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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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思考题及刑修分则

刑法思考题及刑修分则

1.什么是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p427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仅指把规定犯罪、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

在当代中国指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有哪些特征?p428①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的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②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③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3.刑法的解释主要有哪些种类?概: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类型:(一)按效力分:①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作的解释2)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实施中如发生歧义所作的解释②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最高院,最高检)对刑法含义:对指导司法实务起着重要作用。

③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无约束力。

(二)方法分:①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在文理上的解释。

②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当然解释:2)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做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3)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狭于………4.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和机能?p443①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②机能:刑法所具有的作用1)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具有将人们的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侵害和威胁的作用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作用。

5.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基本要求是什么?p444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①概:犯罪的定义、种类和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法律案件思考题(3篇)

法律案件思考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操作不当,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二、法律问题1.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是否应当被吊销驾驶证?5.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是否应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法律分析1.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张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醉酒驾驶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张某应当被吊销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思考题

刑法思考题

第一讲:刑法及其基本原则1.刑法的概念是什么?刑法是怎样分类的?如何理解刑法的任务?概念:从实证的角度多侧面定义刑法,则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刑事实体法;是制定法、是成文法。

分类: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确立刑法基本原则有什么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性的,具有宪法属性。

(2)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贯彻于刑法始终的准则,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3)原则就是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性和独立性。

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对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的意义。

(2)对指导和制约刑事司法的意义。

(3)对促进和保障刑法任务实现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理论渊源是什么?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哪些体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造用该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理论渊源:(1)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学说,是近代西方最重要的政治理论之一。

刑法分论思考题答案

刑法分论思考题答案

1、何谓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的法条,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使用原则:(一)、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二)、重法条优于轻法条2、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即所谓的在道路上“飙车”和“醉驾”。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什么?如何处理本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刑法思考题

刑法思考题

刑法思考题刑法概述思考题:(1)刑法的功能是什么?(2)刑法解释的意义何在?(3)举例说明什么是扩大解释、限制解释?你能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吗?(4)怎样理解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5)尝试解释犯罪工具、凶器、危险方法、危险物质、淫秽等概念。

(6)比较说明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刑法基本原则思考题:(1)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任何体现的?(5)罪刑相当原则的含义是什么?(6)罪责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7)讨论:许霆案与罪刑法定原则。

(8)英美是法治国家,为什么可以采用判例法?英美国家的判例法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吗?德、日也是法治国家,为什么不得采用判例法?中国可以采用判例法吗?(9)司法的时间性与空间性能否影响平等性?刑法效力思考题:(1)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2)如何理解社会危害性的含义、地位?实践中如何分析、把握社会危害性的程度?(3)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属地管辖的?(4)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属人管辖的?(5)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保护管辖的?(6)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保护管辖权?(7)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犯罪的特征是什么(2)什么是社会危害性?任何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怎样理解犯罪三大特征之间的关系?(4)怎样理解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犯罪主体思考题:(1)如何界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3)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标准是什么?(4)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无特殊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思考题:(1)为什么说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成立的主观基础?(2)如何认定间接故意中的“任意”?(3)如何把握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4)什么是犯罪故意?什么是直接故意?什么是间接故意?(5)什么是犯罪过失?什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6)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什么不同?(7)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有什么不同?(8)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犯罪客观方面思考题:(1)如何理解“无行为则无犯罪”?(2)哪些结果对定罪有意义?哪些结果对量刑有意义?(3)什么是危害行为?(4)什么是不作为?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5)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的刑法学意义何在?(6)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具体要件,它们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犯罪客体题:(1)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有什么不同?(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不同?正当行为思考题:(1)正当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正当行为的范围有哪些?(2)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3)对假想防卫案件应如何处理?(4)什么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什么不同?犯罪停止形态思考题:(1)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故意犯罪形态三者的关系是什么?(2)预备行为的形式有哪些?如何理解犯罪预备的可罚性?(3)什么是“犯罪未得逞”?(4)什么是既遂犯?既遂犯包括哪几种形式?(5)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6)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是什么?(7)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8)如何理解中止的自动性、有效性?共同犯罪思考题:(1)刑法为什么要对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2)如何把握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3)什么是犯罪集团?刑法中为什么要对犯罪集团作出专门规定?(4)如何评价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5)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6)教唆犯在什么情况下和犯罪未遂产生联系?(7)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有什么区别?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是一回事吗?一罪与数罪思考题:(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应该是什么?(2)应该怎样区别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3)持续犯与连续犯有什么不同?(4)举例说明牵连犯的构成特征?(5)举例说明吸收犯的构成特征?刑罚体系思考题:(1)中国的刑种是多了还是少了?是否够用?(2)有必要恢复鞭刑之类的惩戒刑?(3)死刑废立论。

刑法思考题

刑法思考题

刑法思考题(三)因果关系案例7.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A为了抢劫,进入B的住宅后,对B使用暴力,B逃到3阳台上,打算沿着阳台边的下水道管爬下去,但从3楼阳台上摔死。

甲的行为是否结果加重犯?8.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9.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10.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2)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避逃不及而葬身火海。

(3)公务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甲之念。

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

(4)甲开车撞伤乙,乙因此而住院,因医生的严重过失致乙伤口恶性感染而死亡。

(5)甲坐公共汽车时因汽车拥挤,一直站在车门口。

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丁叫甲往车厢里挤,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

后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乙被压死。

刑法复习题

刑法复习题

(0150)《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所具有的显著特点是( )A.阶级性B.战斗性C.严厉性D.调整、维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处罚方法的严厉性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3.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4.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 )A.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B.危害社会C.违反法律D.应受法律惩罚5.刑法解释,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可分为( )A.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B.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C.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D.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6.我国刑法的目的是( )A.惩罚犯罪B.预防犯罪C.改造犯罪D.消灭犯罪7.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危害行为和时间、地点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行为人已满( )A.12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14周岁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论理解释10、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11、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

孙某应对()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B、抢劫和绑架行为C、盗窃和绑架行为D、绑架行为12、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A、结果犯B、行为犯C、危险犯D、举动犯13、刘某意图杀死范某。

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

思考论述分析经典:刑法中争议

思考论述分析经典:刑法中争议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 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如甲 意欲盗窃乙的手机,倾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虽 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 立盗窃罪既遂。
(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 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 应该数罪并罚。如甲意欲****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
江伟认为,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很重要,目前草案规定了环境 污染、消费者利益两种大的公益诉讼。他分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 公益诉讼社会团体没法弄,"中国的消费者团体不是标准意义上的, 他根本没有会员,也不收会费。国外团体是有会员收费的,人家说代 表多少人很清楚,咱们国家是根本不行的。〞
此外,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怎么对待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 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也需研究清楚。江伟表示,比方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机关的行政职权就是应当管理它,现在又起诉,行政权和司 法权的行使如何划分"本来污染你就有权处理,即使去告法院,法院 也得征求你的意见,污染消除和环保部门的职能是一样的,所以让环 保部门去起诉毫无意义。〞
其他举措 民事纠纷先行调解 【草案】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解读】王胜明: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 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 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 也可以先行调解。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先行调解在国外也有广泛的运用,民诉 法这个修改符合国际潮流,也符合实践经历。 裁判文书公开查阅 【草案】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容除外。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 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解读】王胜明: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容,对 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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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思考题:一、简述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

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二、简述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行相适应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其基本含义是: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在刑法中体现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又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他是指犯罪人所犯的罪行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相当,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如某犯罪分子所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依律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对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在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外,又根据其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身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了若干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对正当防卫过当、紧急避险、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迫犯、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等的处罚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而对主犯、首犯、故意犯罪等则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

罪刑相适应和从轻从重的原则并不矛盾,这是刑法原则适用的一种依法行使的灵活运用,正确运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原则,不仅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补充,还是区别对待、打击犯罪,减少犯罪,达到刑法处罚的目的的有效手段。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正当防卫什么特征,详情请看下文。

成立条件(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基本特征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

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生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

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

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

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是正当行为,但二者区别亦较为明显: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而正当防卫则是合法权益和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具体表现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是:(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五、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

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换言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

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放任结果的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跟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是对损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过失犯罪是对损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的相同之处:二者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点是:间接故意是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而过失犯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

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由于这种态度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过失犯罪就比间接故意轻一些。

七、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中止、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区别1、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做准备的犯罪行为。

2、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己主动或因其它原因停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未遂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

4、犯罪既遂是已经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

八、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三者必须同时具备。

细述如下:(一)主体要件——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

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

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

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九、简述累犯、自首、立功的成立条件?累犯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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