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案例分析(精)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28岁,上班族。
2019年5月,张某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损坏,押金无息退还。
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遂与李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某在一个月内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李某搬离房屋时,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面裂缝、地板损坏等。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损坏并非自己造成,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房屋损坏的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坏确实存在,且损失金额为2000元。
李某则辩称,房屋损坏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自己使用不当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
1. 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出租人张某不承担责任。
2.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租赁期满前,租赁物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搬离房屋时,房屋存在多处损坏,但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因此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民法领域涌现出许多热点法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民法的实践应用,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民法热点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网络购物纠纷【案例简介】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格为2000元的手机,收到商品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向平台客服投诉。
平台客服调查后,认定手机质量问题属实,但卖家以“已过退换货期限”为由拒绝退货。
张女士遂将卖家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本案中,卖家以“已过退换货期限”为由拒绝退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卖家应退还张女士货款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启示】本案提醒商家,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高空抛物侵权【案例简介】李先生家位于五楼,一天晚上,他家的阳台被不明物体砸中,导致阳台损坏,李先生受伤。
经调查,该不明物体为邻居高空抛掷的垃圾。
李先生将邻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邻居赔偿李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万元。
【法律启示】本案警示人们,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极大,一旦造成损害,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加强管理,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押金金额及退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擅自装修,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但李某某置之不理。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3.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翻修或者变更用途。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装修进行特别约定,因此,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2. 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对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造成损害。
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
3. 关于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害,因此,李某某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行为民法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手续、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例分析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解除合同及返还定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过户手续、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李四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四已向张三支付定金10万元,因张三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应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20万元。
经典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原告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产权、质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2010年5月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随后的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原告发现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存在争议,并非被告所声称的完全属于被告所有。
经调查,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实际上为被告的前夫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离婚时,并未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
201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因其受到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2. 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导致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 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确实向原告提供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但该证明并非完整、真实的产权证明;2.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并未向原告披露涉案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事实;3. 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了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 涉案房屋的产权确实存在争议,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原告;2. 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定金10万元;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万元。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
经协商,甲同意将租金调整为每月4000元,但乙仍不满意。
随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已经构成对乙的安全和健康的威胁。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案例一2011年11月1日,某小学一堂体育课下课前,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然后离开学生活动场所。
自由活动期间,学生张某与许某在校内的沙坑边拿砖头当作铅球扔,当许耀在捡砖头时,被张某所扔的砖头砸中头部,被同学们送至该校的医务室包扎,之后被送至某市医院住院24天。
后经鉴定,许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1.学校是否要担责?理由是什么?答:学校要担责。
理由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2.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分担?理由是什么?答: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尚未下课时,擅自离开学生活动场所,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以致于学生拿沙坑里的砖头当作铅球扔,致使许某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与许耀的伤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中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案例二2010年7月29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被告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项目的有关一切事务。
7月30日,被告某中学确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的中标人。
同日,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工期延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0年7月30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原告叶某在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突然倒塌并压在原告的身上,造成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因伤情过重,原告右小腿膝关节下方截肢。
2010年10月14日,原告经治疗出院,共住院治疗76天。
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6920.75元。
原告的伤情经福建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叶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Ⅵ级(六级。
原告为此支出了伤残鉴定费700元、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
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
2011年2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元劳伤不认字[2011]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实情况为:经调查核实叶某属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因被告某中学维护修缮挡墙临时用工,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并作出不予认定叶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因工负伤的结论。
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7910.75元(含殡葬收费830元及不锈钢腋拐费160元及借给原告生活费5000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承包工程范围为:一、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被告丰泽建筑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接受总公司委托,为总公司联系业务。
关于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法院内部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应由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责任。
理由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原告承接围墙工程后,在拆除挡墙的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
根据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同时,事故发生时,围墙不在其控制及支配下,而是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实际使用和管理支配,原告所受的伤害理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
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因伤害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中学负担。
理由为: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被告某中学作为挡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依法应对挡墙倒塌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某中学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创造安全施工条件的义务,也未派员监督施工,未尽监督管理的义务,被告某中学对原告的损害存有过错,理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系原告在被告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倒塌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1.本案适用何归责原则?答:从适用的归责原则看。
本案是因挡墙倒塌致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是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因建筑物等倒塌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先直接承担责任。
2.本案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答:从承担责任的方式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侵权人主体之间承担的是法定的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这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作为赔偿义务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3.如何处理本案?答: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系因被告某中学A段挡墙倒塌所致,被告某中学作为建设单位,理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系原告叶某的雇主,而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是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又是企业非法人机构,所以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
因此,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与被告某中学连带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
至于本案中原告所受的伤害系因谁的过错所致,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依法另行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三2010年8月9日,原告张瑞萍及其爱人王浚与被告江苏中旅签订《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指原告及王浚参加乙方(指江苏中旅组织的团号为“ZYX100815FM直飞巴厘岛”旅行活动,行程共计4晚6天,时间为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20日,旅游费为每人6880元,该费用包含往返机票含税费用、酒店住宿、团队餐食、游行社责任险费用,等等。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江苏中旅向原告出具的安全告知书,对于旅游中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进行告知。
原告向被告江苏中旅支付旅游费13820元。
2010年8月17日,原告在巴厘岛的金银岛自由活动时选择香蕉船旅游项目,香蕉船共坐五人,当地教练怀抱一儿童坐在船头,原告紧挨着教练乘坐。
香蕉船快到岸边时,为增加旅游活动的趣味性,香蕉船在教练的控制下进行翻船动作。
在乘坐人员落水时,教练踢伤原告右膝关节处,致原告右膝“右胫骨平台后缘撕脱骨折伴后十字韧带损伤”,治疗终结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下肢功能丧失10%构成十级伤残。
2010年1月13日,被告江苏中旅与被告上海中妇旅签订《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两家旅行社就中国公民的出国旅游自愿成为对方的接待社或组团社,互为代理出境游旅产品。
原告在与被告江苏中旅签订旅游合同后,本次旅游活动实际由被告上海中妇旅组织实施。
被告江苏中旅就本次旅游活动在第三人太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被告上海中妇旅在第三人人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经核算,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7322元。
诉讼中,原告就上述损失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问:1.张瑞萍与被告江苏中旅签订的《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是否有效?江苏中旅是否该承担责任?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张瑞萍与被告江苏中旅签订的《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江苏中旅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旅游合同的约定,被告江苏中旅应向原告提供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因被告江苏中旅的原因未达到或未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而致原告损失,被告江苏中旅应承担赔偿责任。
2.金银岛上香蕉船项目属于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被告江苏中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的安全告知能否作为免责依据?答:金银岛上香蕉船项目属于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原告在乘坐香蕉船过程中,其右膝被当地工作人员踢伤,原告对此并无过错,该情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减免旅游经营者责任的事由。
被告江苏中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的安全告知,系对旅游活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及注意事项的告知,原告无法预测亦难以避免他人侵害致损的风险,风险告知不能免除旅游经营者的合同责任。
因此,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因他人侵害致损,被告江苏中旅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对原告全部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损失共计97322元,被告江苏中旅应予赔偿。
3.本案被告上海中妇旅和第三人人保上海分公司是否要担责?答:被告江苏中旅依据与被告上海中妇旅签订的《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合同》,将本案的旅游业务转让给被告上海中妇旅,被告上海中妇旅为旅游服务的实际提供者。
该旅游业务的转让行为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上海中妇旅并未成为旅游合同的相对方,该转让行为并不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上海中妇旅的行为应视为江苏中旅履行合同的行为。
因此,被告上海中妇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太保江苏分公司与人保上海分公司分别与两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