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思考题
刑法思考与练习

刑法思考与练习一、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机关中, (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A.公安部B.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检察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有( )。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5."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6.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 )。
A.危害社会行为B.违反法律的行为C.触犯刑律的行为D.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7.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B.作为与不作为C.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D.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处罚。
A.从轻B.减轻C.从轻或者减轻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9.没有实际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但行为人误以为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刑法理论上称为( )。
A.防卫不适时B.假象防卫C.防卫过当D.故意犯罪10.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是()行为。
A.防卫挑拨B.假象防卫C.防卫过当D.防卫不适时11.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 )处罚?A.酌情减轻或者免除B.酌情从轻或者减轻C.减轻或者免除D.从轻或者减轻12.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无论群众是否被煽动起来,都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
这种情况属于( )。
A.结果犯B.举动犯C.行为犯D.危险犯13.甲扬言要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跟踪,在通往乙家的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抓获。
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14.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 )全部罪行处罚。
刑事诉讼法课间思考题

刑事诉讼法思考题第二讲1、刑事诉讼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对学界的几种目的观进行比较分析。
3、历史上存在过哪些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的特征如何?4、评价我国现存的诉讼结构模式及其诉讼理论。
第三讲思考题1、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与我国学界的观点。
2、分析三大基本诉讼职能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实现诉讼目的发挥的作用。
3、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论基础是什么?4、评析刑事诉讼各子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
1、评析有关刑事诉讼主体的学术观点。
3、正确规定刑事诉讼客体的意义何在?4、辩析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两个概念。
5、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那些?6、引起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依据是什么?第四讲思考题1.怎样正确理解刑事诉讼原则、制度,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2.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区别何在?3.为什么要确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4.评析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原则所进行的划分与意义?第五讲思考题1、管辖的基本含义是什么?通过立法来确立司法管辖权的意义何在?2、如何正确理解实体法规定的管辖与程序法规定的管辖之间的关系?3、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立案管辖、侦查管辖、审判管辖应在理论上如何定位?4、评析普通法院管辖与专门法院管辖的划分原则与实践。
5、我国法律确立单位犯罪和单位当事人制度有何意义?第六讲思考题l、刑事辩护的理论基础是什么?2、简述辩护和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3、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如何?4、为什么要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代理制度?这种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有什么不同?5、我国现行辩护制度存在哪些缺陷?应当如何完善?第七讲思考题1、分析强制措施的功能、特征和适用原则。
2、我国法定的强制措施有几种?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强制措施体系有何区别?3、比较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英美国家的保释制度。
刑法思考题及刑修分则

1.什么是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p427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仅指把规定犯罪、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
在当代中国指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有哪些特征?p428①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的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②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③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3.刑法的解释主要有哪些种类?概: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类型:(一)按效力分:①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作的解释2)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实施中如发生歧义所作的解释②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最高院,最高检)对刑法含义:对指导司法实务起着重要作用。
③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无约束力。
(二)方法分:①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在文理上的解释。
②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当然解释:2)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做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3)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狭于………4.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和机能?p443①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②机能:刑法所具有的作用1)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具有将人们的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侵害和威胁的作用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作用。
5.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基本要求是什么?p444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①概:犯罪的定义、种类和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法律案件思考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操作不当,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二、法律问题1.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是否应当被吊销驾驶证?5.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是否应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法律分析1.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张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醉酒驾驶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应当被吊销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思考题

第一讲:刑法及其基本原则1.刑法的概念是什么?刑法是怎样分类的?如何理解刑法的任务?概念:从实证的角度多侧面定义刑法,则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刑事实体法;是制定法、是成文法。
分类: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确立刑法基本原则有什么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性的,具有宪法属性。
(2)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贯彻于刑法始终的准则,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3)原则就是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性和独立性。
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对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的意义。
(2)对指导和制约刑事司法的意义。
(3)对促进和保障刑法任务实现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理论渊源是什么?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哪些体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造用该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理论渊源:(1)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学说,是近代西方最重要的政治理论之一。
刑法思考题

刑法思考题刑法概述思考题:(1)刑法的功能是什么?(2)刑法解释的意义何在?(3)举例说明什么是扩大解释、限制解释?你能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吗?(4)怎样理解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5)尝试解释犯罪工具、凶器、危险方法、危险物质、淫秽等概念。
(6)比较说明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刑法基本原则思考题:(1)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任何体现的?(5)罪刑相当原则的含义是什么?(6)罪责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7)讨论:许霆案与罪刑法定原则。
(8)英美是法治国家,为什么可以采用判例法?英美国家的判例法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吗?德、日也是法治国家,为什么不得采用判例法?中国可以采用判例法吗?(9)司法的时间性与空间性能否影响平等性?刑法效力思考题:(1)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2)如何理解社会危害性的含义、地位?实践中如何分析、把握社会危害性的程度?(3)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属地管辖的?(4)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属人管辖的?(5)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保护管辖的?(6)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保护管辖权?(7)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犯罪的特征是什么(2)什么是社会危害性?任何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怎样理解犯罪三大特征之间的关系?(4)怎样理解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犯罪主体思考题:(1)如何界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3)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标准是什么?(4)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无特殊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思考题:(1)为什么说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成立的主观基础?(2)如何认定间接故意中的“任意”?(3)如何把握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4)什么是犯罪故意?什么是直接故意?什么是间接故意?(5)什么是犯罪过失?什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6)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什么不同?(7)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有什么不同?(8)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犯罪客观方面思考题:(1)如何理解“无行为则无犯罪”?(2)哪些结果对定罪有意义?哪些结果对量刑有意义?(3)什么是危害行为?(4)什么是不作为?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5)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的刑法学意义何在?(6)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具体要件,它们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犯罪客体题:(1)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有什么不同?(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不同?正当行为思考题:(1)正当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正当行为的范围有哪些?(2)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3)对假想防卫案件应如何处理?(4)什么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什么不同?犯罪停止形态思考题:(1)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故意犯罪形态三者的关系是什么?(2)预备行为的形式有哪些?如何理解犯罪预备的可罚性?(3)什么是“犯罪未得逞”?(4)什么是既遂犯?既遂犯包括哪几种形式?(5)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6)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是什么?(7)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8)如何理解中止的自动性、有效性?共同犯罪思考题:(1)刑法为什么要对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2)如何把握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3)什么是犯罪集团?刑法中为什么要对犯罪集团作出专门规定?(4)如何评价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5)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6)教唆犯在什么情况下和犯罪未遂产生联系?(7)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有什么区别?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是一回事吗?一罪与数罪思考题:(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应该是什么?(2)应该怎样区别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3)持续犯与连续犯有什么不同?(4)举例说明牵连犯的构成特征?(5)举例说明吸收犯的构成特征?刑罚体系思考题:(1)中国的刑种是多了还是少了?是否够用?(2)有必要恢复鞭刑之类的惩戒刑?(3)死刑废立论。
刑法思考题

刑法思考题(三)因果关系案例7.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A为了抢劫,进入B的住宅后,对B使用暴力,B逃到3阳台上,打算沿着阳台边的下水道管爬下去,但从3楼阳台上摔死。
甲的行为是否结果加重犯?8.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9.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10.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2)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避逃不及而葬身火海。
(3)公务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甲之念。
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
(4)甲开车撞伤乙,乙因此而住院,因医生的严重过失致乙伤口恶性感染而死亡。
(5)甲坐公共汽车时因汽车拥挤,一直站在车门口。
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丁叫甲往车厢里挤,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
后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乙被压死。
刑法思考题案例

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
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
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
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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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思考题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基本内容为:(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简述罪刑均衡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实际上包含了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而刑罚的轻重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
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有:(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
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
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5、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刑法研究领域的两个基本概念,是刑法研究的基础。
犯罪概念是本质,是共性,犯罪构成是现象,是个性,二者处在不同的层次,解决不同的问题,适用于不同的领域。
但二者也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割裂的看待它们。
这样,在定罪量刑时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准确。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
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
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
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从犯罪构成而不是通过犯罪概念区分的。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概念是空洞的。
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所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应该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
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联系:两者心理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
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
2、意志因素有重要区别。
间接故意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7、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中止、既遂的区别。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
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8、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9、简述累犯、自首、立功的成立条件。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二)特殊累犯构成要件。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
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