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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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合同

发包方(甲方):供水公司公司承揽方(乙方):

发包方:供水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第一条本合同标的为乙方对甲方的公务用车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服务范围为: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和故障修理

□施救抢修

□故障测试

□清洁保养

□技术咨询

以及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公务用车详见本合同所附《供水公司公司定点维保服务车辆表》。(附件一)

第三条本合同不包括甲方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的事项。

第二章车辆维修、保养质量标准

第四条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合格配件(正厂件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五条维保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有关国家、汽车行业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具体为:

1、大修:公里或天

2、二级维护:公里或天

3、一级维护、小修:公里或天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为了做好对甲方的公务用车维保服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履行《定点维保服务承诺》(附件二);

2、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4、保证维保质量;

5、乙方应妥善保存好所有的维保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乙方在维保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保项目或延长维保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6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不同意;

7、车辆需进行大修时,应当事先经由甲方同意。大修车辆竣工后须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后,由乙方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8、乙方在维保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保结算单”(附件三,以下简称“结算单”)。“结算单”须写明车辆维保的具体部位和损耗的材料、零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

9、维保修车更换下的旧零部件归甲方所有;

10、乙方及其人员在维保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或过错造成自身财产、人员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出示“车辆送修单”(附件四,以下简称“送修单”),甲方人员不提供“送修单”的,乙方有权不予修理;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保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保服务以外的要求。

第二节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甲方有以下义务:

1、甲方必须将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待修车辆送乙方维保;

2、甲方送修必须填写“送修单”;

3、送修车辆必须为《供水公司公司定点维保服务车辆表》中车辆;

4、如维保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保费用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必须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并按时接收已竣工车辆;

5、必须按时与乙方核对车辆维保费用;

6、如对维保保养工作有特殊需求(如车辆年审等工作),需提前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应急性汽车修理工作。

第九条甲方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全面监督、检查、验收乙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要求乙方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乙方维保后的车辆进行检验;

3、对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有向乙方提出赔偿的权利。

第四章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章维保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维保费用:

1、实际维保费=应收维保费×(1- __%)

其中:应收维保费=工时费+零配件和材料费+管理费

工时费=定额工时×元/工时

2、应收维保费内的修理工时单价为元/工时;特殊维保服务项目,甲乙双方在车辆维保前明确工时数量。

3、应收维保费内的管理费是指乙方在零配件、材料采购成本的基础上,向车辆送修人按费率%收取的材料管理费用。

4、乙方应执行《定点维保服务承诺》承诺报价和价格优惠率。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报价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甲方维保费用的支付:

1、维保费的结算方式为每一次。

2、乙方凭“送修单”、“结算单”,经甲方确认后结算;超过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计取的维保费用,对超过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3、乙方在结算费用时,“送修单”未经甲方审批的,甲方不予支付。

4、乙方提供的“结算单”没有甲方经办人员签字的,甲方不予支付。

5、每次支付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将相应款项汇至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通知取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接收竣工车辆,逾期则以每日每车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本条以下约定的时限完成维保任务,如逾期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元作为违约金。该笔费用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维保费中扣除。各维保任务完成承诺时间(按各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执行):

1、大修:小时

2、二级维护:小时

3、一级维护、小修:小时

第十五条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保期间丢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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