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司法所等471个司法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苏基协[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苏基协[2008]1号)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立一支“心系群众、热情服务、精通业务、形象良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更好地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开展了“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
按照省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开展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18号)精神,经过推荐申报、考察和审核,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盛达等120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授予王步云等29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榜样,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统领全局工作,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坚持服务为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基层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诚信为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所务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努力工作,进一步树立良好形象,在“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作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向着规范化方面稳步、健康地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服务,全国领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挹江门司法所等626个司法所为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挹江门司法所等626个司法所为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苏司办[2007]216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挹江门司法所等626个司法所为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苏司办[2007]216号)各市司法局:去年以来,根据省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积极适应推进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的形势要求,紧紧抓住对司法所装备实行以奖定补政策的契机,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化创建活动。
各地坚持高起点布局、高要求规范、高水平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础条件,严格内部管理,全面活跃工作,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上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
通过认真严格的考核验收,省厅研究决定,批准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挹江门司法所等626个司法所为第二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
省厅希望此次被批准的第二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此为新的起点,加倍努力,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省厅号召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要继续围绕“人员齐备、管理规范、设施配备齐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建设目标,认真贯彻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提高各项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特此决定。
附件:第二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名单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第二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名单(626个)南京市(35个)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挹江门司法所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梅园司法所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后宰门司法所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双闸司法所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沙洲司法所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江心洲司法所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双塘司法所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秦虹司法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司法局赛虹桥司法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司法局梅山司法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所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止马营司法所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健康路司法所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五老村司法所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朝天宫司法所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洪武路司法所南京市下关区司法局热河南路司法所南京市下关区司法局建宁路司法所南京市下关区司法局阅江楼司法所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尧化司法所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栖霞司法所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八卦洲司法所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迈皋桥司法所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永宁司法所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汤泉司法所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石桥司法所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沿江司法所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乌江司法所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程桥司法所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马集司法所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新篁司法所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玉带司法所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山潘司法所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葛塘司法所南京市溧水县司法局晶桥司法所无锡市(19个)无锡市崇安区崇安寺街道司法所无锡市南长区迎龙桥街道司法所无锡市南长区金匮街道司法所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街道司法所无锡市北塘区惠山街道司法所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司法所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司法所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司法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司法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司法所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司法所无锡市新区梅村镇司法所江阴市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司法所江阴市临港新城石庄办事处司法所江阴市云亭镇司法所江阴市祝塘镇司法所宜兴市徐舍镇司法所宜兴市屺亭街道司法所宜兴市新街街道司法所徐州市(78个)徐州市云龙区司法局大郭庄司法所徐州市鼓楼区司法局铜沛司法所徐州市九里区司法局九里司法所徐州市九里区司法局拾屯司法所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大吴司法所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老矿司法所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夏桥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双塘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合沟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草桥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棋盘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窑湾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瓦窑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高流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邵店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时集司法所新沂市司法局阿湖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赵墩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陈楼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炮车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占城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新河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八路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宿羊山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戴圩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铁富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港上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四户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燕子埠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戴庄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邹庄司法所邳州市司法局邳城司法所睢宁县司法局睢城司法所睢宁县司法局邱集司法所睢宁县司法局魏集司法所睢宁县司法局姚集司法所睢宁县司法局庆安司法所睢宁县司法局双沟司法所睢宁县司法局李集司法所睢宁县司法局王集司法所睢宁县司法局梁集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何桥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黄集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马坡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郑集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柳泉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刘集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大彭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汉王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三堡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棠张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张集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房村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伊庄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单集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徐庄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大许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利国司法所铜山县司法局铜山司法所丰县司法局凤城司法所丰县司法局华山司法所丰县司法局宋楼司法所丰县司法局欢口司法所丰县司法局赵庄司法所丰县司法局王沟司法所丰县司法局常店司法所沛县司法局杨屯司法所沛县司法局栖山司法所沛县司法局河口司法所沛县司法局五段司法所沛县司法局张寨司法所沛县司法局张庄司法所沛县司法局鹿楼司法所沛县司法局敬安司法所沛县司法局魏庙司法所徐州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大黄山办事处司法所徐州经济开发区司法局金山桥办事处司法所徐州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大庙镇司法所常州市(24个)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司法所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司法所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司法所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司法所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司法所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司法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司法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司法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司法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司法所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司法所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司法所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司法所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司法所溧阳市埭头镇司法所溧阳市别桥镇司法所溧阳市南渡镇司法所溧阳市戴埠镇司法所溧阳市上黄镇司法所溧阳市竹箦镇司法所金坛市指前镇司法所金坛市朱林镇司法所金坛市尧塘镇司法所金坛市直溪镇司法所苏州市(37个)苏州市平江区娄门街道司法所苏州市平江区城北街道司法所苏州市金阊区彩香街道司法所苏州市金阊区留园街道司法所苏州市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司法所苏州市金阊区石路街道司法所苏州市高新虎丘区浒墅关镇司法所苏州市高新虎丘区镇湖街道司法所苏州市高新虎丘区东渚镇司法所苏州市高新虎丘区横塘街道司法所苏州市高新虎丘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城南街道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香山街道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苏苑街道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街道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司法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司法所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司法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司法所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司法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司法所常熟市董浜镇司法所常熟市梅李镇司法所常熟市支塘镇司法所太仓市双凤镇司法所太仓市陆渡镇司法所太仓市沙溪镇司法所吴江市盛泽镇司法所吴江市桃源镇司法所吴江市同里镇司法所南通市(75个)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司法所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司法所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司法所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司法所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司法所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司法所南通市港闸区唐闸街道司法所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司法所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司法所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街道司法所海安县城东镇司法所海安县曲塘镇司法所海安县孙庄镇司法所海安县角斜镇司法所海安县西场镇司法所海安县白甸镇司法所海安县雅周镇司法所海安县墩头镇司法所海安县老坝港镇司法所如皋市袁桥镇司法所如皋市柴弯镇司法所如皋市东陈镇司法所如皋市吴窑镇司法所如皋市石庄镇司法所如皋市郭园镇司法所如皋市长江镇司法所如皋市九华镇司法所如皋市林梓镇司法所如皋市常青镇司法所如皋市丁堰镇司法所如东县袁庄镇司法所如东县曹埠镇司法所如东县苴镇司法所如东县长沙镇司法所如东县兵房镇司法所如东县丰利镇司法所如东县河口镇司法所如东县大豫镇司法所如东县木并茶镇司法所通州市兴仁镇司法所通州市五接镇司法所通州市四安镇司法所通州市川港镇司法所通州市先锋镇司法所通州市平潮镇司法所通州市东社镇司法所通州市兴东镇司法所通州市西亭镇司法所通州市五甲镇司法所通州市刘桥镇司法所海门市三厂镇司法所海门市麒麟镇司法所海门市悦来镇司法所海门市临江镇司法所海门市三阳镇司法所海门市四甲镇司法所海门市包场镇司法所海门市天补镇司法所海门市万年镇司法所海门市货隆镇司法所海门市树勋镇司法所海门市王浩镇司法所海门市余东镇司法所海门市东灶港镇司法所启东市吕四港镇司法所启东市久隆镇司法所启东市惠萍镇司法所启东市天汾镇司法所启东市寅阳镇司法所启东市志良镇司法所启东市王鲍镇司法所启东市大兴镇司法所启东市海复镇司法所启东市和合镇司法所启东市近海镇司法所连云港市(46个)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路南司法所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浦西司法所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新南司法所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南城司法所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宁海司法所连云港市连云区司法局墟沟司法所连云港市连云区司法局连云司法所连云港市连云区司法局高公岛司法所连云港市连云区司法局宿城司法所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朐阳司法所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幸福路司法所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海州司法所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洪门司法所赣榆县司法局金山司法所赣榆县司法局城西司法所赣榆县司法局欢墩司法所赣榆县司法局班庄司法所赣榆县司法局柘汪司法所赣榆县司法局宋庄司法所赣榆县司法局城头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张湾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石梁河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南辰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洪庄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浦南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曲阳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驼峰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李埝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温泉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横沟司法所东海县司法局石榴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杨集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白蚬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穆圩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沂北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板浦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伊芦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同兴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四队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陡沟司法所灌云县司法局下车司法所灌南县司法局北陈集司法所灌南县司法局田楼司法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司法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司法所淮安市(91个)淮安市清河区西安路街道司法所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司法所淮安市清浦区清安街道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上河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建淮乡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溪河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车桥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仇桥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苏嘴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施河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钦工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季桥镇司法所淮安市楚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林集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南闸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范集乡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马甸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茭陵乡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宋集乡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顺河镇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城东乡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南马厂乡司法所淮安市楚州区白马湖农场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王兴镇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镇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三树乡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司法所淮安市淮阴区古寨乡司法所洪泽县朱坝镇司法所洪泽县黄集镇司法所洪泽县岔河镇司法所洪泽县仁和镇司法所洪泽县万集镇司法所洪泽县共和镇司法所洪泽县三河镇司法所洪泽县蒋坝镇司法所洪泽县老子山镇司法所洪泽县西顺河镇司法所涟水县高沟镇司法所涟水县石湖镇司法所涟水县岔庙镇司法所涟水县南集镇司法所涟水县成集镇司法所涟水县大东镇司法所涟水县陈师镇司法所涟水县徐集镇司法所涟水县前进镇司法所涟水县浅集办事处司法所涟水县小李集办事处司法所涟水县杨口办事处司法所涟水县南禄办事处司法所涟水县东胡集镇司法所涟水县黄营乡司法所涟水县红窑镇司法所涟水县五港镇司法所涟水县梁岔镇司法所涟水县义兴镇司法所涟水县北集办事处司法所涟水县时码办事处司法所金湖县戴楼镇司法所金湖县金南镇司法所金湖县塔集镇司法所金湖县银集镇司法所金湖县涂沟镇司法所金湖县前锋镇司法所金湖县金北镇司法所盱眙县马坝镇司法所盱眙县旧铺镇司法所盱眙县桂五镇司法所盱眙县管镇镇司法所盱眙县河桥镇司法所盱眙县鲍集镇司法所盱眙县黄花塘镇司法所盱眙县明祖陵镇司法所盱眙县铁佛镇司法所盱眙县淮河镇司法所盱眙县仇集镇司法所盱眙县观音寺镇司法所盱眙县穆店乡司法所盱眙县兴隆乡司法所盐城市(46个)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司法所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司法所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司法所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镇司法所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司法所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司法所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司法所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司法所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司法所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司法所东台市东台镇司法所东台市三仓镇司法所东台市廉贻镇司法所东台市后港镇司法所东台市五烈镇司法所东台市南沈灶镇司法所东台市四灶镇司法所东台市海丰镇司法所大丰市草堰镇司法所大丰市三龙镇司法所大丰市草庙镇司法所大丰市方强镇司法所大丰市新丰镇司法所大丰市白驹镇司法所建湖县草堰口镇司法所建湖县冈西镇司法所建湖县宝塔镇司法所建湖县建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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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苏司办[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苏司办〔2006〕96号)各市司法局:去年5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各地根据《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创建目标,结合当地实际,纷纷制定工作计划,细致分解工作任务,积极研究创建措施,全力推进创建活动的开展,涌现了一大批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司法所。
经各市申报,省厅党委研究,决定命名471个司法所为首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
现将创建活动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各级领导重视,努力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主动承担起抓司法所建设的第一责任和直接责任,把主要精力和心思用在加强司法所建设上,努力为司法所建设争取政策、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
南京、苏州、南通、常州、连云港、扬州、淮安等市相继召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或下发实施意见,对创建活动进行具体部署。
徐州市局主要领导与所有的区县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推进市政府两办文件精神的落实,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困难。
镇江市局组织财政、编办等部门领导赴南京、泰州等地学习考察,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对全市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的请示》,为理顺体制积极努力。
常州市局主要领导带领基层处的同志专程赴连云港等地学习考察司法所建设情况。
宿迁市局通过汇报,争取市委政法委书记亲自带队督查司法所建设。
盐城市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司法所工作,并通过他们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司法所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还将司法所建设列入2006年政府90项重点工作。
无锡市局定期通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度,形成浓烈的你争我赶的创建氛围。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苏基协[200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01.03【实施日期】2008.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苏基协[2008]1号)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立一支“心系群众、热情服务、精通业务、形象良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更好地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开展了“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
按照省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开展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18号)精神,经过推荐申报、考察和审核,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盛达等120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授予王步云等29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榜样,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统领全局工作,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坚持服务为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基层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诚信为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所务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努力工作,进一步树立良好形象,在“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作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向着规范化方面稳步、健康地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服务,全国领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县级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县级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01]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1.08.29
【实施日期】200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县级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1]72号)
各市司法局:
为强化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运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省厅决定按照不同区域社会经济、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情况,在南京、苏州、泰州、连云港市所辖县(市、区)选点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合职能、强化管理、促进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变化,适合中国国情,适应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转变需
要,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管理工作新体制。
二、试点单位
全省共选择4个县(市、区)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
具体单位是: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常熟市司法局、靖江市司法局、赣榆县司法局。
三、基本要求
1.设置统一管理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名称定为“法律服务管理科(股)”。
2.在本地区统一行使法律服务的管理职能。
3,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4.按工作程序,承担对上联系与对下指导及本级日常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127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b8ae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bc.png)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127号)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通知如下:一、名称变更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符合《办法》规定,如:“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变更后名称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
二、名称变更范围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正常执业,没有按《办法》规定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三、名称变更步骤1、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分所主管司法局提出变更名称申请;2、分所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司法局审查;3、省辖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厅核准。
四、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总所合伙人会议关于分所名称变更的决议;3、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正本、副本。
五、名称变更工作办理时间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底。
六、有关事项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后,分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名片应使用变更后的名称。
分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在本所推介材料、律师名片上使用新名称时加注变更前的名称。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7d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3a.png)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2348”专用电话、监狱会见室、劳教所会见室等9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
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
现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将在年底前对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服务规范一、设施齐备,环境整洁1. 设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专用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门口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2. 对外公开专门信访接待电话;有条件的配置传真机、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
3. 接待室配备桌、椅、医药箱、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提供饮水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室内桌上摆“信访接待”席卡,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接待,热情服务1. 设固定专(兼)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挂牌接待,使用普通话。
2. 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规则,及时妥善处理来访问题,不敷衍,不推诿。
3. 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学习信访业务,钻研和掌握接待技巧。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97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d4d4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a5.png)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97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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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司法所等471个司法所为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办[2006]9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6.30
【实施日期】200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司法所等471个司法所为江苏省规范化
司法所的决定
(苏司办[2006]97号)
去年5月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结合贯彻全省司法所建设现场会和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化司法所的创建活动,涌现出了一大批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司法所。
为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省厅决定,批准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司法所等471个司法所为首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
省厅希望首批被命名的规范化司法所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向更高的目标迈
进。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围绕“人员齐备、管理规范、设施配备齐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司法所建设目标,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苏办[2006]6号),以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管理,整体推进,不断增强司法所的综合实力,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建设“法治江苏”、“平安江苏”,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名单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名单南京市(75个)
玄武区玄武湖街道司法所
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司法所
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司法所
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司法所
白下区瑞金路街道司法所
白下区苜蓿园街道司法所
白下区淮海路街道司法所
白下区大光路街道司法所
白下区光华路街道司法所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司法所
秦淮区红花街道司法所
建邺区南苑街道司法所
建邺区滨湖街道司法所
建邺区兴隆街道司法所
鼓楼区宁海路街道司法所
鼓楼区江东街道司法所
鼓楼区湖南路街道司法所
鼓楼区莫愁街道司法所
鼓楼区中央门街道司法所
鼓楼区华侨路街道司法所
下关区小市街道司法所
下关区宝塔桥街道司法所
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司法所
雨花台区雨花新村街道司法所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司法所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司法所
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司法所栖霞区马群街道司法所
栖霞区靖安街道司法所
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司法所
栖霞区龙潭街道司法所
浦口区顶山街道司法所
浦口区泰山街道司法所
浦口区桥林镇司法所
浦口区星甸镇司法所
浦口区珠江镇司法所
浦口区盘城镇司法所
江宁区东山街道司法所江宁区上坊街道司法所江宁区百家湖街道司法所江宁区东善桥街道司法所江宁区淳化街道司法所江宁区禄口镇司法所
江宁区横溪镇司法所
江宁区谷里镇司法所
江宁区汤山镇司法所
江宁区周岗镇司法所
江宁区方山街道司法所江宁区丹阳镇司法所
江宁区麒麟镇司法所
江宁区陶吴镇司法所
江宁区铜井镇司法所
江宁区上峰镇司法所
江宁区湖熟镇司法所
江宁区秣陵街道司法所江宁区江宁镇司法所
江宁区土桥镇司法所六合区雄洲镇司法所六合区龙袍镇司法所六合区八百桥镇司法所六合区竹镇镇司法所六合区横梁镇司法所六合区新集镇司法所六合区冶山镇司法所溧水县东屏镇司法所溧水县白马镇司法所溧水县和风镇司法所溧水县洪蓝镇司法所溧水县柘塘镇司法所高淳县砖墙镇司法所高淳县东坝镇司法所高淳县阳江镇司法所高淳县漆桥镇司法所高淳县淳溪镇司法所高淳县桠溪镇司法所无锡市(56个)
北塘区黄巷街道司法所北塘区山北街道司法所锡山区安镇司法所
锡山区羊尖司法所
锡山区鹅湖司法所
锡山区东亭司法所
锡山区东北塘司法所
锡山区锡北司法所
南长区金星司法所
南长区南禅寺街道司法所南长区清名桥街道司法所南长区杨名街道司法所崇安区广瑞路街道司法所崇安区广益街道司法所新区旺庄街道司法所
新区鸿山镇司法所
新区南站街道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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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南闸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