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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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乐府发[2000]185号--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府发[2000]185号--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发[2000]18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第一章参保范围和统筹办法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以市本级和各区、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基金自求平衡。

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丛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及其他人员,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邮电、金融部门属市级及市级以上且在市中区范围内的机构,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其设在区、市、县、自治县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电力、铁路部门的机关、学校、疗养院等场所固定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其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主管部门提出参保意见,报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常驻本市以外的驻外机构,原则上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程序及缴费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如实填报《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并附《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花名册》;(二)经办机构自用人单位报送齐全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参保人员制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审核不合格的,由经办机构责成其重新填报;(三)用人单位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自审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下列单位和人员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二)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第三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表式附后);(二)《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式附后);(三)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以外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退休人员名单须经相关的社保机构确认。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工资统计资料,由社保机构审核确认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缴费期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高于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时,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四川省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其缴费基数由我市社保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表审核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单位人均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黑政发[1999]57号【发布日期】1999-08-02【生效日期】1999-08-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黑政发〔1999〕5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8月2日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一、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二、任务和原则1999年要在全省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医药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

三、三、基本内容(一)覆盖范围。

我省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也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地自定。

(二)统筹层次和属地化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包括地、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柳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柳政发〔2004〕34号)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顺利实施,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整体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方式参加医疗保险,其办法见《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机关、事业单位须同时提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特困企业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破产企业须提供市人民政府批文及人民法院裁决书(上述文件均需提供复印件)。

(二)填写单位参保登记表及新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报送软盘),提供职工有效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2份,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1张。

(三)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

(四)领取《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工商银行牡丹社保IC卡(以下简称IC卡),同时按规定交纳《医疗证》工本费和IC卡手续费。

第四条单位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天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新设立或新组建单位正式成立30天内,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六条参保单位名称、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及依法终止的,应在30天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制定,既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见附件),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四、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不再进行增补或删减。

对于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

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0]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规定》中所指的退休(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条件并且享受按月领取退休(职)金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外地驻郑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参加外地或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二)职工工资花名册、工资基金手册;(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按核准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于每月15日前办妥缴费手续;资金到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参保人员凭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年核定、按月申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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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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