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还债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法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须知1、会议地点:乳山市市委党校会议室;2、请根据会议日程安排时间,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准时开会,请各参会人员提前20分钟进入会场,并关闭通讯工具,以保持会场秩序;3、入场券是您参会的唯一凭证,请妥善保管。

参会人员凭入场券进入会场,进入会场后请不要随意外出;4、请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保持肃静,开会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债权人会议的行为,参会期间请注意人身、财物等的安全,会议结束离开时,请参会人员妥善保管好会议资料;5、未经法院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像、摄像,如需提问可在会议结束后向管理人单独提出;6、对于违反会议纪律的参会人员,审判长可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会场,罚款或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第一项:管理人通报债权复核、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债权人进行债权核查;第二项:由审计、评估机构宣读审计评估调整结论;第三项:管理人宣读重整计划草案;第四项:重整方作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并回答债权人提问;第五项:管理人宣读《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第六项: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进行表决;第七项:管理人报告阶段性职务履行情况。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并对本案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62条、63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

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

公司关于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人民法院:公司破产清算案第次债权人会议已于年月日时分在法庭第审判庭以线下参会的形式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当天有投票表决权债权人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

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财产管理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会议召开形式》,并将前述四个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予以审议并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采取线下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截至年月日,管理人对表决票情况进行统计,现将参会情况、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如下:一、参会情况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权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户,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户,代表的担保债权额为元;截至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管理人收回的有效表决票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如下所示:1. 《公司财产管理方案》:户债权人表决同意,户债权人表决反对,户债权人表示弃权。

表决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本方案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 %;表决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的 % 。

故该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顺利通过。

2. 《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户债权人表决同意,户债权人表决反对,户债权人表示弃权。

表决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本方案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 %;表决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的 % 。

故该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顺利通过。

破产重整实务之2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破产重整实务之2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破产重整实务之20――第⼀次债权⼈会议的⼏个法律问题1、未确认的债权⼈有权出席会议,但⽆会议表决权。

补充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债权)的,⽆权参加债权⼈会议。

破产法第五⼗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为债权⼈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除⼈民法院能够为其⾏使表决权⽽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使表决权。

对债务⼈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条第⼀款第七项、第⼗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该条表明,只有债权确定的债权⼈,或者债权被部分确定的债权⼈才有表决权,也只有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才是债权⼈会议成员,才能参加债权⼈会议。

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参加债权⼈会议。

不让未确权的债权⼈表决,有利于防⽌⽆债权的申报债权⼈对与⾃⼰利益⽆关的债权⼈事项进⾏表决,使表决结果更准确反应债权⼈的意志。

在管理⼈未能及时确权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对未确权的债权⼈不公,因此,管理⼈⼀般应在债权⼈会议前完成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的确认。

对于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未能确认,其不利后果只能由债权⼈⾃⼰承担。

但债权的确认有时是复杂的,破产法第六⼗⼆条 “第⼀次债权⼈会议由⼈民法院召集,⾃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起⼗五⽇内召开。

”管理⼈可能在第⼀次债权⼈会议前对有的债权不能确定,为此,⼀时不能全部确认的,管理⼈应努⼒进⾏部分确认,以保证债权⼈⾄少有相应的会议的⼈头表决权。

2、有担保的债权⼈除和解及破产重整没有表决权,对其他事项都有表决权,但债权⼈会议的⼈数表第六⼗四条“债权⼈决基数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权的债权⼈数,不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的债权总量。

第六⼗四条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分之⼀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规定似乎⽐较奇怪(这⼀规定在表决规则中多处存在),⼀是有担保的债权⼈为何在表决⼈数时,其占债权⼈数总数,但不占债权数量总数,明显不协调,⼆是同意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表决被计⼊同意表决的债权额,但其债权额却不计⼊债权总额的基数,如果⼀家公司有担保的债权总额和⽆担保的债权总额数量⼀样,出席会议的只有有担保的债权⼈,那么岂不是债权总额的通过要求就得到满⾜了。

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

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
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1聘任副总经理2审议投资公司立项3审议多无级改革方案4审议公司基本制度说明
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1、聘任副总经理
2、审议投资公司立项
3、审议多无级改革方案
4、审议公司基本制度
说明:根据《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法释〔2019〕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清算报告及清算表格

清算报告及清算表格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及XXX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有限公司已经于2011年1月2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

已于2011年12月28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现将公司清算报告如下:一、清算组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组成。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公司于2012年1月7日在XX市晚报上进行一次登刊注销公告。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截止2012年1月6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9元。

附《资产负债表》四、企业财产的构成情况:无财产。

五、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公司成立至今经营项目不多,应收帐款余额不是太多。

只有5000元已作为坏帐处理。

其它应收款中的396500元为投资者借用。

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企业及时交纳各种税款,税款已结清,未拖欠职工工资及福利。

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企业剩余财产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况:目前公司除现金流以外无财产、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已全部清理。

没有任何遗留问题。

公司投资人为一人,所有的财产归属投资人。

七、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保存完整。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企业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公司负责人承担。

以上清算情况经公司负责人研究一致予以确认。

清算人签字:XXX有限公司2011年2月11日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已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住所:XXXXXX;成立时间:XXX年XXX月XXX日;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姓名:XXXXX,出资XXXX万元。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

债权人会议范本

债权人会议范本

1.【结合实例并运用破产法原理谈谈你对债权人会议的理解.】我试着答一下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集结,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团体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该临时组织更好地监督管理人.比如,在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时,个别债权人的话语权比较有限,但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会议非常宽泛的权力,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对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变价方案尤其是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管理人也会非常重视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从而改正管理人的行为或者给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在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是一般的裁决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需要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权利,所以如果是债权人,就要利用好该权利,以便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如果是管理人就要主要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在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及时做出答复.希望能帮到您~。

2.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哪些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中确定。

(1)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有关事宜等。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和决议效力如何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和决议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