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
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5] 37 号)为贯彻落实《湖南大学章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为本科生提供转专业学习的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生转专业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本办法所称转专业包含学院内和跨学院转专业、转专业类和专业分流三种情况,具体指一年级转专业或专业类、二年级专业分流或转专业。
第二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工部、计划财务处、纪检处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学校每年春季学期进行转专业工作(招生时有另行要求的按招生说明进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方案及相关文件,制定转专业(专业类)、专业分流(或转专业)细则,细则应包括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的学业背景基本要求和遴选办法,细则经学校进行政策审核后由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转专业或专业类第七条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或专业类,原则上要求跨专业类(专业分类按教育部公布的相关文件,下同)。
第八条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一般只能在相近专业之间进行。
第九条其他情况转专业存在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学生,也可申请转专业:(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的;(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三)按照学籍预警相关办法规定,已修核心课程有多门未通过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一)属于提前批招生(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下同)的学生;(二)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三)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四)相关文件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湘价费[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二○○六年十二月八日湘价费〔2006〕174号)湖南大学:你校《关于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的函》收悉。
经审核,你校学分制收费方案符合《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启动按学分制收费的有关条件,同意你校从2006年秋季新生起试行《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方案》(附后),试行期两年。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你校及时向我部门反映。
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正式学分制收费办法。
请你校接此批复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方案为深化教学改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6]12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校自2006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初修课程的收费学分数,四年制本科学生为170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为220学分。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提前一学年或最多推迟二学年毕业。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是将原学年学费改按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计收。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之和,等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三、收费标准。
学分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80元;每生每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额)/该专业的学制年限。
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具备较为宽广的人文学科知识、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基本的科技知识,了解中外国情和文化,具有科学精神和人文情怀,综合素质高的通识人才。
本专业人才应该较好掌握除英语外的一门外语,能使用计算机处理各种文件,通过实习和实践,能够胜任英语教学、翻译、外事、商务、新闻、科研、政府或大型企业涉外事务决策顾问等工作。
二、专业特色湖南大学英语专业教育致力于通识教育,强调兴趣驱动、突出个性发展。
英语专业培养方案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强调在夯实英语语言基本功和牢固掌握英语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创新的能力和初步的科学研究的能力,使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都得到提高,成为基础厚重、学有所长、特色鲜明的社会所需人才。
三、学制与学位授予1.本科学制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6年)。
2.对完成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191个学分、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达标测试、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专业及专业方向本专业为英语语言文学,下设四个专业方向:1.英美文学与文化2.语言学与语言教学3.英汉翻译4.国际商务英语五、主干学科外国语言文学六、学分要求本科培养总学分不少于191。
七、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一)通识教育平台课程(67.5学分)1、全校通识教育课程(42.5学分)●思想素质系列课程:必修6门,共11.5学分思想道德修养 1.5学分毛泽东思想概论2学分法律基础2学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5学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1.5学分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2学分●军事与身体素质系列课程:共6学分军事理论 2学分体育(1-4,按特长班限选) 4学分●文化素质教育系列课程:共25学分。
按《湖南大学文化素质系列课程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科学发展简史,第二外语等)。
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及提交办法

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及提交办法附件: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及提交办法第一条依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绩为本科生学业成绩,包含教学计划中各课程的学期成绩(含短学期成绩,以下简称“学期成绩”),实验、实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补考的学期成绩。
第三条学期成绩评定方式,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且每部分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50%,要求不以一张考卷一次考试确定一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一)日常考查,含课堂考勤及课堂参与、书面作业;(二)平时考试,含用计算机进行考试(以下简称“机试”)、考查、测试、期中考试等多种形式;(三)课程实验(可在短学期完成,下同),含项目、案例、仿真、模拟、编程、写作等多种形式;(四)项目实做(可在短学期完成,下同),含课程设计、案例、实习、编程、写作等多种形式;(五)期末考试(全部计划授课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含笔试、面试、机试等多种形式;(六)其他考试、考查方式。
第四条学期成绩具体的评定方式,由授课教师(组)确定,并明列于网上公布的课程教学大纲中,在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公布,以便学生了解。
采用非百分制评量方式的,应给出对应关系。
(一)各部分考试(考查)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时间计划实施,在考试(考查)后一周内,按系统的要求将成绩录入“湖南大学课程中心系统”(以下简称“课程中心”)。
(二)独立开设的实践类课程(实验、实习、设计、论文、写作等)的学期成绩,应按课程计划及时评定每个阶段(部分)的成绩,以“课程中心”记录为准。
第五条特殊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方式,可由相关学院提出特别的评定方式,经教务处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学生修课过程中,日常考查、平时考试及其他计划授课期间内的考试(考查)所得成绩,未达到任课教师公布的课程授课计划规定要求的,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和安排在期末考试后短学期进行的课程实验与项目实做。
第七条学期成绩评定方式中公布的各种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按以下原则和方式处理:(一)日常考查,不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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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具备较为宽广的人文学科知识、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基本的科技知识,了解中外国情和文化,具有科学精神和人文情怀,综合素质高的通识人才。
本专业人才应该较好掌握除英语外的一门外语,能使用计算机处理各种文件,通过实习和实践,能够胜任英语教学、翻译、外事、商务、新闻、科研、政府或大型企业涉外事务决策顾问等工作。
二、专业特色湖南大学英语专业教育致力于通识教育,强调兴趣驱动、突出个性发展。
英语专业培养方案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强调在夯实英语语言基本功和牢固掌握英语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创新的能力和初步的科学研究的能力,使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都得到提高,成为基础厚重、学有所长、特色鲜明的社会所需人才。
三、学制与学位授予1.本科学制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6年)。
2.对完成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191个学分、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达标测试、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专业及专业方向本专业为英语语言文学,下设四个专业方向:1.英美文学与文化2.语言学与语言教学3.英汉翻译4.国际商务英语五、主干学科外国语言文学六、学分要求本科培养总学分不少于191。
七、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一)通识教育平台课程(67.5学分)1、全校通识教育课程(42.5学分)●思想素质系列课程:必修6门,共11.5学分思想道德修养 1.5学分毛泽东思想概论 2学分法律基础 2学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5学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1.5学分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 2学分●军事与身体素质系列课程:共6学分军事理论 2学分体育(1-4,按特长班限选) 4学分●文化素质教育系列课程:共25学分。
按《湖南大学文化素质系列课程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科学发展简史,第二外语等)。
湖南大学章程

湖南大学章程湖南大学史承公元976年创立的岳麓书院,前身为1903年由岳麓书院改制设立的湖南高等学堂,1926年定名湖南大学,1937年成为国立大学。
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学校更名为中南土木建筑学院,1959年恢复湖南大学校名。
1978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8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2000年湖南大学与湖南财经学院合并,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2002年湖南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并入。
学校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开放式、研究型大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高等教育事业法人单位,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坚持学生为本、教师为先、学术为魂;继承、发扬岳麓书院“成就人材、传道济民”的传统,致力于培育精英、探求真理、引领文化,为人民福祉、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保障教授治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南大学,简称湖大;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缩写为HNU;学校网址:(百度百科不让显示)。
学校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南路麓山门。
办学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
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增设新的校区。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对学校进行管理;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类本科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掌握本专业所需的数学、物理、计算机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运用外语和各种现代媒体获取科学研究信息;系统地掌握化学、化学工程和生物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的化学、化工以及生物技术方面的实验方法与技能;受到了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和化学工程技术实锻炼。
学生毕业后能在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精细化工、生物化工、材料等领域从事化工产品、医药品和材料的生产、科技开发、应用研究、工厂设计、教学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专业特色本专业注意化学工程技术科学与基它科学如化学、物理学、生物技术、计算机科学的融合,进行化工工艺流程设计,培养学生系统的思维和应用所学知识能力,在工程设计及科学研究中具有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中体现的独特个性和先进技能的表达和表观能力。
三、学制与学位授予1.本科学制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6年)。
2.对完成并符号本科培养要求的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学生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四、主干学科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五、学分要求六、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一)通知教育平台(86.5学分)1.全校通识教育课程46.5学分●“两课”:必修6门11.5学分思想道德修养 1.5学分毛泽东思想概论2学分法律基础2学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5学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1.5学分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 1.5学分形势与政策 3.5学分●军事理论与体育课:必修2门共6学分军事理论2学分共40课时,其中24课时与军事训练同步进行。
体育4学分第1学期体育(I)为必修;体育(2)~体育(4)为特长班限选。
●外语课:必修1门(16学分)按照外语教学改革方案,实行分级教学,四学期共16学分。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限选3门,6学分;任选4门,7学分,共13学分。
中国传统文化与岳麓书院限选,2学分文史哲名著选读组限选,2学分环境与生态科学2学分限选,2选1化学与人类社会2学分生命科学导论2学分大众传播学1学分公共关系学1学分经济学基础2学分管理学基础2学分现代市场学1学分2.学科门类通识课程(40学分)●A组课程(限选25学分以上,多选学分可以冲抵B组课程学分)大学物理(中英文限选)7学分大学物理实验(1、2) 1.5学分计算机程序设计基础(C、FORTRAN选1) 3.5学分高等数学A(上)6学分高等数学A(下)5学分线性代数A 2学分电磁学 4.5学分●B组课程(不少于15学分)计算机文化基础2学分电工技术3学分工程图学B 4学分Internet基础2学分电子技术A 3学分量子力学基础2学分计算机图形学2学分文献检索与利用1学分(二)专业大类平台课(40.5学分)●A组(30学分)物理化学I 6学分物理化学II 4学分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 3.5学分有机化学I 5学分生物化学(含实验)I 3.5学分化工原理(含实验)I 6学分高分子化学 2.5学分●B组(10.5学分)基础化学实验(1)1学分基础化学实验(2)I 7学分基础化学实验(2)II 4学分结构化学 2.5学分(三)专业课程(25学分)●A组课程(15学分)化学反应工程 2.5学分化学工艺学 2.5学分化工分离过程与技术2学分化工专业实验 2.5学分化工设备机械基础 2.5学分化工设计与制图2学分●B组课程(不少于10学分)化工前沿讲座2学分催化剂开发与应用2学分化工热力学2学分化工动力学 1.5学分化工过程开发与放大2学分化工仪表及自动化2学分计算机在化工中的应用2学分有机单元反应2学分高聚物结构与性能 1.5学分功能高分子化学2学分高分子物理化学2学分化工单元操作2学分乳液聚合2学分化工环境工程概论2学分有机波谱分析2学分化工安全技术 1.5学分聚合反应工程 1.5学分化工产品设计 1.5学分化工产品市场营销 1.5学分精细化学品配方与技术 1.5学分涂料与涂装2学分计算机辅助设计基础2学分(四)集中实践环节38学分1.军训3学分2.公益劳动1学分3.社会实践1学分4.金工实习2学分5.电工电子实习2学分6.专业综合设计2学分7.认识实习1学分8.生产实习2学分9.毕业实习2学分10.毕业论文17学分(五)综合素质教育平台(6学分)含平台达标4学分,其它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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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学校依据本学则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及有关事宜,相关细节另行规定。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其它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入学报到前向录取学院请假或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事延误不能按期入学报到,应向录取学院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二)对患有疾病无法于当期入学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有相关证明)无法于当学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如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经学校查实在高等学校入学考试中作弊。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新生所交证明文件如有借用、假冒、伪造或变造等,一经查实,即开除学籍,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并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毕业后始发现者,撤销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公告。
第三章缴费、注册、选课第七条学生每学期(或学年)须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第八条每学期开始,学生须按规定日期如期到校注册,因故未能于上课后三天内完成注册者应请假申请延期注册,延期以开课后两周为限,逾期未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生每学年结束依有关规定接受注册审核。
第十条学生选课须依教学计划、有关规定和当学期公布的选课注意事项办理,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接受所属学院(系)导师的辅导并经系主任审核同意。
(二)每学期(不含短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少于15学分,不多于25学分。
修业期最后一年,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10学分,不多于25学分。
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也应严格遵守此项规定。
(三)学生如有上一学期由学院规定的核心课程未能通过,则须先选该课程,且在不与该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条件下,再选其他课程。
(四)确因学有余力,成绩优秀,可适度突破本条款(二)的限制,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五)学生选修课程的上课时间应避免互相冲突,已经发生冲突的课程将对其中的部分课程予以注销以确保已选课程的上课时间。
第四章修业年限、学分与成绩第十一条学校除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等五年制专业外,各专业修业年限均为四年。
学生如在修业年限内未能修足规定课程与学分,可延长修业年限二年。
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酌情延长,但延长修业年限至多不超过四年。
第十二条各专业应修读的毕业学分总数按学校教学计划执行。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届满前已修完该专业学分,若不符合提前毕业规定则须继续注册入学,其应修习学分数仍按本学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的学期成绩,须按有关规定由任课教师根据日常考查、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或其他方式等综合评定,将课程成绩准确无误地录入教务处指定系统,同时一式三份打印课程成绩单,经任课教师签字后,分送学院教学办、教务处和所教班学习委员或课代表。
学生可在“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服务系统”上及时获知本人及该课程同教学班其他同学的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成绩提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确因教师操作失误出现错误时按成绩提交与更正相关规定办理。
凡涉及学生成绩的任何排名,一律以任课教师提交的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学生考试中出现作弊一经查实,除该课程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外,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记过,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请假、旷课、扣分第十六条学生因故缺课时须向任课教师请假。
未经准假或假期已满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学生上课请假累计达学期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扣减该课程学期成绩百分之十,达四分之一者,扣该课程学期成绩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学生一学期中某课程请假超过三分之一,或旷课4课时,该学期此课程不能参加考试,不计成绩。
第六章转专业、辅修、第二专业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依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辅修专业依学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前两学期学业成绩优秀,或成绩排名在年级专业前百分之十以内,且未参与辅修,可依照学校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相关办法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第七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故申请休学,须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
按规定最迟于期末考试开始前一个月办理;如因病(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不可抗力事由(有相关证明),最迟于期末考试开始前办理。
新生及转学学生入学第一学期,须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学期办理休学手续。
(一)一学期中请假超过三分之一。
(二)已注册学生未办理选课或所选学分数低于本学则规定。
(三)未按规定缴费。
(四)自费留学。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七)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以学期的倍数为期,累计以二学年为限。
期满因重病或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者,经就读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酌予延长休学年限,但至多不超过四学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评奖学金,不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患病学生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三)休学往返路费自理。
(四)复学须办理入学手续,自行提前来校上课,不能参加考试,不计成绩。
(五)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六条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于次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如拟继续休学,则应在上课前重新申请休学。
逾期者须在补缴费注册后,方能再申请休学。
复学学生仍应在原休学专业的可衔接的年级就学。
学期中途休学者,复学时可以中途就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如因患病或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一)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校,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本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跨省(市)申请转出本校,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本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按本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转学应在转入学校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学校转入。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六)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七)无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注册管理细则相关要求。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审查复学不合格。
(三)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交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介绍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院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注明退学时间和原因,由教务处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如在校学习修满一学期以上并有成绩,其学籍经审查合格,发给修业证明书。
因入学或转学资格不合格而退学或被开除学籍,不发修业证明文件,只发给退学证明。
(四)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退还学费。
未于退费截止日前办妥退学及退费申请手续者不予退费。
因成绩原因退学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核准后不在此限。
(五)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在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
无故逾期不办手续,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六)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学位、结业、肄业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并符合下列规定,由学校依其所属学院及专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满毕业要求的应修课程及学分。
(二)有实习要求者已完成相应实习。
第三十三条学生符合下列规定,向教务处申请,经就读学院院长同意及教务处核准,报学校批准,可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
(一)修满毕业要求的应修课程及学分。
(二)历年学业(不含体育)成绩优秀,或成绩排名在年级前百分之十以内。
(三)有实习年限要求者已完成相应实习。
第三十四条修读辅修专业申请毕业的学生,未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按主修专业毕业。
第三十五条修读第二专业申请毕业的学生,未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按主修专业毕业。
第三十六条修业年限期满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在当年3月申请结业或延期毕业。
凡未申请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申请结业或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结业离校,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结业后2年内,可向原所在学院提交学习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所缺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
发证日期按取得证书时间填写。
第三十八条对修满核心课程(含通识必修课程)15学分及以上而未达结业条件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低于15学分者只出具学习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处理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及有关事宜,以本学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学则有关事项的程序与手续,另行制定办法和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学则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依据本学则进行处理的结果若有异议,可依照《湖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湖大校办发[2007]22号)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本学则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学校批准后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相关文件与本学则规定不符的以本学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学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