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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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产品责任是指厂商或者卖方因产品质量或者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分析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一:日本一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气囊有缺陷,致使多名驾驶员死亡或受伤。

日本方面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问题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存在缺陷,最终该公司赔偿金额超过四亿美元。

案例二:上海一家酒店利用廉价配件装修,导致酒店天花板垮塌,两名住客不幸遇难。

酒店方面被判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费用,总计超过两千万元。

案例三:苹果公司iPhone 6s上市后因电池的寿命较短,导致消费者反应强烈。

苹果公司宣布提供电池更换服务,并且索性将更换电池的费用降到了原来的一半。

苹果公司还公开道歉,呼吁消费者信任品牌。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方必须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案例一中,日本汽车制造公司通过生产缺陷的气囊,对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付出高昂的赔偿金。

在案例二中,酒店方面假冒伪劣商品来装修,导致住客遇难,可以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案例三中,苹果公司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但是因为产品的存在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责任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一些小厂商或者不良厂商可能会通过种种手段来规避或者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购买时要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避免受到侵害。

此外,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产品责任还涉及到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

一些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常常存在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稳健运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的购物环境。

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力 对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各 种 违 法 信 息 都 明 察 秋 毫 :二 是
国 家 没 立 庞 大 的 行 政 机 关 . 置 相 当 行 政 资 源 , 致 配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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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 产 品 责 任 领 域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探 析 我 国
王译 敏
(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郑 州 4 0 1 河 50 1
【 摘

要 】 我 国产 品 责 任 领 域 确 立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 够 满 足 消 费 者 维 权 需 要 , 效 地 提 高 产 品 的 质 量 。 在 能 有 进
步 完 善 这 一 制 度 , 借 鉴 美 国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 出 该 制 度 在 填 补 被 害 人 所 受 损 害 、 罚 侵 害权 利 的 行 为 、 应 突 惩
不 考 虑 侵 权 人 的 主 观 恶 性 、 会 危 害 程 度 , 此 情 形 社 在
之 下 难 以 抑 制 主 观 恶 性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大 的 侵 权 行 为 其 次 . 公 权 力 管 理 社 会 代 替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以 度 的 做 法 存 在 诸 多 缺 陷 一 是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没 有 能

浅析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摘要]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英美两国作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先驱,在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先进的立法体系。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直持较为严谨甚至是抗拒的态度。

而我国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完善建议一、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分别或共同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又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和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

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害数额一致的旨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的一种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旨在威慑和打击恶意侵权的一种制度,具有报复性的特征。

二、国外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英美两国作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先驱,在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先进的立法体系。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直持较为严谨甚至是抗拒的态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众所周之,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在产品责任领域这一块运用得最成熟和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对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运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惩罚性损害赔偿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存在为前提。

作为受害人,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了补偿性损害赔偿,才能附带地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

同时,提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也只有在受害人提出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成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肯定。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制造、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设计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1.1 安全性原则:产品设计者应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避免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

1.2 风险评估原则:设计者应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1.3 质量控制原则:设计者应确保产品在设计阶段符合质量标准,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二、生产过程中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2.1 材料选择原则: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2 生产工艺原则:生产者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

2.3 质量检测原则:生产者应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三、销售环节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3.1 信息披露原则:销售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和风险。

3.2 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出现问题时给予及时的维修、更换或退款等处理。

3.3 经销商责任:经销商应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四、使用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4.1 正确使用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避免因错误使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4.2 维护保养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产品使用寿命。

4.3 警示标识原则:生产者应在产品上标明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特殊使用要求和风险。

五、追溯机制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5.1 产品追溯原则: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销售渠道。

5.2 信息记录原则:生产者应记录产品的生产信息和销售信息,为追溯提供依据。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浅析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侵权责任法》为例

浅析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侵权责任法》为例

惩罚性赔偿 ( u i ie a a e )或称 “ p n t v d m g s 示范性赔偿 ” ( x m l r d m g s e e p a y a a e )作 为英美法 的产物 ,起源于英 国, 后来 发展至 美 国。如 何界 定惩 罚性赔 偿 ,历来有 不 同的 意 见。根据 《 牛津法律大词典 》的解释, “ 用来指判定 的损 害 赔 偿 金 , 它 不 仅 是 对 原 告 的补 偿 , 而 且 是 对 故 意 加 害 人 的 惩 罚 。 ”但 在 美 国的 判 例 中 , 惩 罚 性赔 偿 的 含 义 只 包 含 加 害 人 在赔 偿 受 害 人 实 际 损 失 之 后 ,还 额 外 支 付 的 那 部 分 以惩 罚 为 目的的赔偿金 。而本文所讨论 的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故意 实施 的针对 公众 的恶 意或重 大过 失行 为时 ,法 院基于 其行 为,为惩罚行为人 同时 防止类似行 为再次发生,而对其判处 超 过 受 害 人 实 际损 失 的 赔 偿 。
二、我 国惩罚性 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我 国关于惩罚性赔偿 的立法现状 一
在 我 国 合 同法 领 域 , 《 费者 权 益保 护 法 》 在 第 四十 九 消 条 规 定 : “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 应 当 按 照 消 经 费者 的要求增 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 失,增加 赔偿的金额为消 费 者购 买 商品 的价款 或接 受服 务的一 倍 。 ” “ 增加 赔偿 的金
额 ”属于 惩罚性赔 偿: 同时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 同纠纷 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对商品房买卖 过程 中因出卖 人恶意违约和欺诈 ,致使 买受人 无法取得房屋 的五种情形规 定了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可 以要 求出卖人承担

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

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

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学生姓名马洪涛学号1013001470732指导教师陈琳年级2010秋分校/学院唐县电大提交日期2012年3月15日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摘要随着我国产品的极大丰富,因使用有缺陷产品致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现代消费社会的严重问题。

为此1993年,我国通过《产品质量法》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生产者责任明确为产品缺陷责任,即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有缺陷,而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要求制造者、销售者负赔偿责任的基础,根据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要求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

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明确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的意义十分重大。

我们必须强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充分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切实保护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目录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现状 (1)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须有缺陷产品 (2)(二)须有人身、财产损害事实 (2)(三)须有因果关系 (2)三、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3)(一)关于损害赔偿范围 (3)(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3)(三)关于惩罚性赔偿金 (4)(四)关于赔偿数额 (4)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产品责任问题,不仅是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也是牵涉到家家户户,牵涉到每个中国公民的切身安全的问题,我国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并未真正阻止假冒伪劣产品源源不断的生产,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案件不断发生。

我们该如何确立和完善产品责任赔偿制度,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彻底根除假冒伪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民法典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

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民法典主要从产品责任、产品损害赔偿和产品召回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法典相关内容,以及对这些内容的解读。

一、产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责任。

产品因设计、制造、加工、安装或者使用说明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未尽到与产品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有关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知悉、应知明显缺陷却仍销售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把关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品质,确保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二、产品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被侵权人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负有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产品召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产者发现其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或者被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这一规定要求生产者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生产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对于提高产品品质、保障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通过对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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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一、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仍然是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但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应作为责任主体。

但是在现代社会,产品从设计到最终到达消费者、使用者手中,涉及到许多环节和主体,假如不论是哪一个环节造成的产品缺陷都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则显然不太公平合理;而且按照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理论,消费者受损后要求赔偿则需要证明产品责任主体,有时候受害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证明,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对于进口产品涉及到的进口商也没有规定,导致进口产品责任发生时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二、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种类的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的损失进行了详细的概括规定,包括因缺陷产品使消费者或其他人致伤、致死而造成的损失。

如:受害人用于治疗受伤害身体的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损害结果造成终身残疾的,还应该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应该包括丧葬费和受死者生前抚养者的生活费等。

(二)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重大进步之处,将之前审判实践中无法确定何种情形下才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空白予以填补,并且高院还出台了具体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解释。

特别是对于实践审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范围界定,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完善的利益保护。

(三)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及计算标准,即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另外,第46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警示、召回制度,而且对于这个制度的主体也规定了包括生产者与销售者,从而防止相互推托责任的发生。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也是消费者不断提高的产品质量要求;它能够提前预防和避免更大的损害发生,是在一经发现即采取的补救措施,从而能更好的维护公众安全;也为我国消费者在国际市场上发生的消费争议时要求召回产品并要求赔偿损失提供了依据。

(四)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7条只是规定了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即: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后果必须是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具体的赔偿数额、形式及计算方法只能参见其他法律的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应该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外,在产品的生产以及流通过程中对产品有重大影响或者拥有事实上支配权利的人,都应该作为产品责任的主体。

电子商务的日益发达,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还有无数个主体直接接触或者影响着产品的质量,如电商平台、物流公司等,故扩大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更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在产品损害发生之时,为受损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更广泛的责任主体,间接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管义务,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安全的消费环境。

四、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种类之完善建议
(一)人身损害赔偿
在产品责任中,某些缺陷产品对人身的损害通常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复杂性等特点,而且也可能会出现原告无法确定的情况,受害者举证难,所以目前学界有学者提出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

(二)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是否应获得赔偿,在法学界争论已久。

中国传统民法学,受到前苏联早期民法的思想影响,认为人格非商品的学者主张,人格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否认对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及中国法律对人的价值的重视,逐渐认为对精神损害应该做出财产上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很多学者认为是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该损害赔偿仅限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人格权的侵害赔偿。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才可以要求赔偿。

财产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也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神方面的痛苦,但是,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这种痛苦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本身是一种无形的痛苦,无法确切的计算和度量,但是不能因为其无法确切计算和度量就不给予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给予救济,物质性赔偿是主要途径,除此之外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等。

《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应该作扩大解释,其中的“费用”应解释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

司法实践中,有一个著名的贾某诉北京A公司、山东B厂、北京市海淀区某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件。

原告贾某与其家人朋友在某餐厅用餐时,该餐厅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器是北京A 公司生产的,炉具是山东B厂所生产的,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导致原告被烧伤,造成原告容貌的毁损,手指变形且留下残疾,给其身体、精神上面均造成极
大的痛苦。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这也是第一例判决给予物质性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

将精神赔偿列入赔偿责任范围之内是国家重视人的基本权益的一种集中表现,与财产损失相比,人身伤残将使受害人承受更多的痛苦,所以我个人觉得任何金钱的赔偿对受害人残疾的身体都无济于事,法律无法恢复受害人健康的身躯以及受伤的心理,只能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所受的痛苦表示同情并给予适当的赔偿,以尊重受害人的权益。

(三)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产品责任中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价值,学界还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财产损失只包括缺陷产品对受害人财产造成的减少或损坏,如因彩电爆炸而造成的房屋毁损,而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价值。

依此说法,财产损害赔偿赔偿的只是对受害人其他财产造成的减少或损坏的赔偿。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损害指缺陷产品自身损失或损坏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有学者认为在产品责任中区分产品自身损害与其他财产损害没有意义,因为这两种损害都是由于缺陷产品本身所引起的,都是产品有缺陷的后果,在实践中,对于这两种损害也都予以赔偿,如果过分强调两者的区别,可能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王泽鉴教授称为“商品自体损害”,亦称为“纯粹经济上损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最终从保护用户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改变了《产品质量法》中对“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限定,在其第41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代表“损害”的范围扩大了,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及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都可以由产品责任提供救济。

近几年国内消费市场上频频发生的苏丹红事件、各种劣质奶粉事件等等,使人们越来越强烈的意识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作用。

故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警示、召回制度,而且对于这个制度的主体也规定了包括生产者与销售者,从而防止相互推托责任的发生。

(四)惩罚性赔偿
《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定义:“原则在于惩罚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当被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恶意或欺诈性质,或属于恶劣的、轻率的、任意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

该制度在普通法系国家已经有几百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念是填补损害。

由于近年来产品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一章中借鉴了普通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突破了传统侵权法损害赔偿的补偿性限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规定而言,《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更接近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功能。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赔偿金额方面,法院应该根据惩罚性赔偿的精神权衡赔偿金额。

法院有自由裁量金额的权利,并不代表金额惩罚越大威慑效果越好。

所以,笔者认为法院在
自由裁量惩罚性赔偿金时可以参考行为人的非法获利、行为人的财产状况、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行为人是否受到其他处罚等因素。

对于“明知”个人认为应该做扩大解释,不仅指故意还应包括当事人重大过失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对严重侵害公众人身健康行为的惩罚和阻吓,从而达到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即维护社会利益,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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