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或个人,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而实施的政策。
这些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吸引投资,促进创新和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多样,包括减免税、税收延期、免税和税收抵扣等。
下面我们将对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1.创业者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团队邮件购买类:允许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将所需设备及办公用品邮购,免征增值税,减轻了初创企业的负担。
-创业税收减免:对于初创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有助于减轻企业创业阶段的负担,促进创新和发展。
2.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税收优惠:对于在特定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企业,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比如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对于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以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3.投资者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例如免征资本利得税或减免股息所得税等,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税收优惠: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以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创新和发展。
4.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税收优惠: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或减免,以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转让税收优惠: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或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
5.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节能环保税收抵扣:对于进行节能环保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以鼓励企业投资节能环保技术,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再生能源税收减免:对于从事再生能源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以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领域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教育、文化、医疗等方面。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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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确保从事特殊行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国家出台了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用投资额的10%抵扣当年应纳税额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企业要享受这项税收优惠,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仅指设备入账价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不少企业误认为设备的投资额包括购买设备的增值税额,但从2009年增值税实行全面转型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时将不能再抵扣,允许抵扣的只能是其购买设备的入账价值。
二是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必须是目录内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对设备的名称、型号、适用范围、参。
财税2008年1号文解读

财税[2008]1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给纳税企业带来了一道丰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套餐。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件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延续了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2000年9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以及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的内容,但也有一些调整变通。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0]18号文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财税[2000]25号文进一步明确该部分即征即退形成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的发布只是替代了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影响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增殖税优惠,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依然可以享受财税[2000]25号文和国发[2000]1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会计实务:购置环保设备的税收优惠

购置环保设备的税收优惠某集团公司2013年2月购置水污染治理环保设备一套1000万元,经安装调试6月投入使用。
当年计提折旧47.5万元。
12月,收到市环保局拨入的专项配套资金3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15万元。
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
假设年末无在产品和产成品。
上述事项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审核,该集团公司收到的专项资金3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提供了国税机关不征税收入备案表。
“营业外收入”中反映15万元,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即纳税调减。
可税前扣除折旧金额为(1000-300)×(1-5%)÷(10×12)×6=33.25(万元),实际计提折旧为47.5万元,多提折旧47.5-33.25=14.25(万元),应纳税调增。
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后发现,该公司购入的设备在目录名单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额。
但利用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财税[2008]48号
![财税[2008]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8bd36fa45177232f60a2a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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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年46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细节解答【经验】

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细节解答为支持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购入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如何正确理解这条新政策?01、“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照……等相关规定执行”Q:A企业于2018年1月购入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设备,应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A: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即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2024年企业所税税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税税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一)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政策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协助解读:对于利润较高的企业,特别是非高新技术企业,该税收优惠也大大减轻其税负,企业可以将购买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支出,直接抵扣202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虽然对企业来说,分期抵扣与一次性抵扣,只是一个时间差的问题,但是原本分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税,企业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现在税法允许一次性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变相增加了企业的流动可用资金,减少了货币资金占用成本,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无疑是一项红利。
因此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该政策红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协助解读: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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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看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是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5年修订)》要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助力企业,让创业变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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