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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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0篇

民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0篇

民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0篇1. 未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情描述该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方从事某公司的销售工作,并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

然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工资,并解雇了甲方。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分析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据。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甲方从事销售工作并享有工资待遇。

然而,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支付甲方的工资并解雇了甲方。

因此,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总结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判决乙方支付甲方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作为一份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内容,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

2.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纠纷案情描述该案件涉及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甲方因被被告乙方驾驶的车辆撞击,导致甲方受伤,损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

甲方认为乙方负有事故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析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方驾驶车辆发生了事故,并导致甲方受伤,损失了劳动能力。

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乙方负有事故责任,因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判决乙方承担甲方因人身伤害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以避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减少人身伤害的发生。

…… …… ……通过以上的两个案例分析范文,可以看出,在编写民事案例分析报告时,首先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描述,包括案发经过、当事人的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等。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2019年,王某在被告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新开发区的住宅。

购房时,被告公司承诺该住宅所在小区绿化率高达40%,且配有高档健身设施。

然而,王某入住后却发现,绿化率不足30%,健身设施也仅是简易的健身器材。

王某认为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绿化率和健身设施不符合承诺,却故意隐瞒真相,使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住宅。

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公司应承担因欺诈行为给原告王某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 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2.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王某购房款及利息;3.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 故意隐瞒绿化率信息。

被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绿化率不符合承诺,却未向原告王某如实告知,使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住宅。

2. 故意隐瞒健身设施信息。

被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健身设施不符合承诺,却未向原告王某如实告知,使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具体分析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5月,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了一棵大树,该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

事发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的大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了李某某家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在管理树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确定1.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因此,张某某应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房屋修复费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房屋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因房屋损坏造成的停业损失:李某某家房屋用于出租,停业损失为人民币1万元。

(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2.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2)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5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

3.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的是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道民事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系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张某租赁原告的房屋用于居住。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月人民币五千元,租赁期满后,被告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租赁期满后,被告张某未与原告李某续签合同,而是擅自继续居住。

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租金并搬离房屋,但被告张某拒绝支付,并声称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李某遂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租金每月人民币五千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2. 租赁期满后,被告张某未与原告李某续签合同,但擅自继续居住。

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租金并搬离房屋,但被告张某以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为由拒绝。

3. 原告李某于2022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要求被告张某搬离房屋。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2. 逾期租金的计算3. 被告张某是否有权继续居住四、案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且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逾期租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逾期不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费用。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租赁期满后未与原告李某续签合同,擅自继续居住,构成逾期租赁。

根据合同约定,逾期租金为每月五千元,自租赁期满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张某搬离房屋之日止。

3. 被告张某是否有权继续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租。

法律民事案例检索报告(3篇)

法律民事案例检索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案件类型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实践,提高司法效率,本报告针对某一具体民事法律案件,通过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资料,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201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称,其于2018年购买被告王某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居住。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原告损失如何计算。

三、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一)法律法规检索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案例检索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以下案例具有参考价值:1.案例一: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构成违约,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案例二: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已尽到合理义务,原告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四、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屋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居住,符合房屋质量问题认定标准。

(二)被告违约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交付房屋时,未保证房屋质量,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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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件:秦汝秀、申汗勤与左兆燕、申传来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债务房屋买卖虚构债务
裁判要点: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房,某一方父母能证实自己有转账给子女,在无明确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情况下,即使事后多年子女个人补书面借据,也能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基本案情:
申传来是二原告秦汝秀、申汗勤的儿子,左兆燕是申传来的原配偶。

2010年6月申传来和左兆燕结婚,2016年7月左兆燕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之后秦汝秀、申汗勤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申传来和左兆燕,要求两人归还270万元借款及利息。

秦汝秀、申汗勤称在2010年曾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1月,曾三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传来账号转了270余万,借给申传来、左兆燕用于购房和装修,并提供了转账记录。

2010年12月27日,申传来、左兆燕以两人名义在三河市购买了一套房产,857754元的房款是从申传来的卡里支付的。

2013年12月30日,左兆燕以自己名义在廊坊市购买了一套房产,130万的房款,申传来卡上支付了112万元,左兆燕卡上支付16万元。

申传来在2016年5月19日写了欠条,认可上述款项是向二原告的借的,用于夫妻购买房产。

双方争议:
秦汝秀、申汗勤主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申传来、左兆燕共同偿还。

申传来同意秦汝秀、申汗勤的诉求,左兆燕不同意。

左兆燕认为不存在债务关系,欠条是秦汝秀、申汗勤和申传来串通形成的,也没有形成夫妻合意。

转账凭证不能说明借款关系。

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申传来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现有证据证明结婚后通过申传来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故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4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传来、左兆燕归还借款及利息。

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左兆燕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债务是串通形成的虚假债务,
即使秦汝秀、申汗勤确实有款项转给申传来购房,基于婚姻关系及房产登记情况,也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主要理由如下:
1.秦汝秀、申汗勤两人在2010年时年龄分别是71岁和74岁,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不具备出借大额借款的能力。

2.汇款数额、汇款时间与购房的总价款及购房时间不一致,秦汝秀、申汗勤及申传来所称借款用于购房的与事实不符。

3.2016年起诉前多年,秦汝秀、申汗勤从未主张过借款关系,夫妻两人也从未归还过欠款或利息,如果真是借款,这不合常理。

4.左兆燕于2016年7月5日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于起诉离婚之前已经不和,申传来于2016年5月19日(具体书写时间存疑)夫妻感情不和时为申汗勤、秦汝秀补写欠条,存在伪造债务嫌疑。

裁判结果: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二人在结婚后通过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就左兆燕上诉称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内容,主张公婆向丈夫来支付的款项即使是公婆的,也应视为是对夫妻两的赠与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该第22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故对儿媳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儿媳虽然主张公婆与丈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二人在结婚后通过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据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7)京03民终9865号民事判决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理解:
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不管这钱当初是申传来个人的还是秦汝秀、申汗勤二人的。

秦汝秀、申汗勤所主张的借款关系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案件事实。

左兆燕上诉称该债务为虚构的是没错的。

但为什么法官还要这样子判呢?
我个人理解主要有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证据上,转账凭证和欠条表面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的证据,且左兆燕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赠与;
二是不管是这钱实际是公婆的还是儿子的,是借款还是赠与,它实际原来属于男方家庭的,而且明显不是婚后收入。

现在结婚购房往往是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全部积蓄,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这实际上对主要出资一方的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尤其是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

既然男方家找到了个表面符合借贷关系的理由,那法院就顺势给支持了,从某种程度上来形成一个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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