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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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抵押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抵押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规。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七)项约定的房屋。

第三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项

第四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三)项。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发放: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一)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已足额支付首付款;

(二)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为抵押财产办理保险的,借款人已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了抵押财产保证;

(三)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五)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将贷款划入保证人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详见第二十条第(四)项),即为贷款人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

(六)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六条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有关贷款规定选择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五)项: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第二十条第(五)项)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第二十条第(六)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于当期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借款人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七条提前还款:借款人如欲提前还款,应提前30日将不可撤销的还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提交贷款人。经贷款人审核确认同意借款人申请的,借款人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八条保险: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为抵押财产办理保险的,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贷款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九条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担保加阶段性保证担保,即借款人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人,以作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对借款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所产生的所有借款人应付款项,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担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提存费等)。

(一)保证:保证人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贷款人持有之日止借款人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在担保阶段内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保证人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期间为担保阶段内借款人每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二)抵押:本合同中的抵押财产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七)项。

1.若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七)项所列之房产为预售房,则借款人自愿以预购商品房屋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而申请预告登记的,借款人应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书面约定,办理预购商品房屋预告登记的其他必要文件。

2.经依法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借款人与贷款人自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后,应当

自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依法申请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借款人应当自知道可以办理预购商品房预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3日内通知贷款人,且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借款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受偿;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5.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提供抵押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确认后,由贷款人保管。

6.抵押关系终止: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双方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借款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资金;

(二)借款人有权拒绝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三)借款人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五)借款人应在本人或家庭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六)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七)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八)借款人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发生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其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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