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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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法建立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由承担实施的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提供相应待遇。

第三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是在职工退休、退职、死亡、伤残等情况下,提供相应的养老金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实施工作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缴费基数第五条企业和职工都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省职工月度平均工资的300%。

第七条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和职工按照约定比例缴纳。

第八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章个人账户和待遇核发第九条职工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缴费的基础,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进行核算和统计。

第十条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用于购买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第十一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领取相应养老金。

第四章养老金计算和调整第十二条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由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进行规定。

第十三条养老金的调整原则是,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第十四条养老金的调整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进行。

第五章违法和处罚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有违反养老保险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此前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20修正)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20修正)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实施日期】2020.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注意啦,注意啦!江苏企业职工养老金新规来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变化你要知道。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

文件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快来一起“划下重点”。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

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缴费。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申请缓缴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

税务机关在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允许缓缴的决定。

2020年(金融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缴费说明

2020年(金融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缴费说明

(金融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缴费说明养老保险:壹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

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

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壹次:如果你当下30岁,你当下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当下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能够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壹下好了, (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仍能拿到108000÷120=900块, 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能够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仍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当下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

可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可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

(优选)2020年江苏省最新养老金细则(通用)

(优选)2020年江苏省最新养老金细则(通用)

2020年江苏省最新养老金细则经批准,我省20xx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

这是我省首次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20xx 年江苏省最新养老金消息,仅供参考!20xx年江苏省最新养老金政策省人社厅养老处处长朱华介绍,20xx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总体与往年一致。

普调仍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

这一办法既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又合理控高抬低、防止差距过大,较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固定额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朱华说,这部分将使得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数额能得到一定保证。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采取统一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4元,不足36元的按36元发给。

这部分主要体现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越长的,增加数额越多。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挂钩办法略有不同。

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按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3%挂钩,这与往年的做法一致;考虑到过去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退休费全省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都是一个标准,为了与原有做法保持适当衔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挂钩比例为1.8%,还有一部分与全省同类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挂钩。

按照20xx年的方案,调整后20xx年全省700多万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增加6.5%左右,与国家规定的总体水平一致。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增幅将超过7%,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增幅将控制在5.5%。

专家分析,这种调整幅度也是为了缩小两类人群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相对差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7%、5.5%不是指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都上调到这一幅度。

总体而言,基本养老金水平高的退休人员增加的绝对额相对高一些,但调整幅度将相对低一些,而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退休人员增加的绝对额相对低一些,但调整幅度将相对高一些。

江苏将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江苏将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作者 : 孔新 宁 (9 4 , , 科 , 15 一)男 本 国家一 级建
具有稳定 回报 的投资性 项 目方 面有所 突破 。
43 完善海 外机构 的项 目运作平 台 . 以公 司化运 作为 核心 , 升海外 工程项 目的管 提 理实施 能力 , 现海外 工程项 目的规 范化运 作 。依 实 据制 度建 设 与信息 化手 段 , 强化 财 务监 督 , 强 内 加 部审计 , 高度重 视税务筹 划 , 避汇率 风险 。 规
事业 规 划 、 职业 培训 、 体健 康 、 庭人 文 关怀 , 身 家 制
定有 关海外 人员 人力 资源管理 的政策 规定 , 逐步 并
实行 国内与海外 人员 的定期轮 换制 : 针对公 司运作
当地 化 和实体化 建设 的需要 . 更加重 视外籍 员工 的
使用 , 促进 项 目管理水平 的提 高 。
实体化 改造是 公 司化 运行 的必然 要求 。 建立 要 健全 公 司总部及各 海外机 构 的经营体 系 、 技术 支撑
体系、 施工 管理体 系 、 勤采购 体系 , 步实行 内部 后 逐 资源 统一分 配 、 一管理 , 统 实行 规范 的公 司化 运作 ,
健全 分公 司管理模 式 。 46 完 善公 司人才 资源管 理 . 中江公 司最 宝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资源是 人力 资源 , 大的竞 最
( 辑 : 岚 嵘 ) 收 稿 日期 :0 0 5 2 ) 编 张 ( 2 1 — — 8
造师 , 高级 经 济 师 , 高级 国际 商 务 师 , 国际 工 程专
业。
江苏 将统 一全省 企业缴 纳基 本养 老保 险费 比例 。江苏省 政府 于 2 1 0 0年 7月 2 6日发 出通知 ( 政发 苏 『0 08 2 115号 ) 要求从 2 1 年起 , , 01 原则上 用三年 时间 , 将全 省企业 缴纳 基本养 老保 险费 比例 统一 到 2 %。 0 目 前企 业 实际 缴费 比例 低于 2 %的地 区 , 从 2 1 年 起 统一 到 2 %; 业 缴费 比例高 于 2 %的地 区 , 0 要 01 0 企 0 要根 据 当地 基本 养老保 险 基金 运行 情况 , 确保企 业 离退 休人 员基 本养 老 金按 时足 额 发放 的前提 下 , 步统 在 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8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经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果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其中:有单位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费;灵活就业等其他情形的,以灵活就业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延长缴费期间户籍发生变更的,不改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待其在延长缴费地缴费至满15年后,在延长缴费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我省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地出具不予支付丧葬抚恤费的确认函后,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我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
——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政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明确总体目标和任务。

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

各地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重大决策,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

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完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的补助机制,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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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OO七年八月十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壹)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三)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且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壹制度、统壹支付项目、统壹计发办法、统壹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之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且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壹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

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十壹条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

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之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壹的个人账户,且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壹)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且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壹次,且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壹)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之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之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壹)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壹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壹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壹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和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第二十壹条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壹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壹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壹次性支付给本人,且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之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壹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壹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壹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壹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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