随着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进行更新,确保与设备的安全性能相匹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矿工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准确、明确、合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矿用产品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相关安全信息,并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仿制、伪造或者过期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矿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做好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负有监督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责任。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记录和追溯制度,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工作,为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矿用产品进行自检和检测,并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矿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Sa撰写人:___■_!门:__111_1111间:___■__/ 1 / 5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 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xx]107 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组成。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安全标志标识由字母“ K”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装备安全保障工作来抓,加强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督、监察,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各类主体,包括矿用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引用他人的标志标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易于辨识。
第五条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使用的一致性。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原则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醒目易识:标志标识的形象应当醒目易识,方便消费者快速辨认。
(二)概括准确:标志标识的内容应当概括准确,能够简洁明了地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信息。
(三)易存储易读取:标志标识的形式应当方便存储和读取,便于使用单位及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四)可靠持久:标志标识应当具备耐用性,以保证长期有效。
(五)可区分性:不同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以便消费者区分。
(六)语言标识:标志标识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七)图形设计:标志标识的图形设计应当简洁明了,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和辨识度。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分类管理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按照不同的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地点,包括企业名称、厂址等信息。
(二)质量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指标,包括质量等级、规格参数等。
(三)安全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包括安全等级、安全使用说明等。
(四)品牌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品牌和商标,包括品牌名称、商标图案等。
第八条不同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矿业的不断发展,矿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未经安全认证,给矿工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矿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了促进矿用产品质量的提高,切实保障矿工的生产与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标志的定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矿工使用矿用产品时的风险及其应注意的事项,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安全标志的分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禁止和警告标志、禁止和指令标志、警告和指令标志以及禁止、警告和指令标志七类。
第四条安全标志的用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途是提醒矿工使用矿用产品时的风险及其应注意的事项,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矿用产品上标识的安全标志应明确、准确地告知矿工相关信息,使其能够正确识别矿用产品的危险性和操作方法。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标识要求1. 安全标志应具备易识别、易理解、易辨认的特点。
2. 安全标志应采用明确、准确、简明的文字描述和图形符号。
3. 安全标志应具有醒目、突出的颜色和形状。
4. 安全标志应具备耐久性和抗污染能力。
第六条安全标志的使用1. 生产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对其所生产的矿用产品正确标识相应的安全标志。
2. 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阅读和遵守矿用产品上标识的安全标志。
3. 对违规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安全标志的监督和检验1. 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符合规定要求。
2. 监督和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安全标志的更新和变更1. 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不断更新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确保其与国家标准的要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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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要求(通用版)
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
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
(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组成。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安全标志标识由字母“KA”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取得安全标志的
产品应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装备安全保障工作来抓,加强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督、监察,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为安全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认真把关,做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优先采购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2006年7月1日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采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附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装置;
变压器;
电机;
保护装置。
二、矿井排水设备
主水泵。
三、提升、运输设备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
人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2.运输设备
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连接件);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
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四、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
局部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除(降)尘装置。
五、采掘及支护设备
1.钻孔机械
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2.支护设备
混凝土喷射机;
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3.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2.矿用传感器
3.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4.通讯设备
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七、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
矿用电缆;
矿用输送带;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非金属管材;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八、应急救援设备
井下灭火装置;
救灾通讯设施、设备;
自救器、呼吸器等。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