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案例刑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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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4:侵犯财产罪

刑法案例4:侵犯财产罪

一点说明: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一点吐槽:节操没了就没了吧,但是上课的同学们你们的笑点真是太低了!打乱同学的思考这就不说了,但是老师的思路、节奏也经常被打乱。

我在听2013年录音的时候,很多地方老师都没讲明白,只能扒出2011年老师的录音再听一下。

一点请求:这篇其实是我觉得侵犯财产这一类罪太难了,课下不整理,很容易上完课就只记得老师讲的段子,所以昨天临时刷录音整理了一下。

(抢劫和绑架区分那一块儿我听了四遍才理清楚老师说的是什么……)如果哪位同学手里有之前的关于案例笔记,请联系我。

我会整理一个刑法案例系列。

文章中出现的错误,也可以联系我。

最重要的是: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老师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书上有的案例我就没整理下来。

有些老师讲的案例只是单纯为了讲司法解释里面的几个点而已,大家记熟就好了。

我整理的案例大多都是难以理解的……理科生、非法学的快过来看看,我们法学好简单啊好简单啊~~就是背法条哦~~是个人都会哦~~侵犯财产罪1、该类罪保护的权能是占有,还是所有权?A的车被B借走,A晚上又偷走车,A是否构成盗窃罪?(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A的车被B偷走,C又从B处偷走,C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B的占有也需要保护)A的车被B偷走,A后来抢了回来,A是否构成抢夺罪?(非法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或者另外一种解释,这是自救行为,是阻却犯罪事由)总结:刑法应当保护对财产的占有,但是非法的占有是需要限制的。

2、财产的范围:法律意义上的财产OR有经济利益的财产A去嫖娼,商议好5000元,结果不给钱,是否构成诈骗罪?(不)A去嫖娼,完事后给了5000元后,后趁女方穿衣服悄悄拿走,是否构成盗窃罪?(是)A偷了一包毒品,是否构成盗窃罪?(是)总结:折中说,法律保护的一般是经济利益的财产,但是该财产必须得到法律的容忍。

卷四刑法案例-

卷四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

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正确答案:(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 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 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 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案例刑法学(4)

案例刑法学(4)

4-03争议问题
• 问题 •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白某、于 某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对两被 告人采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放入涵 洞的泥水中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意见 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
• 作为司机,杨某明知加速开车会造成他人 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而仍实施了该行为, 故杨某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可能造成 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无疑属于犯罪故意。 因此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把握杨某 犯罪故意的内容。
4-02分析与结论
• • • • 第一,杨某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第二,杨某是不确定故意而非确定故意。 第三,董某的死亡系杨某的行为所致。 综上所述,杨某放任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 的双重结果,造成了董某死亡,构成故意 杀人罪。
4-02驾车致人死亡案
• 杨某酒后驾驶一辆客货车由北向南行驶, 途中在超越与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中巴公 共汽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引起该车车 主董某的不满。当两辆车行至十字路,遇 红灯停车时,董某下车走到杨某驾驶的汽 车驾驶室左侧,抓住倒车镜欲与杨某论理。 杨某见状即发动汽车,董某便扒上已经起 步的汽车左侧门外。
4-03基本结论
•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两被告人实施的殴打行 为及强迫被害人吞服舒乐安定片的行为并不是刻 意要伤害或杀害被害人,而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 反抗,使非法拘禁行为得以进行下去,这一点从 殴打的强度比较轻的情况也可以得到说明。只不 过在当时的情况下,两被告人疏忽了在被害人经 过殴打之后,再给他服用超过限量的舒乐安定片 会造成被害人呼吸、心脏及脉搏跳动极为减弱或 暂停从而使他们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的 发生。

2013年十大宪法案例

2013年十大宪法案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分别是:唐慧案、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广西武鸣错发二胎准生证事件、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的专项报告、“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

1. 唐慧案 2006年10月,时年仅11岁的永州女孩乐乐(化名)失踪。

11岁乐乐被朋友周军辉骗奸并被胁迫卖淫,三个月里接客一百多次。

受害人母亲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儿。

此后,唐慧为女儿的遭遇奔走各处上访,上访中屡屡受到不公正对待,被抓被打。

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唐慧对判决结果不满,继续上访。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此决定在2012年8月8日经湖南省劳教委复议依法撤销。

唐慧因此提出国家赔偿。

两个多月后,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

唐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败诉。

7月2日,二审开庭,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放编辑
2006年10月3日,周军辉强行将11岁的受害人带至秦星、陈刚开设的休闲屋卖淫。

当晚,秦星安排人手带受害人到某酒店卖淫,收取100元费用。

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闲屋卖淫两次,收取200元费用。

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

法律案例以及处罚(3篇)

法律案例以及处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80年出生,某市人。

2008年,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李某刑满释放后,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13年3月,李某在深夜潜入某公司仓库,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脑、手机等财物。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2013年3月某晚,李某为筹集赌资,决定再次作案。

他事先观察了某公司仓库的位置,并确定了作案时间。

当晚,李某携带作案工具,趁夜深人静,翻墙进入公司仓库。

在仓库内,李某翻找贵重物品,最终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脑、手机等财物。

2. 犯罪动机李某在狱中刑满释放后,因生活困难,赌博成瘾,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为了筹集赌资,李某决定再次作案。

在作案过程中,李某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失,以及自己可能再次受到法律的制裁。

3. 案件侦破案发后,某公司员工发现仓库被盗,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公安机关将李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确认李某有盗窃嫌疑,并将其抓获。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处罚结果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刑事责任李某在本次盗窃案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下面由店铺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想法律知识。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案例一,法院将二娃明知是痴呆女翠花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翠花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翠花因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

因此,行为人二娃明知妇女翠花是程度严重的痴呆人,而非法与翠花发生性关系的,法院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而造成翠花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这种解释就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二. 某检察院检察官将重度醉酒后的二娃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二娃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程度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所有方法。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二娃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种解释也是属于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

为弥补处罚漏洞,法院法官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认定犯罪。

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常见法律案例及处罚(3篇)

常见法律案例及处罚(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法律案例层出不穷,涉及到各个领域。

本文将分析几个常见的法律案例及其处罚,以期为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二、常见法律案例及处罚1. 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简介: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逃离现场。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同时,李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2.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王某持刀将李某打成轻伤。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王某的行为造成李某重伤,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李某死亡,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案例三:盗窃案例简介:张某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案例四:故意毁坏财物案例简介:赵某因与邻居发生矛盾,故意将邻居家的汽车砸坏。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若赵某的行为造成财物严重毁坏,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案例五:非法集资案例简介:孙某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万元。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

刑法小案例

刑法小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1、关于特定与不特定某甲欲谋害某乙,于是向某乙的水中下药,不巧某乙妻某丙经过,喝下了那杯水。

应定故意杀人罪。

理由:凶手实施犯罪行为施针对特定的某个人,而非不特定的一类人或一群人。

2、放火罪(1)某甲放火烧自己的房屋。

放火罪。

因为犯罪行为虽然施针对特定对象,但却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2)上海纵火逼迁案:开发商牟利,为搬迁,在老人家洒汽油并点火烧死2个老人,儿女逃跑至屋顶。

3、破坏交通工具罪若甲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的主要设备破坏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处罚还是破坏交通安全罪?破坏交通安全罪。

首先,只有“爆炸”一个行为不能数罪并罚。

其次,“破坏”包容爆炸。

在刑分中,客体是特指的,动词的范围大则一般认定犯罪时就用此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在轨道上,于是在轨道上放了一堆牛油,火车经过颠覆,何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不一定是毁坏,改变其用途、性能都可能成为破坏,关键看行为的直接对象判断破坏交通设施或者工具。

本案行为破坏的直接对象是交通设施。

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明知是枪支,盗窃后储存在家里。

行为是完整的,行为在延续,仍然是一个故意。

盗窃枪支罪。

(2)不知是枪支,盗窃后储存在家里。

故意发生变化,行为也就分开,应定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

6、交通肇事罪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1)不作为的形式杀人若在工作期间、工作范围内,则按故意杀人罪定罪(2)人民警察眼见罪犯行凶,见死不救因为没有因果关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凶手,故不定故意杀人罪,而定渎职罪。

(3)家庭成员间,眼见另一方生命垂危,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夫妻间有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

(4)医生眼见病人生命垂危见死不救,由于在工作期间、工作范围内,故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恋人吵架,一方自杀。

由于恋人间同样具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是由于一方的先前行为而诱发的自杀,故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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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 • • • • 刑法中正当行为概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职务行为 竞技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得到承诺的行为
侵害法益行为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 • • • 1.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诈骗问题。 2.大义灭亲行为的性质。 3.下面的案件中是否存在“逃逸”? 2008年3月12日,杨某无证驾驶自己没有 牌照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李某相撞 致李某重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当即拦截一辆出 租车将李某送到医院急诊室进行抢救。在李某被 抢救期间,杨某打电话报警。后杨某因害怕被判 刑入狱,一走了之,李某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而 死亡,后交通部门将杨某抓获归案。
• “八凌打捞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是荆州 市公安县埠河镇三八村村民,1990年5月曾 因抢劫被劳教过三年,但回来后未发现有 新的违法犯罪纪录。 • 陈波除收取打捞费外,还趁人之危另外索 要了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该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49条,构成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将 其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 在民主法治社会,刑法的适用存在三重风险: • 其一,一旦发生引起人心冲动的案件,感情上的 处罚要求强烈,而不顾刑法有无明确规定便予以 处罚; • 其二,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劣,而不管行为客观 上是否侵犯了法益便予以处罚; • 其三,因为侵犯了法益,而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 非难可能性便予以处罚(平野龙一语)。 • 在认识和认定犯罪过程中,为了防止这三重风险, 成立犯罪就要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行为侵犯了法益、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 行为具有责任。
• 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犯,但思想和观念 不能侵犯法益,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 益,所以刑法禁止的是具有法益侵犯性的 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刑法通 过客观行为的描述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法定 化:刑法之所以类型化地描述行为,是因 为这种行为具有法益侵犯的特性。
• 构成犯罪的是行为,受到处罚的是行为人。 行为人受处罚的前提是对客观上实施的法 益侵犯行为具有责任,即能够将法益侵犯 行为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客 观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心理联系,才能将该行为归责于行为人; • 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 的或者动机。但是行为人也可能因为年龄 或者特殊的精神状态阻却责任。
• 11月7日下午,湖北省荆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 会,对“10· 24”事件中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发现 场调查情况进行通报。 • 针对“船主见死不救”、“海事和消防部门存在 不作为”等社会质疑,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事 发现场,两艘渔船参与了救援行动;接到报警后, 公安海事部门及时作出反应;协调配合施救的渔船 与打捞的渔船是不同的船只;打捞英雄遗体过程中 船只人员的言行违反社会公德。
犯罪与道德违反的界限
• • • • • • 讨论: 1.悖德行为能否入罪? 2.不打捞英雄尸体的行为是否危害行为? 3.见人落水而不施救的行为呢? 道德义务不同于法律上的义务。 4.危害一方利益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
道德与刑法的界限
• • • • • • 讨论: 1.悖德行为能否入罪? 2.不打捞英雄尸体的行为是否危害行为? 3.见人落水而不施救的行为呢? 道德义务不同于法律上的义务。 4.危害一方利益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
• 打捞公司敲诈勒索违背公德 • 通报称,协助配合施救的两艘船与事后实施打捞的两艘船 是不同的船只。调查组通过对4艘渔船比对,以及对现场 照片(网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船主分别是陈选德和陈恒 云,打捞船船主为王守海和圣德义。 • 14时40分左右,长江大学教师史千里接到电话,15时20 分左右,他赶到了事发现场。 • 根据史千里的陈述,他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两艘蓝色船舷 的铁皮船停靠在岸边。史千里上船请求船主马上打捞落水 学生,并保证支付打捞费。船主称要先和老板联系,史千 里问得电话号码后,与打捞公司陈波取得联系。
持枪自救
• 2007年10月31日20时许,赵某因故被李某等人困在一 宾馆内,赵某为脱身打电话向王某求救。王某即骑车携带 其非法持有的一把自制枪支赶到现场。后王某、赵某为了 顺利脱身,先后出示该手枪威胁李某等人。经鉴定,王某 带至现场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有击发装置和铁质托柄, 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处理该案时,对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 异议,但对认定被告人赵某是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则众说 纷纭,主要有三种意见:(1)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赵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3)赵某的行为构成非 法持有枪支罪。
• 陈波称:“捞一具尸体1.2万元,没捞上来6000元,而且 要先交押金。”直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汪书记等赶到现场 凑齐4000元现金后,打捞船才开始工作。10多分钟后, 捞起第一具尸体,因未交足1.2万元打捞费,打捞船只停 止打捞。 • 后经文理学院领导汪书记等做工作,打捞船在20多分钟后, 捞起第二具尸体。 • 之后,打捞船再次停止打捞,中间中断1个小时左右,会 计将筹来的两万元现金送到后,打捞船才继续打捞,约半 个小时后,捞起第三具尸体。当日18时左右,打捞结束。 • 事后查明,两艘打捞船船主分别为王守海、圣德义,系荆 州市八凌打捞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到现场的渔船,8名打捞 人员均来自公安县埠河镇三八村。
• 八凌打捞公司从向长江大学收取的打捞费用3.6万 元中支付8名打捞人员劳务费5200元。该公司 2008年6月注册,注册资本3万元,主要从事沉船、 沉物打捞(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法定代表人夏兵, 陈波系业务负责人。 • 调查通报称,长江大学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责 任公司打捞尸体的协议系民事行为,但八凌公司 打捞过程中的言行明显违背社会公德。虽然尸体 打捞价格不在物价部门定价范围之列,但八凌公 司明知溺水学生系见义勇为遇难而不及时打捞, 特别是因打捞资金未筹集到位而数次中断打捞, 明显违背社会公德。
案例刑法学
2013(4)
4-01湖北见危不救案
• 湖北“天价捞尸”公司老板因敲诈被拘15 天 • 新华网武汉2009年11月7日电 荆州市人民 政府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打捞3 名大学生英雄遗体全过程。结果显示,10月 24日在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过程中,现 场收取3.6万元费用的打捞公司业务负责人 陈波,因额外向学校索要烟和矿泉水“构成 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拘留15 天,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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