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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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

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

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在重庆市,进行房屋交易时,涉及到的税收项目和规定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了解清楚这些税收明细,能够帮助我们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也能更好地规划财务。

首先,我们来谈谈契税。

契税是在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转移行为中,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重庆市,如果是购买家庭首套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15%。

如果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2%。

接下来是增值税。

对于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要全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5%。

如果购买的住房已满 2 年,那么对外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满 2 年”的计算时间是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来确定。

个人所得税也是房屋交易中常见的税种之一。

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原值凭证,按照差额的 20%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则按照转让收入的 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出售满 5 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有印花税。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 005%。

不过,根据相关政策,目前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在一般的住宅房屋交易中通常不涉及,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商业用房的交易,可能会需要缴纳。

在实际的房屋交易中,税收的计算和缴纳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拆迁安置户重新购房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交易,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重庆市的各个区县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之前,建议买卖双方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或者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税收信息。

重庆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

重庆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

重庆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一、重庆正阳工业园区1.营改增,增值税纳税总额地方留存的30%-50%税收返还(不含附加)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30%-50%税收返还(不含附加)3.商贸、生产型企增值税地方留存的30%-50%税收返还(不含附加)二、重庆渝中区总部经济园凡在园区内购房自用的新办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30万元以上的,从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内按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的50%给予扶持。

1、必须要购买园区的办公场地而且必须自用,三年内才能享受税收政策,超过三年后税收扶持政策结束2、必须达到多少产值才能享受园区额外的奖励。

3、必须签订入驻协议,入驻园区十年内不得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否则退还企业已享受的优惠补助三、重庆北部新区对新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总部(不含金融服务业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对企业在税务登记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70%的扶持;在第二年、第三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50%的扶持。

1、适用范围,礼嘉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和翠云街道辖区。

2、自在北部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出北部新区,在10年内迁出北部新区的企业和机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四、重庆巴南区年纳税额全口径在1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经营年限10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存在税收基数划转的,需扣除划转基数),10年内按50%享受产业发展基金补贴政策,按年兑现。

新引进总部企业须出具10年内不迁出我区的书面承诺,不满10年迁出的(包括形式上未迁出但经营实质性迁出),要全额退还已享受的产业发展优惠扶持资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奖励。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渝财税〔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9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7〕151号)同时废止。

五、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政策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减税的政策红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渝府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6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是推进我市移民、扶贫工作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富民为本”方针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劳务合作的决定》(渝委发[1999]3号),按照“积极稳妥、大胆探索、形式多样、着力突破”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扩大对外劳务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把对外劳务合作培育成为我市的一个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新兴产业。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要求较高、政策性强、事关国家形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对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一、税收(一)凡帮助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到境外就业且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含3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经劳动、税务、财政、移民、扶贫、外经贸等部门认定核准后,可视其招用人员的数量,分别享受以下政策:1. 凡1年内帮助1000名以上的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2. 凡1年内帮助50-100名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减征30%的照顾;3. 凡1年内帮助50名以内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参照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所得税额,按其实际招用的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人数计算退税额度,在当年实行所得税先征后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确保契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的资料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优惠税率政策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1.5%或者1%契税优惠税率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二、涉农购房免税政策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

(五)《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三、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还(购)房减税政策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或重新购房)享受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个人与政府房地产征收部门、拆迁单位等签订的补偿协议。

(三)购房合同(仅重新购房的个人提供)。

以上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第三个副省级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也于今日正式挂牌,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重庆两江新区设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两江新区的政策比照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可以动态的生成各种政策,始终保持国家最优惠的政策。

这种政策眼下来说,可以有十个方面。

一是这个区内到2020年以前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国家沿海地区,中部地区现在都是25%的所得税,两江新区可以全方位按15%所得税来定位。

第二是以2010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两江新区新增的地方财政各种各样的税收也好、行政事业费用也好,市政府将留在两江新区用于两江发展,就不用上缴给市委市政府给市里面全市统筹了。

第三是两江新区的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予以倾斜,保证优先发展。

第四市政府启动了准备了100亿的财政性资金用在两江新区今年下半年就要开始的一些区域性开发、征地动迁、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就是国家批准重庆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优先引导支持新区的重点产业发展。

六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加技术性收入达到年产值60%以上,所得税可以按10%来增收。

七是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风险补偿金可税前扣除。

八是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实行双优政策,对从事技术开发的高等院校安排区内补助。

九是对贷款和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支持。

十是对两江新区范围内引进各种企业总部高管人员、金融人才给予安家资助和财政扶持,并给予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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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一、促进再就业有关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至60%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达不到该企业职工总数30%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免征地方所得税额=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实招下岗、失业职工人数。

2.安置下岗失业职工量小、且为高收益企业(人均实现利润2万元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安置比例达到30%以上的,按人均实发工资的2倍给予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工资标准为税务部门允许在税前列支的部分);对年人均实现利润在2万元以下,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均按前款办理。

3.对国有企业兴办主业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吸纳母体企业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三年内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吸纳母体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30%(含30%)至60%,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如果既吸纳了母体企业富余人员,又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在计算比例时可合并计算。

下岗失业职工多于富余人员的,按安置下岗职工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富余人员多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安置富余人员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4.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

(二)关于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程序1.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申请(1)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提出申请,然后由税务所、区、县局逐级上报到市局。

(2)在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财务会计报表(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对于安置下岗职工(人员)的企业需报下列材料:①编制的《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②《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③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由清算小组出具下岗证明,并经劳动就业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确认;④企业原有职工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⑤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复印件,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劳动关系。

对新办劳动服务企业需报的材料:①劳动服务企业年检报告、证书;②待业证、富余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职工名册;街道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证明。

3.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关事宜。

二、促进再就业有关营业税等税种减免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一)政策规定1.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60%(含新招用数,下同)及以上的,三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至60%以下的,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4)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营业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给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数的2倍。

对高效益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年人均应交营业税5万元(含5万元)以上。

对确定为高收益的企业其安置下岗职工达到30%及以上的,按人均实发年工资的两倍给予减免营业税税收的优惠。

(5)下岗职工人事社区居民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下岗职工人数点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他税费。

具体规定为:①为社会孤、老、残、幼、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婚姻介绍、育养服务、殡葬服务等,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②街道(镇)居委会举办的阅览室、书画展和组织开展社区居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活动的服务和为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办的各种培训服务,职业介绍收入,以及为居民家庭清洗居室、家具、代购代送蔬菜副食,代为接送儿童、婴幼儿上学(幼儿园),代为看护老、幼、病、残、孕人员,在居民小区疏通下水道、绿化保洁、驾驶电梯等服务,从事家庭教育等,取得的收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③从事社区服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该企业职工总人数35%以上的,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税目征收范围内的,暂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④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⑤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执行时间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优惠政策(1)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优惠政策(2)凡1年内帮助100名以上的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境外就业的,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

(3)凡1年内帮助50-100名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境外就为一的,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减征30%的照顾。

3.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本街道、居委会范围内从事社区应税劳务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其营业税的起征点可提高到400-600无。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随营业税一同减免,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减免税的程序企业有计税利润的,先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计税利润的,可减免营业税,计算减免税的次序为先减免企业所得税,再减免营业税。

(三)减免税的手续年度终了时,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准备以下材料:①《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的复印件;②招收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③《申请税收减免报告》;④《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⑤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比例及签署的确认意见;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平时只是对这一部分税收办理税收核定手续,整个营业税的减免税,区县税务机构都无权减免,全部交市地税局统一掌握。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是多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20%1)工业,所得额30万,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2)其他,所得额30万,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

高新技术企业:15%(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介绍一些所得税扣除标准,5、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6、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7、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结转扣除8、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5‰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15%,超过结转扣除10、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11、直接、间接控制: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12、研究开发费用:50%(150%)加计扣除13、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1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税所得额;不足结转抵扣15、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16、综合资源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7、环境保护等设备:投资额10%从税额中抵免,不足结转抵免18、控制:居民企业、中国居民持有10%以上表决权50%以上股份19、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三、个人所得税百科名片编辑本段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发展年表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编辑本段纳税对象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本段征税内容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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