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购房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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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购房借款合同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与甲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乙方对工作年限及业绩承诺,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用于购房,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协议人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条件及用途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给乙方用于购房,乙方提供购房合同及已支付首期或订金的付款凭证,同时必须提供丙方房产证办理抵押担保或由丙方提供相应存款担保。

第二条借款金额

根据订立本协议时乙方提供的购房合同及已支付首期或订金的付款凭证,甲方同意借给乙方金额为乙方购房合同中载明的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3年,乙方承诺还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借款期限甲方同意不收取借款利息。

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甲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按乙方授权代乙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车辆的投保手续;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乙方在未付清相关款项前,同意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并将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八条扣款方式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月工资账号为的招商银行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扣除相关费用后乙方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2.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

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月还款数额;

3.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乙方购置车辆只限自己上下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5.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贷款的使用情况及房屋/车辆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及所辆,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

乙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甲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月利率的利息。

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合法使用。一旦丙方知道乙方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产生对甲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

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共四份,甲执两份,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附:同意书

致:

鉴于(人)与贵单位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书》购买一事,本人做为(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对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享有共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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