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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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课题经费的管理,包括自然科学课题、社会科学课题、软科学课题等。

课题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课题经费的来源与构成北京市课题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财政拨款是课题经费的主要来源,由北京市财政部门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和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筹集的用于课题研究的资金。

社会捐赠是指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给课题研究的资金。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三、课题经费的预算编制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遵循相关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预算编制应当包括课题经费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各项资金的来源和金额。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别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费用的用途、计算依据和预算金额。

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经过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四、课题经费的支出管理课题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京财教育〔2016〕3001号附件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校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高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创新能力建设。

等项目。

第三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以充分激发和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性为出发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紧扣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确定财政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坚持突出绩效。

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将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与应用相结合,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实行专项管理,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坚持规范管理。

财政科研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

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财政科研经费信息全公开,建立既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又契合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高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总体投向,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整体要求,负责批复年度科研经费预决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第十一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和有关要求;同时下达面上项目立项控制数和经费额度;市属市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在本校范围内,也可校际联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立项建议,提交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至少有三份为原件及本单位“申请重点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重点项目评审遵循“指南引导、突出重点、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一般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的形式;所聘请专家须是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组审议重点项目申请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先立项顺序;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研究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五条面上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面上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六条面上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和序次;初选工作要符合市教委科研处下达的控制数额要求,并体现本校学科布局与发展重点的实际需要;通过初选的面上项目,由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并负责将面上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以及本校“申请面上项目汇总排序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2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七条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聘请由科技专家、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面上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布局和科研实力情况,对各高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各高校面上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额度的建议方案;市教委科研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面上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八条被批准列入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须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是保障科学研究顺利开展、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合同书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以及市教委科研处审定意见进行编制;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由两个以上学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还必须由承担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合同书签订工作须在项目承担方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有关材料齐备并由市教委科研处核准后正式生效;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科技计划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㈠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制定和发布重点项目指南;㈡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㈢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㈣组织面上项目的综合评审,批准面上项目立项计划;㈤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㈦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㈧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本科技计划管理档案;㈨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㈩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在实施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㈠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㈡提出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㈢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㈣制定本校实施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㈤审查项目组提出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㈥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㈦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㈧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㈠严格执行合同,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㈡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㈢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㈣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㈤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㈥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本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教委科研处;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可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合同并追缴资助经费,并暂停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本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资格二至五年;第二十四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北京市教育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经费预算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市教委财务处核准,由项目所在高校根据“立项通知”将本校的项目研究经费列入下年度“市教委科学研究计划”专项预算并报告市教委财务处;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项目所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科研处的立项通知,将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收支管理,按项目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㈠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样品、样机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㈡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㈢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㈣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制图、复印、印刷的费用;㈤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㈥差旅费:指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㈦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㈧人员费:指向研究人员支付的加班费和外聘研究人员、技术专家的劳务酬金;㈨管理费:指本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㈩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二十七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经费安排中既要认可科学研究工作的硬件投入和物质消耗,又要重视肯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投入;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在项目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员费用;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后发生结余经费时,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20%可以用于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80%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用于本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但用于项目组人员劳务酬金和奖励的经费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凡用于个人福利性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收取,其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第二十九条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讲实效的基本要求,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及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须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应遵循下列程序要求:㈠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研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重大创新发现的还须进行专门鉴定或评估;㈢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由学校财务部门形成经费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㈣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㈤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根据合同书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㈠项目合同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㈡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㈢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㈣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㈥项目信息表;对于研制开发类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㈠科技成果鉴定报告;㈡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㈢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第三十三条有关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以便被验收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第三十四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熟悉所验收项目专业技术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所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㈠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足80%;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㈣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鼓励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2-5-29。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持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担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第四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参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评审回避原则,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对评审专家应做事前沟通确认,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同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不得参与现场评审工作或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

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第九条十二大科目的评审原则(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京财教育〔2016〕3001号附件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校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高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创新能力建设。

等项目。

第三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以充分激发和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性为出发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紧扣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确定财政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坚持突出绩效。

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将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与应用相结合,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实行专项管理,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坚持规范管理。

财政科研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

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财政科研经费信息全公开,建立既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又契合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高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总体投向,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整体要求,负责批复年度科研经费预决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评审原则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评审原则

▪ 联合评审准备阶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资料、依
据,确定主汇报人员,评审材料的内容要与科委主管处室充分
沟通。
序号 项目申报材料 专项申报材料
注意事项
1
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申报行性研究报告
案)-新上
北京市科技计划课
3
题任务书
专家论证意见
-延续
▪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积极创新科技项目 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要 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 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一章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科技项目经费的管 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 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 制度,严格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 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 2.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
算。 ▪ 3.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分别编列
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 4.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与主持单位
(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 ▪ 主持单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承担单位编制科
▪ (一)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 责。
▪ (二)负责编制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 (三)按照科技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
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 ▪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五)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

国拨项目经费管理

国拨项目经费管理

1、国拨项目概述
➢ 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 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 律,国家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五类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
1、国拨项目概述
财政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单位需 要履行设备查重评议程序,并在立项论证时出具查重评议报告。
重点要求: ① 应有完整的设备购置合同及验收入库手续;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 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 ② 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③ 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及 设备租赁费; ④ 不得列支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2、经费管理-概述
➢ 承担单位职责
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 ,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切实履行在项目(课题)申 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2、经费管理-概述
➢ 经费支持方式
1、事前直接补助
2、后补助
3、股权投资
事前直接补助是对科研项 目(课题)等活动所需成 本,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 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 方式
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 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 标准。
2、经费管理-支出范围
➢ 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 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红头格式-北京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12.4)

红头格式-北京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12.4)

红头格式-北京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12.4)附件:1.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3.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4.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5.科研项目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6.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12月4日附件1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间接经费管理,充分调动中心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间接经费的直接负责人,对间接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开支间接经费。

第二章间接费用核定第四条间接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五条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核定。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资助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三)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经费总额的15%,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费用不超过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经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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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规类别】 : 文件
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打破束缚创新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从修订背景、改革亮点、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文〔2010〕 1842号)(以下简称“1842号文”)在北京市科技经费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了各项科技工作的落实与推进。

然而,随着国家和地方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科研人员关于经费管理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并集中体现在未能充分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和经费使用自主权低两个方面。

201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要求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2014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对科技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并要求各部委、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落实;2014年4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7)》(京政发〔2014〕11号)提出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管理方面的决策自主权。

为了落实国家和北京科技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回应科研人员关于经费管理改革的呼声,市财政局、市科委对1842号文进行了联合修订。

二、改革措施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包括五个方面的改革举措:
措施一:扩大劳务费支出范围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编制预算时应提供劳务费分配方案。

针对问题: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投入中存在的“重物轻人”的现象。

优化方向:一是扩大劳务费可列支的人员范围,除财政供养人员外项目(课题)组成员可以列支
劳务费;二是扩大劳务费可列支的内容;临时聘用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险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编制预算时应提供劳务费分配方案。

措施二:优化间接费用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超过15%;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企业不超过20%。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承担单位应当明确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度,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针对问题:原1842号文中间接费用5个二级科目的设定过于繁琐,相关人员难于把握各个二级科目的列支范围。

优化方向:一是简化间接费用二级科目,将间接费用5个二级科目减少为1个(绩效支出);二是间接费用比例由三类调整为二类;三是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对承担单位消耗的间接成本予以补偿,是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增强了承担单位的管理手段和调控能力。

措施三:下放经费调整权限至承担单位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市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核。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
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针对问题: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多种不确定性。

优化方向:一是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二是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三是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5个科目如需调整,项目(课题)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市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核。

措施四:完善结余资金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对于参加了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市科委对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按规定在项目(课题)结束后一定时间之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其他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按照北京市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问题: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无法保证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还会导致突击花钱等不合理使用经费的现象。

优化方向:对于参加了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市科委对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按规定在项目(课题)结束后一定时间之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措施五:完善资金结算方式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课题)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课题),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针对问题:部分科研人员出现违规使用经费现象。

优化方向:贯彻落实国发11号文精神,完善资金结算方式,实行痕迹化管理,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三、推进落实
经费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科委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管理办法》,确保专业机构、承担单
位的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政策,特别是改革的亮点内容。

二是完善科研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信用将作为结余经费是否可以留用的依据,按照国发11号文的精神,未来还可能作为间接费用列支的依据,因此完善的科研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市财政局、市科委将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科研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信用管理贯穿科技计划管理的整个过程、关联各个相关主体。

三是协助并监督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本次经费管理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化了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制,如要求其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审核预算调整,安排结余经费使用等。

为此,市财政局、市科委还需要协助并监督承担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保证其具备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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