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理学》第一章
法律基础-导论、第一章(南京理工大学)

第二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说
法的作用泛指对社会的影响。
(一)规范职பைடு நூலகம் (二)社会职能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职能和作用
(一)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二)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三)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促进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
第三节 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规章 (七)特别行政区法律 (八)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一个由4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
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联系 救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物学家迅速赶来,经过测量 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 要10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物学家,说他
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回答 说,最多7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 个人,其他的3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
(三)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有权解释)
非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学理解释
宣传性解释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和违法
前提、基础
违法
法律责任
措施
法律制裁
本章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形式上体现的是( A 、全民 B 、统治阶级 C 、最高统治者 D 、国家
)的意志:
参考答案:B
(三)法律体系
二、法的实施
概念:通过一定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 动。
法的遵守
法的适用
(一)法律适用概念和特点
主体是国家机关 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过程 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
法理学第一章

第一章 法
5.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 5.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 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AC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 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 部各党派、 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第一章 法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ABCD )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A.把法归结为正义的观点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 A.把法归结为正义的观点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 观点 B.认为法是一种规则体系的观点是从法本身来理 B.认为法是一种规则体系的观点是从法本身来理 解法的观点 C.认为法不是写在法律文件之中而是表现在法官 C.认为法不是写在法律文件之中而是表现在法官 的倾向和意见之中的观点是从法本身理解法的观 点 D.认为法和其他社会现象有密切关联的观点是从 D.认为法和其他社会现象有密切关联的观点是从 法和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看待法的观点
第一章 法
3.法与规范
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 (二)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 与法律实证主义
第一章 法
教材p102: 教材p102: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 、 以 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 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第一章 法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概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
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
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
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法理学》沈宗灵版课后思考题解答.

《法理学》课后思考题解析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导论1、法学的研究对象?怎样划分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1) 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学3) 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4) 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2、如何看待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①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促成了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创立。
②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政权系统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全新的国家政治制度。
③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④从1954年9月到1956年,我国进入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阶段。
⑤1957年以后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法律和法学出现了停滞。
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开启了中国法学的新篇章。
⑦改革开放30年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和法学发展的最好的时期。
在这30年中,中国社会开始了依法治国的法治之路。
⑧经过30年的立法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为法治提供了前提。
3、法学自身的方法理论?(一)社会调查的方法这种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是极为广泛的,具体的内容自然要依靠调查的目的和计划而定。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一章法学

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法理学基本论 题进行了全面阐释;对全
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进行了
系统论述。
目录
•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 第一章 法学 •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 第十三章 法律演进 • 第十四章 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ought to be) ➢ 社会法学派: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际运行并有
效的法律”(law in operation)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 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 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
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 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 ➢ 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 形式性方面: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 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 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 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 法学方法论的两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 法论的原则;第二个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
➢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 方法论原则: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社会存在决定 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的观点;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部
环境资源法学
门
军事法学
划
刑法学
分
诉讼法学
。。。
按 照 认 理论法学 识 论 应用法学 划 分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并经历 了三次伟大飞跃。
法学导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及法学体系的 划分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 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 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它是反 映了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二)法学体系的划分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 度,由于法被划分为 宪法、行政法、民法、 刑法、诉讼法等不同 部门,与之相应就有 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诉讼法学等。
法学概论
第一篇 法理学
第一篇 法理学
神
宏
圣
伟
法
法
律
律
殿
大
堂
厦
的
的
金
奠
钥
基
匙
石
第一章 法学导论
案例导入
当我们法律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我们怎么救济?
我们一般的反应是,通过法院,
通过打官司来院去,
是不是一到法院就什么事都可以得到
圆满的解决呢?
(二)学好法理学,是法律学生提高理论 素养,形成法律思维,树立科学的法律观 的一个捷径;
(三)学习法理学,深刻领悟法的精神,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据。
------李肇伟《法理学》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 础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 最高层次;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 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个 别”的关系;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一)学习法理学,牢固掌握法学的基本 概念和原理,是学习和运用其他法学知识 的基础;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理学》第一章

(三)国法----现行法
成文法
• 国家与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判例法
• 法院戒法官在判决中刎制的觃刌
不成文法
•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教会法
•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第三节 法的特征
规范性 可诉性 国家意志 性
国家强制
性
权利以为 为内容
普遍性
一、法具有规范性
规范形式 关注内容 举例
自然法则
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
闪电打雷下雨
技术规范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冬天穿羽绒服,夏天穿短裤
社会规范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 规则
• 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规范性的首要特征)
• 法针对的是关系行为
• 法的规范性强调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通过一定斱式承
认其他社会规范(道 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自身的立法权限、 德、宗教、习惯等) 明示——正式渊源 按照法律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 动,这种活动的结果就是成文法。 默示——非正式渊源 动,这种活动的结果 往往形成习惯法 认可的斱式
纽伦堡审判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 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觃定,戓后将把戓犯押 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 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 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迚一步觃定,由四 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 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 要戓犯迚行统一审判。
• 法是利益关涉的 • 对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引収后果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仸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 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丌满。他刍刍离开 ,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 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 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刈。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 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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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的作用
不同点 着眼点 对象 形式 联系
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特征 人的行为 直接作用
社会作用 法律的目的和实效 社会关系 间接作用
1.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 2.有规范作用不一定必有社会作用; 3.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
一、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法院判决书 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 新生儿姓氏可以选择
上古传说之神兽,额生一角,非羊非 牛,非马非鹿。故称独角兽。在华夏 法律文化中,獬廌一向被颂为公平正 义的象征。 《异物志》记载,他秉性直善,能分 是非,判曲直,辨善恶忠奸。 见斗,即以角触不直者;闻争,即以 口咬曲理者;发现奸邪吏员,使用角 将其抵死,然后吃入腹中,令枉法者 不寒而栗。因此,獬廌自古以来被认 为是趋寒避邪的吉祥瑞物。
充分醒理认解识。法像的一定个义人在问熟题悉上的存市在镇的里多能元够性从,一层个次性和发展性。
地点走到另一个地点,却不能说明或指点别人该 如何走一样,那些迫切要求有个定义的人,也需 要一张地图以清晰地展示他们所了解的法律与其 他事物之间的那些被朦胧地意识到了的关系。
(三)国法---作用的局限性
韩兴 THANKS
一、法具有规范性
规范形式 关注内容
举例
自然法则 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
闪电打雷下雨
技术规范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冬天穿羽绒服,夏天穿短裤
社会规范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 规则
• 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规范性的首要特征)
• 法针对的是关系行为 • 法的规范性强调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 国家意志性必然意味着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法具有普遍性
宗教有无普遍性? 古代法有无普遍性?
四、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五、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 凡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唯独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其根据是合法的国家暴力,因此法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 社会规范。
•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也要依靠 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手段来保证。
法令是不道德的,那么它是否有效呢?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一)自然法理论
(二)法律实证主义
• 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法即是统治阶级制定 的规范”,“法律是国家颁布的命令,其颁布的任 何命令也都是法律。”
• 代表人物:霍布斯、约翰·奥斯丁、凯尔森、哈特
“那么,什么是时间?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要我 向询问者解释,我便不知道。”
• 法是利益关涉的 • 对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引发后果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 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 ,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 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 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 前线。
法律与时间、政治、宗教等一样,都是被人们经常广泛使用的,且一 般在情这况一下方不面会,产甚生至严娴重熟误的解法的律概专念家,也如颇果有没同感有,人问我,我可能知道, 如他果们要虽我然回了答解,法则律困,难但重是重,。对历于史法上律,以关及于法法律与的定义的种种观点和理 论其,他给事我物们的正关确系认的识许法多的问定题义,提他供们了却丰不富能的解历释和史资料,是我们能够清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然而,她在法 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 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 案受审。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民服从政府法律 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 定他们承担责任的依据的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 则。
(二)评价作用
•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 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法律的 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
(三)预测作用
(四)教育作用
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 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 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
认其他社会规范(道
认可的方式
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自身的立法权限、
德、宗教、习惯等)按照法律程序创制规明范示性—法—律正文式件渊的源活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
动,这种活动的结果动,这种活动的结果默就示是—成—文非法正。式渊源
往往形成习惯法
【案例分析】
2005年9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受 理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案 。该区石家村按照政府规划整体搬迁, 房价随之倍增。村民石忠雪拿着已故四 叔石君昌的房产证,以房主的名义前往 村委会领取拆迁补偿款。可是石的三叔 石坊昌却拿出了当年弟弟石君昌赠与其 房产的公证书找到村委会,宣称侄子那 套房子是自己的。侄子手里拿着石君昌 的房产证,叔叔手里拿着石君昌赠与房 子的公证书,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拆迁 无法进行,补偿款无法发放。石坊昌遂 以非法侵占为由,将石忠雪告上法庭, 请求依法确认自己和石君昌之间的赠与 合同有效,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房屋。
纽伦堡审判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 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 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 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 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 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 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 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 国家强制力往往是潜在的,间接的,不是随时随地,随 心所欲的。
• 国家强制力不可以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
六、可诉性
可诉性是指任何人为了维护自身权利,都可以依据法 律在法定机构提起争议解决程序。道德、宗教一般不 能处于维权目的作为争议解决程序的依据。
第四节 法的本质
国家法性的具内体表容现由为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形成定方,式这:就法意总味是着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 序A制.法定具或有者法客认具观可有。性高度同一性和极大权威性,是因 •B实.法施方是式以:社总会是为依基靠础正式的权利机制保证实现。
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 ,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五种作用的比较
指引作 用 评价作 用 教育作 用 预测作 用 强制作 用
针对本人 针对他人 针对不特定的人 互相针对对方 针对违法犯罪分子
针对为发生的行动
针对已发生的行动
必有法律实施(司法、执法、 守法) 针对未发生的行动
针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章 法
学习目标
1.掌握法的概念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形式特征,以便 有效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一节 法的词源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东汉·许慎《说文》:“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 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会意。”
•为表法现所形体式现:的一是般统以治官阶方级文的件意的志方?式加以公布。
C.法是以意志为基础
D.法是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
【经典判决】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410 U.S.113,1973) 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 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主 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 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 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 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 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 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 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 条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
【评析】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某种意义上,担负着上 宪法守护者的角色,享有很大的权威。在判例法国家,法院通过判例创制规则,也 体现法的国家创制性。该案判决所确认的妇女堕胎选择权,以及政府对堕胎的规制 全,体现出法的权利义务内容。法的创制过程,是权利义务的设定或利益的分配过 程。 德州限制妇女堕胎的刑罚,使得罗伊不敢堕胎,这是法的国家强制性的表现。在该 法被最高法院宣告违宪而无效之前,是有效力的,一旦她私下堕胎,便违法,潜在 的强制可能演变为真实的强制,所以她索性通过宪法诉讼来挑战刑法,通过法定程 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宗教在美国社会中有很大影响,案传统的基督教理论,胎儿就是生命,堕胎被视同 谋杀,所以在美国反对堕胎的声音和实力,也很强大。该案判决后,不乏有试图否 定该案的立法努力,也有若干法院判决,试图缩小该案的影响。不过该案判决至今 未被推翻。从本案可以看出,经济基础之外的宗教道德等因素对法律形成有影响。 另外,堕胎现在所谓一项安全的手段,是近代医疗技术发展的结果,在古代不会有 禁止堕胎的法律,可见,法律还受到科学技术条件的影响。
【事例】张某承租宋某一套住房,租期两年,每半年结算一 次租金,订有书面合同,各执一份。后因宋某要去国外继承 一笔遗产并定居国外,将该房卖给刘某,并办理了交易手续 ,但未能及时通知张某。刘某买了此房后又在外地出差。半 年之后,刘某以房主身份向张某收取房租,张某拒绝将租金 向刘某交纳。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其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判刘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