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债权纠纷案案件概述:甲方向乙方出借一万元人民币,约定乙方两个月内还款,但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还款。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出借款项属于甲方的债权,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乙方追讨债款。
案例二:合同违约案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货物,并约定价格和交付时间,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侵权赔偿案案件概述:甲方在乙方店铺内购买商品时,不慎滑倒摔伤,造成身体受伤。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乙方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甲方受伤是由于乙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了侵权行为。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四: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离婚,协议约定由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但乙方未按时支付。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民法案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具体解决。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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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1、李某,十六周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
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
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
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
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
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
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
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
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
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
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
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
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
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
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
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
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1)无效(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
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
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
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
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5、某日9岁的甲在路边拿足球玩耍,20岁的乙对甲说,你要是能将足球踢到对面的大厦的门上,我就请你吃麦当劳,要是踢不到,我就打你。
甲立即使劲踢球,结果将足球踢到了大厦门上,并将门上的玻璃打碎。
请问:(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答案:(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其监护人赔偿。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乙是有过错的第三人。
6、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
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
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
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
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
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
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请问:(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担责任。
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7、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
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
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
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
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
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
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
请问:(1)该字画是否仍应归甲所有?(2)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3)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答案(1)该字画不应归甲所有。
(2)乙对该字画没有处分权,因此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是无效行为,丙不能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
(3)出租车司机丁不应将该字画私藏,而应交还给失主,因此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8、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
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
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9、1987 年,甲因阑尾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甲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从此,甲便四处求医。
2002 年7 月,甲在另一家医院就医时,在医生的建议下照腹部x 光,结果发现甲的腹内有一付手术用剪刀。
在2002 年7 月至2004 年4 月之间,甲多次找到某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未果。
在此情况下,2004 年5 月,甲一纸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医院称,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问: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答案:甲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 1 年,这 1 年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因甲多次找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1 年期间从2004 年 4 月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10、刘某卖给张某一幅名画家的画。
过了两天,张某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刘某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
但刘某拒绝张某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案: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11、在县城向B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装入手提包交给乘搭其摩托车回家的C 携带保管。
当行至车站时,遇见D。
A 回头对C 说,要付款给D。
此时,刚好有人叫A ,A停车离去一会。
然后,A 继续开车将C 送回家,分手时,双方均未提手提包及2万元的事。
事过5个月,A 发现2万元落空,向C 和D 查询未果,C 说当时按A的意思把这2万元给了D,D则称那天根本没去过车站。
一个月后,A 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谁应对这2万元的下落负责?答案:(1)从事实上来讲,A把钱给了C,C也承认,但C称把钱给了D。
钱不在A手中,在C或D手中。
(2)从法律关系看,A与C 形成了管理合同关系,C有义务把钱交回给A,A有权利向C要回钱。
(3)A与C代为转交钱的代理关系不成立,在A委托不明的情况下,C不应接受委托;即使接受了委托代A转交钱给D,也应事后向A交代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明。
(4)从证据上看,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C提出钱已交给D的主张,但没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故此主张不能成立。
12、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
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
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
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
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