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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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案例分析方法;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及难点】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教学方法】以课堂学生讨论为主,辅之以适量的教师点评。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12学时。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韦成海,男,1970年生,1992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1997年7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干部的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取名为“利民百货”,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月30日,小卖部开张,韦成海以“利民百货”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8月2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全部烧毁,韦成海也在大火中丧生。死亡时,家中所有财产的价值为1.6万元。

当黄青山向申小娟要求还款时,申小娟说,1.6万元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而她一直不同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全部出自他自己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共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的8000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这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黄青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

【案情介绍】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共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1998年1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贷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贷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个人合伙民事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2000元赔偿费。三天后,高亚光又于程志建达成协定,由程负责开车,仍

按照5: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万元以及医药费7000元。杨、程两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张光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装店”,注册为合伙企业。其中张光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6万元;高志良对房屋进行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2万元;方士英提供劳务及1万元资金,共作价2万元。三人约定由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事务,对外签定合同,但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取名为“顺发时装屋”。他多次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从“顺发时装屋”高价买入或向“顺发时装屋”低价卖出服装,以次方法赚取差价。11月,方士英又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服装厂订购了一批8万元的服装,货到之后被转至“顺发时装屋”出售,货款则一直没付。但“顺发时装屋”仍然亏损严重,负债高达2万元。12月方士英将“通达服装店”的3万元资金取出后携款潜逃。此时,“通达服装店”资产的全部价值为7万元。

“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和服装厂无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张光安、高志良清偿债务。张、高二人认为与服装厂的交易额超过4万元,合同无效;而对于“顺发时装屋”的债务,“通达服装店”没有义务承担,因此两人拒绝清偿。“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服装厂遂诉至人民法院。张光安、高志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士英,要求他赔偿因其在“通达服装店”和“顺发时装屋”之间进行不正当交易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其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签定4万元以上标的合同并且侵占合伙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六、张真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

么,干脆给张真算了。”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钱,向张真催还债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之事是否可以办成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在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天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告诉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八、何全胁迫于兵买卖纠纷案

【案情介绍】

公民何全于1987年开始搞个体运输,成立了“大鹏运输车队”,共拥有大货车3辆。何全雇佣于兵为车队修理工,维持车队车辆。由于经营不善,该车队至1990年已负债累累,无法经营下去,何全决定将该车队的三辆货车处理掉。但由于车况较差,一直无法脱手。1990年6月,何到于家向于讲,于在车队作修理工时,拿了不少工资,车队亏损,于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于现在必须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车。于表示拒绝。随后何全三次带人去于家要求于买车,并声称,他同“黑道”上关系很深,如果于不买车的话,要放放于的血。1990年10月,何全又伙同五个朋友前往于家。六人在于家打碎窗户玻璃,并在于家喝酒喧闹一夜。于被迫同意买一辆车队的车,并向何写了欠条:今开走大鹏车队五十铃旧货车一辆,价款3.5万元,30日内付清。第二日,何让人将车队一辆货车开到于家院内停放。30日后,何带人到于家索款,由于确实无力支付,何多次索要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于兵支付车款并赔偿其损失5000元。

九、马文规避法律纠纷案

【案情介绍】

马文与张芳于1988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婚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

1989年马文父亲突然去世,留有房屋九间,由于马文的母亲先于其父病故,故该房屋的继承人除马文之外,只有两个弟弟。马文遂同两个弟弟商议,如果他继承房屋的话,同张芳离婚时就得分一半给她,代他同张芳离婚后,再让弟弟以赠与的形式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给他。

这样,兄弟三人到公正机关作了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言明马文放弃继承权,九间房屋由大弟继承三间其余六间由小弟继承。马文害怕小弟到时不守信用,又与小弟该他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他同张芳离婚后分三间房给他。

1990年马文向法院起诉与张芳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张芳提出马父遗留房屋应分一间给她时,马文拿出公正的协议书,证明其以放弃了继承。因此法院未对此问题作处理。

在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马文的小弟便又以赠与的形式,将三间房屋退还给了马文。张芳得知后,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马文取得的三间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十、李青滥用代理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时达时装公司急于推销其积压产品,号召职工都参与销售。为此该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销售奖励措施。该公司职工张玲其在盛丰百货公司当业务员的同学李青,让其帮忙销售。

按照盛丰百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凡进货都须经领导同意,但李青为显示自己有本事,很爽快地答应帮张玲忙,进一批货。随后,李青用自己保留的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时达公司签定了一份购买时达公司价值10万元时装鞋的合同。时达公司按内部奖励措施,奖励了张玲一笔奖金。

随后,时达公司按合同给盛丰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鞋,并委托银行托收贷款。盛丰百货公司得知此事后,查明了真情,遂坚持他没有委托过李青购买这批货,并拒绝付款。时达公司认为他同盛丰百货公司之间有书面的合同,坚持要求盛丰百货公司付款。双方几经协商未果,时达公司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盛丰百货公司支付贷款。

十一、曲平代理行为无效案

【案情介绍】

曲平系某单位总务科科长。1992年8月,他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名义买下其表弟家一头病牛,随后找人将该牛杀掉,牛皮送其表弟,牛肉拉回本单位食堂,其表弟送给他1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5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以后,单位责令曲平追回牛肉款。曲表示牛肉是其表弟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单位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曲平及其表弟归还牛肉款。

十二、裴勇诉曹斌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案

【案情介绍】

1988年2月10月,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

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

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癞痫”。

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愈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付医药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期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十三、张震在诉讼时效期内诉其邻居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张震系黄海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华人民解放军驻新疆石河子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黄海市遗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张震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张震数年未回家乡,遂写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88年8月20日张震获悉:1987年5月张震家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张震家房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引起火灾,两间房屋被焚烧殆尽。张震于199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张震申请未被批准。1990年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完成后,经部队批准张震赶回黄海市,于9月5日向黄海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其邻居在答辩中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震之诉讼要求。

十四、林某请求确认遗失物拾得所有权诉讼案

【案情介绍】

1994年元月,胡某带着妻子来到本城关最大的集贸市场购买货物,由于市场内人多拥挤,场内温度较高,他就把身穿的棕色熊猫牌皮大衣脱下来给了自己的妻子,当走到一货摊前选购时,他的妻子就将这件大衣放到了货摊上。待选完货物,在返家的路上才发现将这件大衣遗失货摊上,二人迅速回到遗失的地点,这件大衣早已不在了。经向周围的人询问,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时隔一周胡某的妻子再次来到这个集贸市场,突然发现一个骑摩托车的小伙子穿的这件大衣与其遗失的那件一模一样,于是上前盘问,这个小伙子(林某)声称是在市场上拣到的,也不是偷的,并告诉胡妻,要想把这件大衣要回,用钱来家赎买。经反复交涉,

林某要价2000元,胡某无法接受,只好诉诸当地人民法院。

十五、沈荣诉张某归还财产案

【案情介绍】沈华与沈荣是同胞兄弟,于1995年6月同时辞去公职,出资8万元共同购置新式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卡,专门从事长途货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沈华、沈荣就赚回了各自的投资,并略有赢余。此时,双方开始渐有间隙,且时有争吵。1997年5月,沈华与沈荣因对车辆维修保养的费用而发生严重冲突,二人均表示不能继续合作。此时,沈华将汽车开走,与张某商量,将汽车卖给张某,并以种种理由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的信任,为其办理了汽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几天之后,沈荣发现此车已由张某驾驶运货,遂找张某要车,遭到张某的拒绝。无奈,沈荣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财产。

十六、周某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分析】

王某在本市光明路北街有私房两间,1992年5月,王某以2万元价格卖给周某,并订立书面合同,不久,周某搬入此房使用,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王某与周某发生纠纷,王某声称所订合同不生效,又将该房以2.6万元价格卖给秦某,并到房管部门办理子登记手续,其后,王某把周某的2万元房款退给周某,并要周某尽快搬走腾出自己的房子。对此,双方争执不下,周某诉至本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有,并由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

十七、于文军、于武军请求确认于仁军与刘智彬买卖关系无效案

【案情介绍】

某城镇居民于昌礼的老伴去世多年,于昌礼滕下有三子。长子于文军和次子于武军均在外地工作,于昌礼与三子于仁军共同生活。于文军、于武军虽身在异地,但均定期给于昌礼寄来生活费,且每年还返乡看望自己的父亲。1992年10月,于昌礼因病去世,遗有祖传青花瓶一对及瓦房两间、存款2万元。于文军、于武军赶回奔丧后,相继返回工作单位。兄弟三人未就遗产进行协商和分割。1993年6月,长期经营古玩的刘智彬得知于仁军家有一对古

花瓶,便上门与于仁军协商,经讨价还价,以3万元的价格将这对花瓶买走。1994年春节,于文军、于武军返乡过节时得知此事,指责于仁军不该擅自将家传的青花瓶卖给他人,要求其将花瓶要回来。于仁军则认为,对父亲的遗产自己享有一定的份额,有权将此花瓶出卖,将来分割其他遗产时,自己可以少分一点,已经卖出去的东西无法再去要回,于文军、于武军不同意,即去找到刘智彬要他将花瓶返还,遭到刘智彬的拒绝。为此,于文军、于武军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于仁军与刘智彬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并由刘智彬将花瓶返还。

十八、信用社与杨非贷款抵押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城镇个体运输专业户杨非想自办一个蜂窝煤厂,由于资金不足,便向该镇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要求其提供担保,杨非表示同意。双方于1997年8月20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给杨非人民币2万元,贷款期限为半年,月息0.8%,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杨非将其自有的东风牌贷车一辆作为抵押,如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信用社可将杨非的汽车变卖后受偿。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约贷给杨非人民币2元,双方还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此后杨非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不得不关闭了煤厂。眼看还款归近,杨非担心将来汽车被廉价变卖,自己会遭受损失,便自行将汽车出卖给另一个个体户李东风,得款2.1万元。双言还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1998年3月30日,杨非携车款准备去还货时,途中车款全部被盗。信用社得知此事后,知道杨非已无还款贷能力,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从个体户李东风处追回汽车,变卖后优先受偿。

十九、孙占开与李有良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8日,个体户李有良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开协商签订了一份借助款协议,约定向孙占开借款4000元,借款期为1年,利息为15%。协议同时确定由李有良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开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开要李有良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有良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助给他,如果到期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开交给了李有良现金4000元。此后不久,李有良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立成作质押,向马

立成借助款3000元。孙占开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有良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有良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有良请求宽限几日,孙占开不同意,并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有良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立成处,并表示如果马立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开找到马立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开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立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开返还电子琴。

二十、陈忠诉新建家具店留置财产案

【案情介绍】

1997年6月10日,陈忠到新建家具店订作家具。双方书面约定,由陈忠自己提供原料,由新建家具店为陈忠加工一套沙发、一个衣柜;工费为1500元;陈忠于7月20日到新建家具店取家具时,向新建家具店支付加工费,;至7月20日,陈忠未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也未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新建家具店将家具留置,并告之陈忠在三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留置权。一直到11月15日,陈忠仍未支付加工费。新建家具店将陈忠委托其加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4500元。新建家具店扣除1500元加工费后,将超额部分人民币3000元归还陈忠。陈忠诉至人民法院,诉称他未及时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要求新建家具店归还家具。

二十一、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诉新华公司违约案

【案情介绍】

新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新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_____前进钢材有限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新华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新华公司. 新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新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新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新华公司,要求新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新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800吨钢

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新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新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新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内蒙古大成钢厂函称,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内蒙古大成钢厂多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 内蒙古大成钢厂自行负责.第三天, 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新华公司, 新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天悦来宾馆诉吴承恩夫妇支付餐费纠纷案

【案情介绍】

吴成恩和妻子到昆明去游玩,天晚时,到昆明市郊的天悦来宾馆住宿。在服务台登记交付押金后,领到三层303房间的钥匙,随即到303房间住宿。天成恩和妻子每天早晨一早就到外边游览,吃过晚饭后,才回到宾馆休息。住了4天以后,吴承恩与妻子准备回家,就到服务台办理退房手续。在付房费时,发现数额与在住宿时所询问的价格不一样。于是,就向服务员提出异议,服务台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所收费用包括住宿和早餐、晚餐的费用在内。吴承恩认为其没有在宾馆内吃过一次早餐和晚餐,所以其不应该支付该笔费用。服务人员对其出示一份该宾馆住宿通知,上面其中一条写着:“凡在本宾馆住宿的游客,早餐、晚餐一律由本宾馆提供。不在本宾馆就餐的游客也按统一的标准支付餐费。餐费每成年人每天以50元计。”因为宾馆对游客是否在宾馆内用餐不作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吴承恩夫妻没有在宾馆内就餐,吴承恩夫妻必须支付餐费。吴承恩认为,在其入住时,宾馆并未告诉他有这一规定,所以他没有约束力。宾馆服务人员认为,游客在入住时,都应该领取该通知,虽然吴承恩夫妻没有领,是由于其本人的原因造成的,与宾馆无关,所以应该支付该笔费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天悦来宾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承恩夫妻支付餐费。

二十三、赵先胜与胡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赵先胜婚后不久便考取北京一高校的研究生。硕士毕业前,他经申请取得到美国一家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但作为公费培养的硕士,在出国之前应当向国家支付培养费2万元,

以及数万元的保证金。为能去美国,他决定将父母留给他的一幢房屋卖掉。同年,他回家去办理卖房手续。由于急着用钱,而又对市场行情不清楚,经人介绍,将房屋卖给了一个体户胡国强。虽然价格很低,但介绍的朋友说,这已经是很高的价格了,也就一咬牙卖了。

他回到北京交纳了所有的保证金以后,却因为申请签证时被拒签而没有能去成美国,于是在国内找了一份工作。次年春节时,赵先胜同妻子一块回家过年。偶然听到大家议论其卖房子的事,才知道自己被买方骗了。赵先胜经过到房地产市场调查,发现自己卖的房屋价格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的一半还多。赵先胜这才知道自己确实被骗了,于是找到当时买主胡国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归还其房屋。胡国强拒不同意,认为既然当时双方都同意,且已经钱货两清,赵先胜的要求纯属无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赵先胜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二十四、金光公司诉时益广告公司要求撤销无偿转让行为纠纷案

【案情介绍】

金光集团公司与时益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油漆买卖合同约定,时益公司向金光集团公司购买特种标号的荧光漆3吨,六种顔色各吨,共计货款12万元。金光集团公司于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10天内交货,时益公司于交货之日起七天内支付一半货款。剩余货款应当在交货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清偿。金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了货物,时益广告公司于交货后第8天付了6万元货款。第二批货款到期后,时益广告公怀以经济暂时困难,要求延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延期付款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自延期付款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合同订立后,时益广告公司的经理孙某将公司仅有的两辆轿车无偿转移给由其投资控股的四时公司所有。金光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时益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时益广告公司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不同意。于是金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时益广告公司无偿转移其所有的两轿车给四时行为,并立即支付货款。

二十五、卫星化工厂请求撤销前进纺织厂放弃债权行为案

【案情介绍】

原告卫星化工厂与被告前进纺织厂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被告欠原告200万元人

民币,合同约定支付日期为6月2日。被告与光明服装厂签订化纤面料买卖合同,光明服装厂欠被告300万元,合同的支付日期为5月20日,至5月20日,被告向光明服装厂表示放弃其债权,光明服装厂不再清偿300万元债务。至6月1日,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时,发现被已无力清偿其债务200万元,同时也得知被告放弃了其对光明服装厂的债权300万元。于是原告卫星化工厂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00万元。

二十六、银河金属公司诉新月炼钢厂违约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银河金属公司与被告新月炼钢厂于1月10日订立了一份买卖钢材1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规定每吨价格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6月30日,交货地点S火车站。合同第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又与第三人金祥物资供应站订立了500吨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三人销售500吨钢材,每吨价格1500元,交货期为7月5日。至6月30日,被告一直未交货,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8月1日才提出交货,而此时该钢材的价格已跌至每吨1000元,第三人拒绝接受原告拟交付的货物,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原告遂向被告提出拒绝收货,并起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付违约金3.6万元,赔偿利润损失30万元。

二十七、信诚公司与九州经营部买卖聚丙烯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4月15日,某市信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诚公司,系卖方)与福建某市九州经济联发集团经营部(下称九州经营部,系买方)在厦门签订购销75吨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人民币11500元,总货款为862500元;交货期限为4月30日之前;货物以日本三田公司该质量指标为准;在厦门海运码头凭生产产家质量证明书或进口商检合格证验收;合同签订后,卖方应交付定金15万元给卖方,其余货款等货物全部验收后进行结算;卖方违约,应承担赔偿总货款10%的经济损失并归还定金;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7天内,若不如数交款提货,卖方有权获取定金并另行处理货物等。4月16日,九州经营部依约汇给信诚公司定金15万元。4月28日,九州经营部又与泉州某家工业供销公司签订购销75吨聚丙烯合同,总货款为892 500元,交货时间定为5月2日。该批货物,上信诚公司直接向日本厂家购进。货抵厦门后,信诚公司在交货期限内(4月22日)通知九州经营部提货,但因没有随货提交

生产厂家质量证书或商检合格证,九州经营部拒提。但在卖方信诚公司的一再请求,并保证如期(即4月30日前)交付生产厂家质量证书或商检合格证的条件下,九州经营部接收了该批货物,并存放在自有仓库里。但在5月1日晚因雷雨仓库发生短路,货物被短路引起火灾燃毁。5月2日信诚公司提交了该批货物的商检合格证。买卖双方对该批货物因风险灭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争执不下,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十八、孙义、李良与吴金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1月6日,李良与孙义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良将其一套房屋出租给孙义居住,租期两年,一次性交付租金2万元。合同订立后,孙义搬入该房居住,并付清了租金。6月,李良欲把此套房屋卖给吴金发,房屋过户前,李良已将房屋的租赁情况通知了吴金发,吴金发未表示异议并同意孙义继续居住,6月15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次年4月,吴金发通知孙义于1个月内搬出该套房屋。孙义不同意,声称他是付了租金的,房屋的租期尚未届满,他仍有权继续居住。吴金发则认为他并未收取租金,孙义向谁付清了租金便该向谁说理去,房子归他所有,他可以全权处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吴金发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孙义于1个月内搬出该房,并支付从当年6月到次年5月的金共1万元。

二十九、王洪诉李阳侵犯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李阳与王洪是住同一居民楼上下层的邻居,李阳住在楼上。1993年5月6日早晨,该居民楼因供水管道故障停水,李阳上班离开家时,没有检查水笼头是否关闭。上午10时许,供水恢复。因李阳家水管未关闭而一直流水,下午5时李阳下班回家时,地面积水甚多,李阳急忙清理操积水。晚7点,王洪回家,一开门发现层内天花板和墙壁有大面积的水迹,床上的被裖全部被水浸湿,家具和家电大部分进水,木地板上也有积水。王洪找到李阳质问此事,李阳连连道歉,并和王洪一道清除其房内积水。事后,王洪要求李阳赔偿所受财产损失2万元,李阳认为赔偿额过高,只同意赔偿2000元。王洪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阳赔偿其损失。区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王洪的财产损失为8100元。

三十、许桂芝诉王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红的丈夫李某担任某中学的校长。王红与其夫婚后感情不睦,怀疑丈夫有外遇。她听闻其夫与同校的教导主任许桂芝来往密切,便认定许破坏了家庭关系。199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李某得到教育局要在周一来校检查工作的消息,便急忙骑车去许桂芝家与其商量接待之事。王红以为李某要与许某会,便跟踪其夫来到许桂芝家住楼下。见到李某上楼后,王某拔下李某自行车的气门忒,然后去找李某的另一位同事张某让她来作证。李某谈完事后离开许桂芝家,欲骑车回家时,发现自行车带已。不知所措之际,正遇上赶到此地的王红与张某。王红上前大骂李某,并说要给“奸夫”、“淫妇”一点顔色看。第二天,在教育局领导来校与全校教师召开座谈会之际,王红突然闯进,称许桂芝破坏其家庭,是一个品质败坏的者,然后拿出那个气门蕊并指张某,说李某与许桂他们幽会有证据和证人。许桂芝听了这些话,气的晕倒在地。该事件发生后,教育局派专人前来调查,全校教职工议论纷纷,许桂芝的丈夫听说此事后,也对许有所猜疑,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来教育局经调查作出李某与许桂芝作风正派,系正常工作关系的结论,但议论并未完全消除。许桂芝以侵害名誉权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三十一、叶明诉红福菜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

【案情介绍】

红福菜馆位于一居民楼的一层,其主打菜为蛇肉,故饭馆内豢养了许多条蛇,它们都被放置在大小不等的笼子内,一日,来饭馆就餐的一桌客人要点被关在笼子里的一条蛇,饭馆厨师周明正要杀之际,客人又取消了这道菜,于是周明将蛇放回笼内,但未将笼门的挂钩扣上,当天夜里,这条蛇挣脱笼门,顺墙爬入住在二楼的叶明家里,盘吊在横卧室顶棚的暖气管上。清晨,叶明起床时突然看见这条蛇,顿时吓昏过去,家人速把她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心脏病复发,因抢救及时脱离危险。叶明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药费3500元、营养费34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310元胶交通费50元,共计4650元。出院后,叶明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红福菜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因本店厨师周明的过失,才使蛇脱离笼子并爬到原告家,从而导致原告心脏病复发。周明是本案的责任人,被告可以从道义的角度给予原告1000元的经济补偿。

三十二、江荣父母诉董军因花盆坠落致人损害案

【案情介绍】

董军喜欢养花,经常把花公盆放置在其房间的外窗台上,1994年4月16日,天气预报

称今日全市有6—7级大风,董军因赶时间上班,未将放在窗外的一盆花搬进室内。中午12点许,住在同楼的江荣放学回家,当走到董军家的楼下时,被大风刮落下的花盆砸破了头部,昏倒在地。邻居见状,忙把其送到医院。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扣伤。荣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18069元。见到江荣被砸伤的邻居李某证实花盆从五层楼的董军家掉下来的,另一位邻居张某亦证实坠落下来的花盆是董军的,因为几天前他去董军家收水电时,董军还向其炫耀过这盆花如何名贵。于是,江荣父母找到董军要求其赔偿损失,董军称花盆不是他的,即使是他家的花盆也是大风刮下的,属不可抗力,不同意赔偿。江荣父母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董军赔偿损失。

三十三、吕楠诉红光机械厂变压器置放不合理伤人案

【案情介绍】

1995年5月18日,某市解放路小学学生吕楠(9周岁)与他的三位同学放学来到住家附近的红光机械厂厂区内玩耍。厂区内有正在作业的变压器,几个学生心生好奇,想爬上去看个究竟。因吕楠善于爬高,故由他先上,吕楠顺着靠近高压器的一棵树攀上变压器时被高压电击伤双手,并摔落在地。其他孩子急忙呼救,工厂迅速派车将其送入医院,并垫付医疗费5000元,吕楠住院期间共花去住院医疗费7390元(包括工厂垫付的5000元)、营养费1800元,就医交通费390元、护理费2360元,合计11960元。经鉴定吕楠为三级伤残。吕楠出院后,其父找到红光机械厂要求工厂赔偿上述费用11960元,并一次性补偿吕楠因残疾导致的生活困难补助费23000元。但工厂以吕楠擅入厂区并且是自己爬上变压器致伤为由,不同意赔偿,但所垫付的5000元不必返还。吕楠之父遂代理品楠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红光机械厂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住院期间的花费11960元(含被告垫付的50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3000元,今后医疗费6000元,共计40960元。

三十四、宋福、宋成二人因防卫过当致人伤害赔偿案

【案情介绍】

宋福、宋成父子二人承包了村里的几亩西瓜地。因有人偷瓜,导致宋家父子收益大幅减少。父子二人非常气愤,决定在瓜地南北两侧分别值守,抓住偷瓜者,1989年3月8日夜晚,,同村村民李海来到南侧的地偷瓜,当他正往麻袋里装瓜之际,被在此守夜的宋福发现。宋福上前揪住李海衣服进行质问,李海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守在瓜地另一侧的宋成听到喊声急忙赶来,见父亲与李海扭打在一起,便跑上前去与父亲一起把李海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

李海直到李海求铙并答应赔偿瓜款时,二人方才住手。李海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第二天,便去医院看病,经诊断为胸部一根肋断裂。李海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福、宋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计1500元。宋福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

三十五、李常青遗产范围认定案

【案情介绍】

李常青系李常海、王如珍之子。1968年父母因车祸身亡,留给他瓦房6间(建筑面积约95平方米)、明朝嘉庆年间香炉一只、象牙筷3双、观音菩萨像1遵,他于1970年与董一华结婚,生有长子李李常文、次子李常武、三子李常斌。在与董一华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自行车一辆及家具一套。90年代三个儿子相继结婚。1995年父子分家折产,三他儿子每人分得瓦房一间。1996年李常青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与朋友王富贵合伙开了一家修车铺,有合伙财产修车设备一套、存款2.5万元。夫妇俩借给邻居张长乐3000元人民币。此外夫妇俩对外共有债务520元。199年底,李常青突发心脏病病故。李常青之妻与三个儿子就继承遗产一事发生争吵,三个儿子认为有权对父亲所遗留的全部财产分割,而董一华认为李常青的遗产中包含了与自己共同生活时形成的财产。

三十六、陈玉良因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案

【案情介绍】

陈有志是长沙市某银行的一名职员,1956年2月娶妻工新梅,次年离异,未生有儿女。陈有志于1958年3月收养一名孤儿(女)取名陈玉会,又城次年5月收养一名孤儿(男)取名陈玉良。陈玉会懂事善良,而陈玉良从小就沾染了不良习气,打架、赌博。陈玉会于1996年9月自护士学校毕业,分配到长沙市某医院工作,次年7月与医生郭明亮结婚,婚后搬到医院宿舍居住,仍经常回家看望养父,陈玉良长大成人后,在长沙市某机械厂做临时工,于1979年2月结婚,娶妻张晓芳,婚后继续在养父家居住,陈有志于1982年7月退休。陈玉良赚弃养父年老多病,经常打骂养父。陈玉会得知此情后,将养父接到自己家里住了一段时间。陈玉良似呼良心有所发现,又让养父回到家中居住,陈有志也原谅了养子以前的行为。陈有志于1992年2月患肝癌,不久后去世,留有二居室房屋一套,人民币3万余元,彩电、冰箱等遗产。陈玉良为独呑遗产,于2月的一天趁陈玉会一人在家时,对陈玉会行凶,后被领导发现,陈玉会被救活。陈玉会提出陈玉良蓄意谋杀,对遗产无继承权。陈玉良之妻提出陈玉良已受到刑罚处罚,应有权继承养父遗产。

三十七、杨建国、杨建业、杨建功三人继承权行使纠纷案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杨世泽与妻陈军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杨建国、次女杨建业、三子杨建功。杨建功从小智力发育不健全,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杨建国与杨建业相继成家立业。1985年杨建功与张云芳结婚。杨世泽与1986年患肝病,卧床不起,长子杨建国与次女杨建业得知父亲病情严重,活不了多长时间,于是在杨世泽患病期间就吵嚷着要分割遗产,被继承人杨世泽在1987年1月病故,留有遗产三居室房屋套、人民币3万余元、家具(估价5000元)。在分割遗产的问题上,杨建国、杨建业提出三弟杨建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继承父亲遗产,而杨建功之妻张云芳提出其丈夫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并不影响他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提出由自己代为行使,后诉至人民法院。

三十八、范某之父继承权被他人剥夺纠纷案

【案情介绍】

范某于1973年与吕某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1978年收养一子,取名范义。1980年吕某因病死亡,范义由范某一人独自抚养,1982年范某娶许某为妻,婚后生有一女,取名范已。范某十分喜爱范义和范已两个孩子,但与许某的感情却很淡薄,由于许某偏爱范已,对范义经常打骂,加上夫妻原有就缺少共同语言,所以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一直很大。1995年范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林某,俩人情投意合并同居生活,1996年林某怀孕,并不顾范某的反对,于1996年底生下一子,取名范丙。1997年初,范某外出遇车祸死亡。范某死后。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以及在外地工作的范义都曾找过范的妻子许某,要求继承范某的遗产,均遭到许的拒绝。许某认为只有自己和范已是合法的继承人,其他人无权继承。于是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及范义联合趣诉,告许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

三十九、黄某要求行使代位继承权的纠纷案

【案情介绍】

宋某是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文革”期间被打成叛徒和历史反革命,家被查抄,本人也被关押。1980年平反出狱,退还了被查抄的财产并补发了关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共计6万元。宋某有二个儿子,长子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次子及儿媳黄某、孙子宋某某共同生活,1990年,次子因病死亡。由于经历长期的迫害,宋某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摧残。次子病

故后,宋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儿媳黄某为了能使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1993年宋某死亡。在办理后事时,发现宋某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宋的好友赵某在期被关押期间曾给予极大帮助,心存感激,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两万元赠送给赵某,以报答其恩情,宋的长子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遗嘱中的赵某早在1992年死亡无法继承,遂将6万元存款全部取走。赵的儿子赵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继承。黄某也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和儿子享有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

四十、江已和王某请求分得遗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

江某与妻子叶某是父母包办的婚姻。结婚三十多年,感情一直不好,夫妻已分居多年。江有一子江甲,已成年,结婚单过。江某的姐姐江已年愈七旬,一直由江某供养,江每月按时提供其生活絏。1990年,江某认识了王某。其时,王某已离异多年,独自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俩人产生了感情,在生活上彼皮照顾。1995年,江某因病卧床不起,整整3年的时间,王某一直陪伴在身边,照顾其饮食起居,精神上也给了江极大的温暖和安慰,直到1998年江某去世。江某死后,家人清理其财产,除去夫妻共有财产外,尚留有遗产8万元,王某认为,其与江某虽然不是夫妻,但自己照顾了江多年,应当分得一定的遗产。江某的姐姐江已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由江某供养,现江某死亡,自己的生活没有了着落,所以也应分得一定的遗产。江的妻子叶某认为,自己和儿子江甲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只能由他们继承,江已和王某都无权继承。江已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

四十一、刘芳遗嘱能力的认定案

【案情介绍】

13周岁时,刘芳患上了白血病,但她仍然坚持学习、写作,经常在各种书画竟赛和征文比赛中获奖。1998年2月,就在她的自传体小说《生命》即将出版时,她的病情也急剧恶化。于是她在写给出版社的一封信中说:如果她死了,希望出版社能将这笔稿费捐献给她所在的中学。同年4月30日,刘芳去世,年仅17周岁。5月,小说出版,出版社将7000元稿费捐献给刘芳所在的中学。刘芳的父亲对此事表示异议,坚持这笔稿费应该由她们获得,而出版社则认为自己是在实现刘芳的遗愿,合理合法。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四十二、李昌代书遗嘱效力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李昌共有三子一女,他70岁那年,准备立一份遗嘱。于是李老汉在其家中召集了他三个儿子,并请来了村长陈丰收、弟弟李定、朋友王年、邻居吴立及其17周岁的儿子吴开作见证人。由村长陈丰收执笔,李老汉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全部分给三个儿子,而没有留给女儿李花。遗嘱立完后,由在场的儿子和其见证人签字,李老汉也按下了指印。

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但遭到了李花的反对,理由是立遗嘱时她不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无权因为她是出嫁女就剥夺她得继承权,另外村长与她有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花便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三、高方源变更遗嘱内容纠纷案

【案情介绍】

高方源,男,1931年生,早年丧妻,膝下二子一女,长子高有德,次子高有才,女儿高宛芝。1989年3月,高方源立下遗嘱,将家中祖传房屋六间平均分给三个子女,两间东屋给长子,两间中屋给次子,两间西屋给女儿,并到当地公证理了公证。

高方源一直和长子高有德住在自己祖屋中,但高有德并不十分孝顺,高方源本想以分给两间房产来换取长子的欢心,但没想到高有德却因为自己没有得到全部房产而耿耿于怀。自从遗嘱公证后,高有德更是变本加力,经常以辱骂、冻饿等方式虐待老人。次子虽对老人还算尊敬,但也不是十分关心父亲的境况。只有女儿从小就很孝顺,高方源对他特别疼爱。

1995年11月,高方源满着长子,在女儿家里当着次子和另外三个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说废除1989年3月所立的遗嘱,将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一间东屋留给女儿,东侧的一间东屋留给次子,不留给长子任何房产。

1998年,高方源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防止万一,便又满着两个儿子,在6月和女儿一起去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自己的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一间东屋的产权过户给高宛芝。同年10月,老人去世。

随后,在房产遗产上三个子女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高有德认为自己继承两间东屋;高有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精品】民法学案例分析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案;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题思路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2006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 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2O04年12月31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110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刘三住院医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350OO多元,出院刘三于2O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问题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 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 十三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问题】 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 【解析】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的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人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案例十四赵平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 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指导民事案例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本案例的分析-------参照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㈠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判定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却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 2从上述案例来看,双方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中的买卖居间合同关系。 3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主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1年11月1日,某小学一堂体育课下课前,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然后离开学生活动场所。自由活动期间,学生张某与许某在校内的沙坑边拿砖头当作铅球扔,当许耀在捡砖头时,被张某所扔的砖头砸中头部,被同学们送至该校的医务室包扎,之后被送至某市医院住院24天。后经鉴定,许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 1.学校是否要担责?理由是什么? 答:学校要担责。理由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分担?理由是什么? 答: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尚未下课时,擅自离开学生活动场所,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以致于学生拿沙坑里的砖头当作铅球扔,致使许某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与许耀的伤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中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 案例二 2010年7月29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被告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项目的有关一切事务。7月30日,被告某中学确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的中标人。同日,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工期延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0年7月30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原告叶某在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突然倒塌并压在原告的身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因伤情过重,原告右小腿膝关节下方截肢。2010年10月14日,原告经治疗出院,共住院治疗76天。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6920.75元。原告的伤情经福建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叶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Ⅵ级(六级)。原告为此支出了伤残鉴定费700元、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 2011年2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元劳伤不认字[2011]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实情况为:经调查核实叶某属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因被告某中学维护修缮挡墙临时用工,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作出不予认定叶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因工负伤的结论。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7910.75元(含殡葬收费830元及不锈钢腋拐费160元)及借给原告生活费5000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承包工程范围为:一、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被告丰泽建筑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接受总公司委托,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关于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法院内部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应由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原告承接围墙工程后,在拆除挡墙的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时,事故发生时,围墙不在其控制及支配下,而是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实际使用和管理支配,原告所受的伤害理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因伤害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中学负担。理由为: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被告某中学作为挡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依法应对挡墙倒塌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某中学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创造安全施工条件的义务,也未派员监督施工,未尽监督管理的义务,被告某中学对原告的损害存有过错,理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系原告在被告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倒塌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 1.本案适用何归责原则? 答:从适用的归责原则看。本案是因挡墙倒塌致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是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因建筑物等倒塌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先直接承担责任。 2.本案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 答:从承担责任的方式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侵权人主体之间承担的是法定的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这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作为赔偿义务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3.如何处理本案? 答: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系因被告某中学A段挡墙倒塌所致,被告某中学作为建设单位,理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系原告叶某的雇主,而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是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又是企业非法人机构,所以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因此,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与被告某中学连带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至于本案中原告所受的伤害系因谁的过错所致,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依法另行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一】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 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 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 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 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 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 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 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案例二】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 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 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 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案例分析方法;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及难点】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教学方法】以课堂学生讨论为主,辅之以适量的教师点评。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12学时。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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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民法案例分析

一、1、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1、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范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1)、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赵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赵某成为赵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赵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2)、赵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而孙某正是合法取得赵某财产的第三人。 (4)、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赵某无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四、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甲没有责任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向乙、丙、丁任意一人要或全部人要对于承担的债务乙、丙、丁当时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他们内部平均出资。 五(1)、甲是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技术入股。(2)、甲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里,甲、乙、丙分别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 六、(1)、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2)、有效。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法有效。 (3)、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4)、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七、(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八、(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

几种主要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几种主要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来源:学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010435791.html, 一、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1.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2.关于公民的监护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来源:学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010435791.html, 常见的监护案例类型主要有: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资格的问题、监护人的确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几种。例如: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结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监护属于哪一种监护(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还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以确定监护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时致人损害,除另有约定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如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负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无委托监护的问题,甲的监护(甲父)应当对邻居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公民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来源:学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010435791.html, 此类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申请人的资格、范围和顺序,申请的时间,撤销宣告判决的条件及效力等问题。例如,公民甲外出打工,5年期间没有音讯,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5日作出了宣告甲为死亡人的判决。1996年2月3日,甲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已改嫁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 ”民法题做不正确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 而是试题的语言表示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 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 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 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 因此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 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 面正确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 她们的法律素质不高。她们向你表示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 进行法律专业分析, 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 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不要盲目抱怨, 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经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 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 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 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 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 能够正确 认识这些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 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 顺利解决了。能够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 含选择题) 很难得分, 失分 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 而是角度不对”, 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 在的问题, 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 一做基本不对”, 也 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 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 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 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 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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