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15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检验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对检举上述人员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修改为:“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云人社发[2010]315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15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工作,现将《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留学回国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后来到我省的下列人员:(一)获得国外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二)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三)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一)我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二)因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经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出国前无工作单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回国后需安置到我省各用人单位发挥专长的。
第四条留学回国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它不宜安置情形的,不得安置。
第五条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其工作实绩。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坚持行政引导、市场配置,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安置留学回国人员的综合管理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5]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5]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2d40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56.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5]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中型企业:为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省工业强省战略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推进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1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一)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
技术工人也是人才。
我省职工队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的探索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培养全省广大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提高创新能力,造就一大批拥有现代科技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和拔尖人才,是加快我省走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大工厂”新形势的需要;是落实人才强省战略,适应高技能人才需求快速增长的需要;是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产品竞争力和企业生命力的需要;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状况亟待改善。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初步形成了一支门类齐全、具备一定基础的技能人才队伍。
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

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云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云南省国际人才交流中心)隶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人才服务机构,人员编制25人,开办资金2000万元,是全额拨款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强有力的政府保障体系、全面的业务范围为社会各界构建人才需求桥梁,为人才导航指路,为有志者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
2009年为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人才公共服务,共办理人事代理单位3837家,人事代理人员35134人,新增档案2821份,目前共保管人事档案24748份。
办理安置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1969人,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落户1221人,集体户口管理达7440人。
办理“五险一金”社保业务26715人。
办理人才派遣2947人。
对已审批的18家人才中介组织进行年检,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年共审批人才招聘会534场。
全年共对网上701035人的人事人才咨询问题进行了有效回复。
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网上信访共13件问题及时进行了答复。
全年流动党委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得到省委领导的高度赞扬,组织119人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新成立建制支部3个,让1806名流动党员找到“家”。
工会工作打破封闭、保守的思想桎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工会工作荣获2009年“昆明市工会工作目标考核三等奖”,并有9个集体和个人荣获昆明市“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工会工作者”等殊荣。
2009年,人才中心主要开展以下业务:1. 为各类型经济组织及单位、人才提供人事代理业务;承办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申报、职称评聘。
2. 负责人事代理存档人员的身份确认及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办理引进交流调配调整手续。
3. 办理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接收计划和安置及户籍管理。
4.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为人事代理委托单位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统筹保险,以及住房公积极金和退休申报等事宜。
人才市场规章制度

人才市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人才政策和市场经济要求,为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促进人才流动和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的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人才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招聘市场、人才交流市场、人才培训市场等。
第三条人才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各类人才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阻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维护人才市场的秩序,为人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第五条国家支持各地建设创新型人才市场,鼓励引进并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倡导人才素质的提高,引导人才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营造良好的人才市场氛围。
第七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才市场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八条各级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人才在市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人才市场管理第九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人才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依法登记各类人才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市场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市场行为监督系统,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人才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人才流动第十四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流动管理制度,为人才提供便利的流动渠道。
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业的人才流动咨询服务机构,为人才提供流动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才流动信息系统,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第四章人才培训第十八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完善培训资源配置,提高培训质量。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昆办通[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办通〔2009〕1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其中,高层次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下分别简称“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博士、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指单位工作急需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对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的《昆明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
二、引进人才的落户(一)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落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4]1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4]1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7d8e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2f.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4〕188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实际,现就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一)商品市场发展迅速。
截至1993年末,全省集贸市场发展到3,157个,其中专业市场158个、批发市场31个;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69.4亿元,进出口总额(含边贸)约为12.1亿美元;集贸市场成交额91.6亿元。
目前,我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约90%,生产资料销售额中约86%的价格已由市场形成。
(二)要素市场开始起步。
1.金额市场。
自1986年以来,我省先后建成省、地、县三级有形和无形的资金拆借市场,在各地州市建成了证券市场和外汇调剂市场。
金融机构发展较快,全省已有信托投资公司6家,证券自营业务机构8家,证券代办点171家,5家公司开展了上海和深圳股票代理异地交易业务,保险机构146个,代理网点2万多个,以昆明为中心、辐射各地州市的金融网络已初步形成。
1992年,同业资金拆借金额256亿元,企业短期融资近1亿元,证券交易35亿元,各类保险费收入8亿多元。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41a7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01.png)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流动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保障流动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而实现工作单位变动或者谋求职业的活动。
实行或者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流动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才流动应当遵循择业自主、用人自主、市场调节、合理流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才流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在当地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对以已批准,分别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和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地、州、市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在当地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对予以批准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属单位、中央驻滇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以及设立区域性人才中介组织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对予以批准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审批机关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证》。
人才中介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原审批机关收回《人才中介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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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9.27
【实施日期】1995.09.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日)修订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本省各类人才交流场所、人才中介组织进行人才流动的有关活动,适用
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及人才交流场所的管理规则;
(三)监督、管理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
(四)调解、仲裁人才流动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在人才市场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根据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办理与人才市场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人才中介组织
第六条设立为人才与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符合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资金及设备;
(三)有熟悉人事管理法规、政策并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的专职人员,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必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及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人才中介组织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人才中介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人才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贮存、提供人才信息;
(二)提供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四)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五)组织人才培训;
(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