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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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2006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

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2O04年12月31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110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刘三住院医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350OO多元,出院刘三于2O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问题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

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本例来说,刘三在歌厅消费时,受到殴打,是歌厅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结合法条就本例来说,歌厅及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人身伤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项目有刘三的医疗费35000多元、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以人身损害鉴定结论与当地损害赔偿的标准为准)以及陪护人员合理的交通费用等。

案例三、2005年9月8日村民彭某到河南某金矿打工时因工伤死亡,矿主通知彭某家属处理后事,正好彭某的家人都外出打工无人在家,也联系不上,彭某的堂哥彭某华即和自己的姐夫、姐姐连同村干部一行四人到河南处理彭某的丧葬事宜,彭某华四人与河南矿主方达成赔偿彭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万元的协议,并领取此款,将彭某的尸体火化后就地掩埋在火葬场附近。后彭某的母亲何某、哥哥彭某宾知道此事后与其堂哥彭某华协商索要彭某的死亡赔偿费未果,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彭某华等四人赔偿因无权代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7815.50元(按河南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0元和取证差旅费1314.50元,并交还彭某骨灰。四被告也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方赔偿处理彭某后事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8278元。

问: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2。本案是无权代理还是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1、须管理他人事务

2、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在此案中符合无因代理的构成条件.因此属于无因代理.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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