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男,28岁)与乙(女,25岁)于2019年相识,并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共同经营一家小餐馆。
2021年6月,甲在经营餐馆的过程中,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此后,甲与乙的联系逐渐减少,甲未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也未再履行家庭义务。
2022年3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在收到起诉状后,未到庭应诉。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甲、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生效后,甲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甲认为,他与乙的婚姻关系并未破裂,离婚判决不公。
甲还提出,他在经营餐馆的过程中,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努力,要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他的贡献。
二、法律问题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2.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如何考虑甲的贡献?三、案例分析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本案中,甲离家出走,未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也未履行家庭义务,与乙的联系逐渐减少。
根据甲的行为,可以认定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2.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如何考虑甲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在经营餐馆的过程中,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努力,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甲的贡献。
具体到本案,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甲、乙共同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财产价值。
(2)根据甲、乙双方的贡献,合理分配财产。
对于甲在经营餐馆过程中的贡献,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3)考虑到乙在家庭中的地位,给予乙一定的财产保障。
(4)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依法判决,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题库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1. 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乙有一套闲置的房产,乙表示愿意出售。
甲与乙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产。
协议达成后,甲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乙却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2. 案例分析:(1)问题:甲能否要求乙履行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甲与乙之间已达成口头协议,且甲已支付了定金,故甲有权要求乙履行协议。
乙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例背景:丙丁两人系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某日,丙在与丁争吵中,一怒之下将丁打伤。
丁住院治疗期间,丙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丁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分析:(1)问题: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因夫妻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丙因家庭矛盾将丁打伤,导致丁受伤住院,侵犯了丁的人身权益。
丙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丁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戊己两人系邻居,戊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片树木,树木生长过程中影响了己的采光。
己与戊协商,要求戊砍伐树木,但戊拒绝。
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砍伐树木。
6. 案例分析:(1)问题:己能否要求戊砍伐树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合理的使用状态。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定金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5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甲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收取乙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甲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应当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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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库一、合同法。
1. A与B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租金每月2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底支付。
租赁期内,B未按时支付租金,A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5000元。
公司因业务需要,要求员工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辆汽车,价格为10万元。
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在交付时,乙发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权拒绝接收汽车并要求解除合同?二、侵权责任法。
1. 小明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打破了一瓶价值100元的酒。
超市要求小明赔偿100元。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A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与广告宣传不符,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 在驾驶汽车时,B因未注意前方情况,追尾了前车造成车辆损坏。
前车车主是否有权要求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物权法。
1. A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购买后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
A是否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2. 租赁期内,租户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
到期后,乙未归还借款。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归还借款?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实际情况需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案例分析时,能够深入思考,理性分析,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经营一家服装店,乙经营一家餐厅。
一天,甲在店内销售一件价值2000元的羽绒服,乙在餐厅门口路过时,看到这件羽绒服,便询问甲羽绒服的详细信息。
甲在向乙介绍羽绒服的同时,不慎将羽绒服掉落至地上,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沾染了餐厅门口的油渍。
乙见状,主动提出帮甲擦拭羽绒服,甲表示同意。
在擦拭过程中,乙不慎将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擦坏,导致羽绒服的价值降低。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认为自己在帮助甲擦拭羽绒服时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如果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帮助甲擦拭羽绒服时,不慎将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擦坏,导致羽绒服的价值降低。
乙的行为属于过失侵权,侵犯了甲的财产权益。
因此,甲乙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帮助甲擦拭羽绒服时,不慎将羽绒服的商标部分擦坏,属于过失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乙在侵权过程中并无故意,而是由于过失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果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的侵权行为导致甲的羽绒服价值降低,甲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应当赔偿甲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范围如下:(1)羽绒服的价值损失:2000元。
(2)擦拭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乙在擦拭过程中花费的洗洁精、毛巾等物品的费用,共计100元。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5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若乙未按时支付款项,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存在伪造嫌疑。
经调查,甲得知乙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并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甲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首付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乙辩称,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乙还表示,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核实,存在过错,因此不应要求乙返还首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 原告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原告甲是否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4. 被告乙是否应返还首付款及支付违约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被告乙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自家的土地上种植了苹果树,乙在自家的土地上种植了桃树。
甲、乙两家一直相处融洽,但在今年苹果、桃子成熟季节,甲、乙两家因为果树的管理权产生了纠纷。
甲认为,自家的苹果树在乙家的土地上生长,乙应当对苹果树进行管理,包括修剪、施肥等。
乙则认为,苹果树虽在自家的土地上生长,但甲对苹果树享有所有权,乙无权干涉甲对苹果树的管理。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自家的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在另一方土地上生长,所有权归谁?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合理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设施等。
一方在相邻土地上种植、饲养、养殖的,不得妨碍另一方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解释(一)立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二)司法解释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自家的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在另一方土地上生长,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护果树所有权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对苹果树享有所有权,乙无权干涉甲对苹果树的管理。
2. 尊重相邻关系原则。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相邻关系中,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合理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设施等。
3. 协商解决原则。
在相邻关系中,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五、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和解释,本案中甲对苹果树享有所有权,乙无权干涉甲对苹果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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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案例一、2006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
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
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
问题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参考答案):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
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2O04年12月31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110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
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
刘三住院医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350OO多元,出院刘三于2O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问题(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参考答案):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就本例来说,刘三在歌厅消费时,受到殴打,是歌厅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结合法条就本例来说,歌厅及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人身伤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项目有刘三的医疗费35000多元、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以人身损害鉴定结论与当地损害赔偿的标准为准)以及陪护人员合理的交通费用等。
案例三、2005年9月8日村民彭某到河南某金矿打工时因工伤死亡,矿主通知彭某家属处理后事,正好彭某的家人都外出打工无人在家,也联系不上,彭某的堂哥彭某华即和自己的姐夫、姐姐连同村干部一行四人到河南处理彭某的丧葬事宜,彭某华四人与河南矿主方达成赔偿彭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万元的协议,并领取此款,将彭某的尸体火化后就地掩埋在火葬场附近。
后彭某的母亲何某、哥哥彭某宾知道此事后与其堂哥彭某华协商索要彭某的死亡赔偿费未果,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彭某华等四人赔偿因无权代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7815.50元(按河南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0元和取证差旅费1314.50元,并交还彭某骨灰。
四被告也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方赔偿处理彭某后事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8278元。
问:1。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2。
本案是无权代理还是无因管理?(参考答案):(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须管理他人事务2、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3、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在此案中符合无因代理的构成条件.因此属于无因代理.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答案】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我们知道,这一问肯定是考查《合同法》第114条的。
要求考生知道: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不过,题干并没有告诉我们到底造成了多少损失,只是告诉我们工程的标的总额为6000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已达1200万元。
如果仔细想一下,就会发现,难以判断这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可见,对于这一问,如果考虑多了,反而不会答了。
虽然如此,也必须记住,违约金是否过高,比较的对象是因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6条甚至还给出了一个量化标准,该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
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首先需要明确,这一问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调整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之后,建筑物或者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这一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以及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的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应当由“施工人”而不是“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人丙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砖头虽然是雇员刘某不慎掉落的,但刘某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其主观状态为“不慎”),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雇主又是一个合伙企业,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应当由张、李、王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答案】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解析】应该说,官方的参考答案是不全面的。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条,可以说施工人丙建筑公司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承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但是,施工人丙建筑公司为雇员刘某的轻微过失行为承担的责任,则适用无过错责任予以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