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承包承租和挂靠经营情况的纳税问题
关于车辆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相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车辆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相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部分货运及出租车征管现状一、丹东地区现有货运车辆(定额)约6200台,其中市区2800台,县(市)3400台。
1至10月份累计征收税款6300万元,全年预计征收7500万元。
因本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将导致目前已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管理的车辆每年减收税款1500万元。
如将已挂靠至代开票企业的车辆列入免税行列,将导致再减收1300万元,两项合计预计减收2800万元。
对于挂靠货运车辆,目前除凤城市外,其它县(市)区全部以被挂靠企业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挂靠人要求按个体工商户对其征税,并多次提出诉求。
二、丹东地区现有出租车3333辆,其中市区1930辆,县(市)1403辆。
不含下岗再就业免税车辆,目前每年应实现税收663万元。
下岗再就业免税到期后,每年应实现税收1200万元。
对于出租车,丹东市区前期已为部分持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明的车主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并按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
凤城市对挂靠车辆已按个体车辆进行管理,以挂靠车主为纳税人。
其它两县(市)依然以被挂靠企业为纳税人,但在定额核定中没有核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挂靠车辆,在个人所得税法和营业税起征点修改和调整前,由于没有税负差异。
但之后,由于税负出现差异,所以必须适时出台具体的并与税法相适应的相关措施。
第二部分征管措施建议一、适用税收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八条第(二)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挂靠行为应当如何纳税

挂靠行为应当如何纳税刘某,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于2006年自购“豪华大巴”车一辆,挂靠十堰市亨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亨运公司)从事客运,亨运公司指定刘某的固定运输线路为十堰至武汉。
按《联运协议》约定,不论刘某是否盈利,均应按月向亨运公司定额上交“挂靠费”。
那么,刘某的这种挂靠行为应当如何纳税呢?一、亨运公司应当就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刘某与亨运公司之间签订的《联运协议》,表面形式上是一种挂靠关系,但从法律形式上看,是亨运公司将自己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为“营运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刘某使用,从中收取固定费用。
那么,这种行为究竟属于一种什么关系呢?要弄清上述问题,显然首先必须弄清楚承包与租赁的概念。
“承包”的基本含义是,单位与经营承包者之间,在保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和综合承包。
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承包的范围、承包人的保管义务、租金等内容。
在承包经营期间内,承包人应担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及时支付租金。
“租赁”的基本含义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将所出租的财产(物)按照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期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物)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租赁双方的这种经济关系要用合同(契约)的形式规定下来。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承包还是租赁,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是一种内部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承包租赁期间,以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由承租企业承担,出租人不得以租赁合同中对债务承担方式已经有约定为由对抗债权人。
当然,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的,在出租人或者租赁企业承担债务后,可以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
根据对承包、租赁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刘某挂靠亨运公司的行为,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承包租赁关系。
财税2021年第36号文

财税2021年第36号文第一章征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征税人界定(一)、普通征税人(财税[2021]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效劳、有形资产或许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团体,为增值税征税人,应当依照本方法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聚集团及其他单位。
团体,是指集体工商户和其他团体。
(二)、特殊征税人确定(财税[2021]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运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运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征税人。
否那么,以承包人为征税人。
二、征税人的分类(一)、征税人的分类(财税[2021]36号附件1)第三条征税人分为普通征税人和小规模征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越财政部和国度税务总局规则规范的征税人为普通征税人,未超越规则规范的征税人为小规模征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越规则规范的其他团体不属于普通征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越规则规范但不经常发作应税行为的单位和集体工商户可选择依照小规模征税人征税。
1、普通征税人规范(财税[2021]36号附件2«试点实施方法»第一条(五)普通征税人资历注销。
«试点实施方法»第三条规则的年应税销售额规范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度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规范停止调整。
(二)、特殊普通征税人(财税[2021]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越规则规范的征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操持普通征税人资历注销,成为普通征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可以依照国度一致的会计制度规则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普通征税人的注销(财税[2021]36号附件1)第五条契合普通征税人条件的征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操持普通征税人资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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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炭销售公司计划成立一家大型物流运输公司,负责为公司运输煤炭业务,计划采购车辆30台,每台价值40万元,总价值1200万元。
企业比较分析了几种方案:
方案一:自购车辆运输。
自购车辆需要占用资金1200万元,虽说购买车辆能抵扣进项税额204万元,但是由于运输车辆流动性大,面临着巨大的交通风险,加上车辆日常管理维护不好监管,以及司机人力成本上升,企业投资回收率比较低,自购车辆并不好。
方案二:实行车辆挂靠方式经营。
所谓车辆挂靠方式经营,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运输公司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税法虽说认可了挂靠方式经营,但是,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明令禁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但对于货运机动车辆的挂靠经营,目前尚没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有一些省市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仍持鼓励态度。
由于政策不明朗,企业也不敢涉足。
加上挂靠方式经营运输事故一般由被挂靠方先垫付,一旦挂靠方无力承担,风险还是被挂靠方的。
挂靠方式经营虽说也。
承包、承租及挂靠经营的财税分析

承包、承租及挂靠经营的财税分析一、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区别及如何确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份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资料》(以下简称“参考资料”)中对承包、承租的定义是:承包是“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承租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参考资料”又进一步从基本内容、适用范围、是否提供抵押财产、对亏损的补偿来源及新增资产的归属五个方面阐述其差异。
笔者归纳总结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的三个特征如下:(一)、承包经营一定是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经营,承租经营一定是以承租方名义对外经营。
“参考资料”对承包的定义中有承包人“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字句,这是承包经营的第一个特征;“参考资料”对承租经营的定义中有“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字句,结合租赁的本质是资产使用权的转移,所以承租方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
(二)承包经营的经营收入一定是归发包方所有,承租经营取得的收入一定是归承租方所有。
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分享的是利润,所以经营收入当然归发包方,而承租经营是承租方对企业的自主经营,承租方交纳租金即可,租赁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归承租方所有也是租赁的目的所在。
谁见过租入资产获得的收入归出租方所有?所以“参考资料”从新增资产的归属上区分承包与承租。
新增资产归属于发包方的,是承包的特征,归属于承租方的,是承租的特征,其原由即在于收入的归属不同所致。
(三)承包经营一定是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承租经营由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
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经营,收入归发包方所有,当然应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以承租方名义对外经营,收入归承租方所有,当然由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从是否提供抵押财产及对亏损的补偿来源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
经济法律基础-0003

经济法律基础-0003单选(共20题,共40分)1.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为纳税人。
A 发包人B 出租人C 承租人D 承包人参考答案:A2. 根据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担保范围的是()A 罚款B 滞纳金C 应收税款、滞纳金的费用D 税款参考答案:A3.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
A 国务院B 国家税务总局C 人民法院D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参考答案:B4.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A 第一审B 第二审C 审判监督D 再审参考答案:A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中,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 工资薪金所得B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C 偶然所得D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参考答案:C6.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A 半年B 一个月C 一年D 90天参考答案:C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B 合伙企业C 联营企业D 出版社参考答案:B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B 在境内成立但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C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D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参考答案:D9. 下列纳税人中,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A年销售额为60万元的从事货物生产的个体经营者B 年销售额为100万元的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经营者C 年销售额为60万元的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D 年销售额为100万元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参考答案:B10.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A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B 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C 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D 双方合作建房按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参考答案:B11.王某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失业,已办理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系王某首次失业,已知王某与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7年。
挂靠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办法

挂靠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办法作为代账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常会接触到这么一些建筑企业,它们自身有一定的经营资质,但缺乏真实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也没有实际开展建筑业务。
一些有门路、有技术、有实操能力的个人(或企业),挂靠这些有经营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揽建筑工程,并进行建筑作业。
有关建筑工程的承揽、施工、管理、收付款等,全部由挂靠人办理。
被挂靠企业只提供资质,并代开发票,提供账户代收款,并将其收取的款项扣除一定比例之后,转付给挂靠人。
今天,陕西会计培训班结合这种情况,来聊聊建筑企业接受挂靠、开展建筑施工服务相关的业务流程、法律风险、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
错误与不足之处,请同行评判指正。
一、业务性质及业务流程应该说,施工单位(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服务,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
与挂靠类似的是转包。
挂靠是从挂靠人的角度来说的,而转包则是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来说的。
从依法依规的角度说,挂靠和转包都是不允许的。
另外,分包这个概念,也与挂靠有类似之处,但分包是有条件的,这就是:(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建设方)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包,才是合法的分包。
而挂靠业务,从业务承揽到施工,都是挂靠人一手包办,没建筑企业什么事,可见它与分包不是一回事。
挂靠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办法二、挂靠业务的法律风险既然挂靠经营是不合法的,也就意味着它具有法律风险,风险点在于:(1)从建筑企业来说,它将经营权下放给挂靠人,而对挂靠人没有多少掌控,挂靠人的违法风险将由自己承担;(2)从形式上来说,挂靠经营相当于建筑企业将其承揽的建账工程全部转包个不具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去经营,建筑企业将承担违规风险;(3)挂靠人(或企业)无资质经营,应承担无证经营的风险;(4)建筑企业、挂靠人因税务筹划缺失,账务处理不健全,双方均需要承担税务风险。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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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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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情况的纳税问题?靳万一整理(2018.09.07)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应当如何纳税,相关的税收规定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形式各种各样,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纳税人的责任如何确认,发票的开具主体是谁,业务项目的名称应当如何填写,这些涉税实务问题应当说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一)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含义、特点和形式方面问题1、什么是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或以自已的名义从事经营,发包人的发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比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负责承包经营,双方合同规定,乙企业承包后仍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甲企业的税后利润由双方各分享50%。
这种经营方式就属于承包经营。
2、什么是承租经营?承租经营是将企业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的出租收益与租金直接相关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承租经营有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和以承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两种。
承租经营是指对企业的承租,承租的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单项财产。
企业租凭的特点是在取得财产的同时,还取得了被出租企业的某些生产经营权。
如果只是承租了某企业的财产,没有同时取得该企业的任何生产经营权,则不属于承租经营,而只是财产租赁。
财产租凭的特点是只是取得租赁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取得企业的经营权。
3、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两者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
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是,承包经营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挂钩,承租经营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与租金收益直接挂钩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挂钩。
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某项合同约定,甲企业交由乙企业经营,双方按乙方经营的税后利润的50%分成,该项合同,甲方的经济利益与乙方的经营成果直接相关,因此,该项合同为承包经营合同。
如果该项合约定,甲企业交由乙企业经营,乙方定期向甲方缴纳定额的租金,乙方的承包经营结果与甲方收益不直接相关,则该项合同则属于承租经营合同。
4、什么是挂靠经营?挂靠经营与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是什么关系?挂靠经营,是指缺少资质条件、名声、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与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前者依附后者的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从事经营,按照协议约定向后者支付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前者一般称为挂靠人,后者称为被挂靠人。
挂靠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挂靠人必须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因为挂靠人如果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就失去了挂靠的意义。
挂靠经营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关系是:凡是以发包方(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同时也属于挂靠经营;凡是以承包方(承租方)自已的名义从事经营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则不属于挂靠经营。
5、一些常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企业经营的方式有哪些?下列经营方式,是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企业经营的常见方式:(1)企业的局部用于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比如甲商业企业的一层经营部实行承包经营;乙洗浴企业的桑拿部用于承租经营;丙工业企业的一个车间承包给他人经营……(2)利用分支机构的形式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比如品牌知名度很高的甲企业,不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机构,并将分机构出租出去,实行承包经营。
(3)个人自买车辆,挂靠在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内从事经营。
(4)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挂靠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挂靠在有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企业内,从事建筑施工经营。
(二)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相关的税收规定1、税收征管法规对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况下纳税人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收征管法规关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况下发包人或者出租人的税收报告义务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3、增值税关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况下纳税人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在发包或出租行为存在纠纷,税务机关无法确定谁是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以上规定确定承包人(承租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引申得出以下结论,即:承租人或承包人存在以下三情形之一的,在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纳税人的情况下,发包人或出租人必然是增增值税的纳税人:(1)承包人(承租人)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2)承包人(承租人)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3)承包人(承租人)不是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
比如,下列情况下,一般都应当认定发包人或出租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1)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必须以发包方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承包人不独立建账、不以承包人的名义出具会计报告,承包经营业务做为发包方的内部业务核算的;(3)承包人不定期上交承包费,承包双方采用利润分成或其他以利润为基础的方式获取收益的。
因为营改增规定中有专门的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情况下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和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销售货物、劳务经营主体的承包和承租经营。
4、营改增关于对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况下纳税人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03-23)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以上规定,完全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精神。
凡是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的征税范围适用营改增规定的,承包、承租、挂靠经营中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适用以上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引申得出以下结论,单位以承包(包括承租、挂靠,以下相同)方式经营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承包人为营改增的纳税人:(1)承包人是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2)经营行为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根据以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以承包人为营改增的纳税人:(1)根据承包合同,承包后应当以承包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的;(2)根据承包合同,发生承包业务应当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开具发票的;(3)虽然承包合同约定以发包方的名义经营,但合同同时约定一切经营责任均收承包方承担的;如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司机。
(4)根据承包合同,承包人应当对承包业务独立核算的。
5、企业所得税关于对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况下纳税人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时,只需考虑相关经营主体是否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不需考虑承包、承租情况。
6、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对企业承包、承租经营如何纳税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7、税收征管法规关于承包承租人办理税务登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2003.12.17)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有效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8、销售被承包企业或被承租企业的货物、服务,应当以谁的名义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领取发票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具有生产、经营纳税人身份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以自已的名义领取发票,只有实际发生了经营业务时,才可以以自已的名义开具发票。
承包承租后的企业,哪一方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或义务,关键是看谁具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只有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一方,才可以以自已的名义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