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呆账核销参考办法
呆账怎么处理才会消掉

呆账怎么处理才会消掉溢缴款造成的呆账,处理方法,提取溢缴款,并做销户处理。
特殊情况二卡的年费造成的呆账,这个处理比较简单,还清欠款销户即可。
这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呆账,银行一般会做积极处理。
一般呆账处理:首先要还清欠款,并且注意一分钱也不要多还,还清欠款后还要进行销户。
和信用卡逾期不一样,呆账不做销户处理,你的征信记录上的呆账就不会消除。
一般情况下形成呆账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溢交款。
现在很多人在使用信用卡的当中,到了还款日之后生怕还款额度不够可能造成逾期,所以很多人有可能会多还一些钱进去,比如某一个账单月应该还的账单是800块钱,结果他还了1000块钱就去,多出的200块钱就属于溢交款。
对这些溢交款,大家可以直接取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刷卡消费,但如果大家还款之后,这张信用卡长期不使用也不消费,那么这200块钱的溢交款就会一直存在银行上,超过一定的时间之后,这笔溢交款就会变成呆账,但这种呆账对于客户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第二种情况、信用卡逾期产生的呆账。
现在大家在征信报告上看到的呆账,基本都是因为信用卡逾期产生的。
在大家信用卡出现逾期之后,在不同的阶段银行会采取不同的催收手段,比如逾期一个月以内,银行可能主要通过短信通知为主;逾期一个月到三个月,会配合电话催收或者上门催收进行;如果逾期超过三个月,那就有可能收到银行的法院传票等等,或者银行也会委托给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到时各种催收手段都有可能用到。
但假如银行通过各种催收手段,仍然没法正常收回这笔钱,而且这笔钱逾期超过一年以上,那就有可能被银行列入呆账,因为超过一年没法偿还的信用卡,银行就有可能进行核销,然后从当期利润当中拿一部分钱出来抵消这部分坏账。
一旦被列入呆账之后,这个状态会一直在大家的征信报告上显示出来,这种呆账比大家出现逾期还有更严重,比如大家再去申请贷款或者信用卡的时候,一旦个人征信报告上有呆账这种状态,基本上不可能获得通过了,因为逾期产生的呆账,可以说是黑名单当中的黑名单。
最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办法(财金〔〕60号)完整版.doc

最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办法(财金〔〕60号)完整版.doc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某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损失处置,提高风险补偿能力,夯实经营基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的通知》(财经[ⅩⅩ]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呆账是指其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坚持严格认定、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户上报、逐级审核(批)、账销案存、对外保密、继续追索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呆账认定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终止或中止的债权;(八)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农村信用社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三)农村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 对于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无抵、质押贷款或抵、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农村信用社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省联社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已经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反馈。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条件及程序,及时处置呆账贷款损失,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资产。
具体包括呆账贷款、承兑汇票垫款呆账、贴现垫款呆账、信用证垫款呆账、担保垫款呆账、信用卡透支呆账、拆出资金呆账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
呆账准备的提取和管理,按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当年度会计决算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第四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七)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呆账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其他贷款。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呆账核销业务管理,促进银行业务资产处置,保障银行资产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存贷款银行对因特定原因可能无法回收的逾期贷款、票据、信用卡等业务资产的核销业务。
第三条在核销业务中,银行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核销业务活动。
第四条银行在核销前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评估可以核销的业务资产,制定核销方案,确定核销时限,明确核销程序及流程,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审查机制,确保银行资产处置行为合法、合规,遵循基本民间借贷规则,尊重债务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切实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银行核销业务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要求和社会公德伦常,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失实等行为。
第七条银行在核销业务中应当遵守社会道德和商业诚信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及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处理,维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权益和形象,提高银行业自律水平。
第二章核销业务的具体规定第八条业务资产认定银行对于逾期或呆滞资产进行核销,必须认真审核业务资产名称、金额、逾期天数、是否存在争议等情况。
对于呆账的核销,应当对担保措施、追偿情况、催收过程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证,制定详尽,具有可行性的核销方案。
其中,应当注重债务人资信状况,评估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其他债务,预测债务人未来偿还能力等因素,尽可能减小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风险。
第九条核销业务审批程序银行核销业务需经过若干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业务实际情况,审批人员有可能为部门主管,有可能为多数人组成的委员会。
审批人员必须仔细研究业务资产情况,严格遵守审核程序,凡事要先实事求是,审慎认真地对待。
第十条核销后的记录银行在核销后,应当及时将核销业务情况、核销额度等书面记录,并按照规定报送资产处置部门。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我市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通过法律程序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入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或经过公开拍卖收回的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经地方政府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损失处置,提高风险补偿能力,夯实经营基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的通知》(财经[ⅩⅩ]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呆账是指其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坚持严格认定、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户上报、逐级审核(批)、账销案存、对外保密、继续追索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呆账认定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终止或中止的债权;(八)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农村信用社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三)农村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 对于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无抵、质押贷款或抵、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农村信用社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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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参考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防范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为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提取及核销工作提供参考,推动信用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政策依据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规定,借鉴境外同业通行做法,结合信用卡业务本质特性制定。
1.3 释义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信用卡与借记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2. 呆账认定
2.1 透支资产风险分类
采用“M0-M6”的分类标准对信用卡透支资产的风险程度进行认定,根据逾期期限确定逾期资产的风险等级。
2.1.1 贷记卡透支资产风险分类
认定逾期资产的起点(即M1的起点)是“第一次延滞日”,最迟
不得超过“第二个账单日”。
延滞是指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而“第一次延滞日”是指第一次延滞所属的到期还款日。
M0-M6的具体规定如下:
●M0是指未到到期还款日或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
●M1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至30天(含);
●M2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31至60天(含);
●M3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61至90天(含);
●M4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91至120天(含);
●M5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21至150天(含);
●M6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51至180天(含);
●M6以上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81天(含)以上。
对于已归还对账单通知的最低还款额的逾期资产,重新转期为M0。
2.1.2 准贷记卡透支资产风险分类
统一以贷起日,即账户当前透支余额中最早发生透支的日期到当期的时间间隔作为划分准贷记卡透支资产风险程度的标准。
具体规定为:从贷起日开始,60天以内(含)的透支为正常;61-180天(含)期间的透支为逾期;超过181天(含)的透支为损失。
准贷记卡透支与M0-M6的对应关系如下:
●M0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30天(含);
●M1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31至60天(含);
●M2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61至90天(含);
●M3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91至120天(含);
●M4是从贷起日起期限为121至150天(含);
●M5及M6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151至180天(含);
●M6以上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181天(含)以上。
2.2 与五级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
“M0-M6”的分类标准与五级分类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为:M0-M1为正常,M2-M3为关注,M4为次级,M5-M6为可疑,M6以上为损失。
2.3 透支呆账的认定
2.3.1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可认定为呆账。
具体认定情形如下:
2.3.1.1逾期期限为181天(含)以上(即M6以上)的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2.3.1.2逾期期限为180天(含)及以下,但发生如下具体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呆账:
●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银行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
2.3.2 除上述规定的条件之外,持卡人和担保人有偿还能力而不按期偿还的透支本息,不得列为透支呆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发卡机构豁免透支本息。
2.4 计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
以下信用卡透支应收利息可列为表外核算:
●持卡人经依法宣告破产之前已产生透支,在经依法宣告破产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持卡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之前已产生透支,在持卡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进入遗产清偿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对提请诉讼或仲裁之前已产生透支,在提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
●信用卡透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透支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列入表外核算。
因欺诈与操作等原因造成的透支损失,一经认定,其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列入表外核算。
3. 呆账准备的计提
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透支损失准备。
其中,透支损失准备是指发卡机构对各项透支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损失准备。
3.1 透支呆账准备计提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应计提一般准备和透支损失准备。
其中,一般准备按照商业银行根据所有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风险状况确定的比例
提取,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透支损失准备的提取标准为:关注类(M2-M3)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M4)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M5-M6)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M6以上)计提比例为100%。
提取的透支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3.2 呆账准备的调整
每个季末,根据当季透支资产的透支期限,进行五级分类并对透支损失准备总额进行差额调整。
次级类和可疑类透支资产的透支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3.3 呆账准备提取币种
透支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透支和应收利息以人民币计提透支呆账准备,外币透支和应收利息以外币计提透支呆账准备,人民币和外币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3.4 呆账准备的增加与减少
发生呆账冲减已计提的呆账准备。
已冲销的呆账,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呆账准备予以转回,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对于已经确认的欺诈损失、或者由于持卡人失踪死亡或破产造成
的损失,即使逾期未达6个月,也应该在损失确认当季末划分为损失类,全额税前提取准备金。
3.5 呆账准备提取方式
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的银行,透支呆账准备由总行自主决定提取级次,即可在由总行集中提取和就地提取两种办法中任选一种。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实行就地缴纳所得税的银行,透支呆账准备按缴纳所得税的级次提取。
3.6 统一管理
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的提取和使用应纳入银行呆账准备统一管理。
4. 核销处理
4.1 年度损失率标准
年度损失率=(年末损失类透支资产余额+当年累计核销总额-上年末损失类透支资产余额)/当年透支资产月末平均余额将年度损失率8%作为衡量信用卡业务风险状况的行业参考标准。
对于年度损失率不超过8%(含8%)的发卡机构,可比照本办法进行核销。
对于年度损失率超过8%的发卡机构,单户透支10000元(含10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下的账户,可比照本办法进行核销;单户透支10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上的账户,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核
销规定。
4.2 核销原则
信用卡透支呆账核销的原则:严格核销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办理审批,账销案存。
4.3 核销周期
各发卡银行可以采取按月、按季、按半年或年末集中核销,同时,将月度损失率、季度损失率或半年损失率调整为年度损失率。
4.4 核销权限
在自主核销的情况下,各行必须建立严格的核销制度,并报监管部门批准。
原则上,只有总行一级才有核销权力,单户50000元以下的核销,可授权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核销,其余须逐笔报送其总行的其他相关部门如稽核部门、财会部门或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审批。
4.5 核销申报材料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信用卡透支呆账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并组织申报以下材料。
4.5.1 持卡人资料
包括申请表及审批材料,透支发生明细材料,持卡人和担保方式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偿情况等。
4.5.2 发卡机构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