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28岁,上班族。
2019年5月,张某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损坏,押金无息退还。
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遂与李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某在一个月内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李某搬离房屋时,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面裂缝、地板损坏等。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损坏并非自己造成,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房屋损坏的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坏确实存在,且损失金额为2000元。
李某则辩称,房屋损坏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自己使用不当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
1. 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出租人张某不承担责任。
2.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租赁期满前,租赁物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搬离房屋时,房屋存在多处损坏,但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因此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界限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土地侵占了自己家的宅基地,要求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
然而,李某却坚称该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界限的认定以及相邻关系的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土地界限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界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划分标准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2. 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经调查,张某家的宅基地与李某家的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但双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形成一定的界限。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将侵占的土地归还给张某。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法中的物权法和相邻关系法,以下从民法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1. 物权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即侵犯了自己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是宅基地所有权,而李某主张的是土地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认定了张某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2. 相邻关系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相邻关系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李某的相邻权。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例,通过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妥善处理了双方之间的土地界限争议。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案例分析题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首付50万元,余款150万元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
同时,合同中明确指出,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买方乙承担。
2021年6月10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乙发现该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甲的父亲,甲仅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的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 房屋存在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问题,累计欠款达2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乙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甲则认为,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构成违约,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产权问题带来的责任?3.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的责任?4. 乙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以外,该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知道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的情况,因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受让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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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2002年)四、(本题10分)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
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答: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本题考质押。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答: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考点:流质契约之禁止。
解析:《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
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答: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解析:本题考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
本题中,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
虽然最后房屋因台风而倒塌,但这并不影响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答: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寄钱某承担责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答: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
但只能择一行使。
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
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
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都成违约责任。
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
故赵某而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本题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竟合。
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
第四章自然人案例6 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性质)一,案情: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二,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 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三,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7 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一,案情: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二,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案例21 紧急避险一,案情: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二,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三,分析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第八章物案例22 孳息的归属一,案情: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二,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牛黄应归谁所有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三,分析: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例26.不得代理一,案情: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二,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三,分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1.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合伙案例分析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