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严格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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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9月2日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2017]8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6【实施日期】2017.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2017〕8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43项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2项,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许可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16日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江苏目录》中明确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国家安全、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政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苏政办发〔2017〕150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严格监管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120号)要求,创新企业投资管理,更大力度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清单仅适用于各设区市确定的开展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开发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

二、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仍须依法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手续,其他审批事项可实行企业信用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通过预审代办、不见面审批、“3550”改革、并联审批、多图联审、多评合一等措施,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开发区名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9日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7年本)一、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投资项目清单(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

(二)《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项目。

(三)《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举办一系列招商引资活动,促进了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转变招商引资理念(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决纠正脱离实际发展条件、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的招商引资行为,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不得通过签订合同书、责任状等形式层层下达不切实际的招商引资指标,不得向无关部门、机构摊派引资工作任务、搞全员招商,不能简单以引资规模作为政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完善的开放型经济考核指标与评价体系,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建设。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发挥好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功能,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向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转变;从政府部门主导招商引资向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引资运作机制转变。

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尊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进与所在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力资源结构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方案

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方案

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方案一、改革目标为全省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水探路,率先启动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严格监管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探索建立以制定准入条件和标准为引导,以企业信用承诺为前提,以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投资服务管理模式,打造审批更少、流程更优、机制更活、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信用从实、监管从严的营商服务环境,更好地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新区审批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建设,在《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区域规划环评要求;(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区产业发展要求,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在产业政策、用地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列入一票否决的项目除外;(四)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诚信《诚信黑榜》、《新区企业信用公共数据库》有失信不良记录的企业除外。

三、规范流程(一)明确准入条件和标准。

对涉及产业、规划、安全、环境、建设、消防、节能等标准和要求的,不降低技术审查标准门槛,做到审验的标准不降要求不减。

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前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试行通过企业承诺、备案管理、统一服务等方式共实现“不再审批”事项24项,其中,实行企业承诺不再审批10项(详见附件1),保留开工前行政许可、确认共6项(详见附件2)。

(二)企业作出信用承诺。

对信用良好、符合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企业,由园区镇(街道)各代办分中心负责指导,由企业自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提交项目基本信息表,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经发局、科信局、环保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联合预审后(1天),在新区圌山网、圌山报等主要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进入不再审批服务流程,企业依法自主组织设计和选择施工等单位。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提速工程(试卷答案)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提速工程(试卷答案)

2003年
广东省
江苏省
山东省
办事大厅办理
单位办理
家中办理
2天
3天
5天
2天
3天
5天
4个
24个
40个
21类
31类
41类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4天
6天
8天
5天
商事制度改革孤军深入 与监管治理滞后之间存 在着客观矛盾
高效审批体制
14天
营造国际化、法治化、 便利化营商环境与企业 开办经营便利度较差之
高效独立自治水平
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从本质上要求各级政
0 府、各部门通过后台信息化建设与流程再
造,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整体性的无缝隙的政
0
李军鹏教授认为,我国“放管服”改革存在 问题中,最为突出的是“公平困境”问题。
李军鹏教授指出,中央政府机关之间电子政
0 务建设各有其系统与标准,甚至一个部门不
同司局之间的电子政务系统都相互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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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A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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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0 阿联酋申请建筑许可平均时间约为14天。
李军鹏教授指出,我国“放管服”改革可推
0 行“4445改革”,其中,以施工许可证45天
内 江发 苏放 政为 务目 服标 务。 网涵盖了江苏省、市、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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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
批严格监管试点的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1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8
【实施日期】2017.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严格监管试点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7〕1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现就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并严格监管试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通过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推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二、适用范围
适用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须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建设,在《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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