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
企业车辆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车辆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车辆故障率,保障员工行车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企业车辆的员工。
第三条企业车辆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所有。
第二章车辆维修管理第六条企业车辆维修应按照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车辆维修前应经过检查确认故障,并填写维修单,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八条车辆维修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私自维修车辆。
第九条车辆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换零部件。
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必须进行试车,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必须对维修记录进行详细的填写,并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车辆保养管理第十二条企业车辆保养计划由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里程进行。
第十三条车辆保养应由专业保养人员进行,保养前应做好保养记录,并经审核方可进行保养。
第十四条车辆保养时,应查看更换油、更换滤芯等润滑部件,检查机械部件是否正常,保证车辆运行顺畅。
第十五条车辆保养完成后,应对保养记录进行详细记录,并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车辆故障管理第十六条车辆出现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检查,如无法排除故障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接到报修后,应及时派专业维修人员处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八条车辆因故障无法使用时,司机应及时报备,并由车辆管理部门做出更换车辆或修复方案。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处理故障后,应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企业车辆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确保司机持有效驾驶证驾驶。
第二十一条企业车辆使用人员应熟悉车辆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车辆应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等,司机及乘客应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控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需要,所购置或租赁的用于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最大化。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防止滥用、浪费、虚报、奢侈和享乐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细致的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实行常态化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与使用第七条购置公务用车应符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选型。
第八条购置公务用车的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和车辆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购置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购置公务用车应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选择能够满足公务需要,价格合理的品牌和型号。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不能违反交通法规和相关运行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尽量减少个人乘坐,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公务需要规范开展,不得私自使用或出借给他人,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滥用特权权力。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加油等费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违规私自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一定的行车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明确。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定期对用车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结合车辆维修管理系统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二章维修管理第三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
第四条新购车辆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4S店)进行维修保养,期满后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条如车辆需进行维修,由司机如实向单位管车领导汇报,填写《区政府公务车辆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管车领导签字盖章后,司机持报修单和IC维修卡到定点修理厂办理维修手续。
第六条车辆维修前,政府采购办公室驻厂监督员(以下简称驻厂员)对报修项目进行审核,驻厂员和司机在定点修理厂接车单上签字确认,定点修理厂根据驻厂员审核的维修项目,录入公务车辆维修管理系统,单位管车领导在系统内反馈意见后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增加或调整维修项目的,定点修理厂应报驻厂员和送修单位同意后进行。
第七条维修过程中,驻厂员对维修车辆的故障部位,更换材料,旧件及相关凭证进行拍照留存,政府采购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单位车辆因公外出,在市区外突发故障需应急维修的,要将具体情况报告单位管车领导、驻厂员和定点修理厂,事后7日内凭相关资料补办维修手续。
第九条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定点修理厂不能承担维修任务,通过驻厂员确认,送修单位管车领导同意,并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到相应的4S店维修。
第三章结算管理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毕,驻厂员对系统内的维修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打印《区政府采购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经司机和驻厂员签字确认后,连同报修单作为结算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费按季度结算。
定点修理厂将报修单、结算单送用车单位审核盖章,交政府采购办复审后办理结算手续。
公司小车维修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小车维修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小车的维修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小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维修计划、选择维修单位、监督维修质量、控制维修费用等。
三、维修分类公司小车的维修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故障修理三类。
日常保养指每日或每次使用后对车辆进行的简单检查与清洁;定期保养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厂家推荐周期进行的全面检查和必要的更换工作;故障修理是指车辆出现故障时进行的修复工作。
四、维修流程1. 发现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需立即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车辆故障的详细描述。
2. 车辆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评估故障情况,判断维修类别。
3. 对于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车辆管理部门应安排在公司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
4. 对于故障修理,车辆管理部门应先估算维修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需报公司高层审批。
5. 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部门应仔细检查维修质量,并保存维修记录。
五、费用管理所有维修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非预期的高额支出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维修费用的支付应依据正规发票和维修记录进行。
六、维修单位选择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维修单位进行合作。
在选择过程中,应考虑维修单位的资质、服务质量、价格等因素。
七、维修记录与报告每次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维修内容、费用及时间等信息,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维修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
八、违规处理对于未经批准私自维修车辆或在非指定单位维修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公务车使用管理制度(5篇)

公务车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需要,最佳发挥公务车使用效率,在公司原公务车使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一、车辆的管理及使用1、公司公务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包括使用、维修、保养、清洁等工作。
2、用车人应事先向办公室申请派车,办公室按重要性及顺序,合理派车,应避免重复派车造成浪费。
不按规定办理用车申请的,不得派用车。
任何人不得点名指定用车,任何人不得将公务车固定为个人专车或变相固定为个人专车。
3、严禁公车私用,不得用公务车接送个人上、下班。
私人用车及外部协作单位借、用车,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派车手续。
经批准的私人用车,应按规定交费,私人用车发生事故或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除扣掉保险赔偿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4、公务车应填写行车记录,详细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并由派车人和用车人签字确认。
经营部及车管专人应每月将行车记录收集汇总一次,用以车辆考核及对司机薪酬的发放。
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的,应呈报主管领导对司机提出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公务车燃油由办公室统一开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外出购油报销时应到经营部说明并进行登记。
6、公务车保养应按规定到指定保养厂进行。
公务车维修、购件应由办公室进行认定,开具送修单,列明维修项目,到公司指定维修点进行,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在市外临时需购件或修理时,一般应电话请示批准后进行;通讯不便时,可先进行,回公司后说明原因,补办有关手续。
7、公务车不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整齐停放在公司院内,任何人不得将公务车随便停放在家中或外边。
8、公务车在执行任务中如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应按交通法规定,先抢救伤患人员,保护现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车管专人,协助处理。
如属可自行处理的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车管专人报告。
9、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3篇)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一、用车原则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1、局领导不设专车。
根据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线方向集体接送,车辆轮流接送,每车一个月。
市外出差在____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
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____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____小时保持畅通。
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
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____)____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
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第4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12条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13条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14条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
对进修的车辆,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15条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
公司汽车队维修管理制度

公司汽车队维修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汽车队的维修管理活动,确保车辆安全、高效地服务于公司的业务需求,同时降低维修成本,提高维修质量,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汽车队的车辆维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保养、故障修理、定期检查、配件更换等。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通过定期的车辆检查和维护,预防车辆故障的发生。
2. 经济实用: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高的维修方案和配件。
3. 安全可靠:确保维修后的车辆安全可靠,符合交通安全标准。
4. 责任明确:明确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和维修人员的职责,形成闭环管理。
四、维修流程1. 日常检查:驾驶员需在每日使用车辆前后进行常规检查,包括油水电、轮胎气压等,并记录在案。
2. 定期保养: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厂家建议,制定并执行定期保养计划。
3. 故障报告: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上报车辆管理员,并填写故障报告单。
4. 维修审批:车辆管理员负责评估故障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外修,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5. 维修作业:选择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确保使用正品配件,并监督维修过程。
6. 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员或指定人员需对维修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合格。
7. 记录归档:所有维修记录应详细登记,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五、费用管理1. 预算控制:制定年度维修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于超出预算的维修需特别审批。
2. 费用审核:所有维修费用需经车辆管理员审核确认,并与维修单位核对无误后支付。
3. 成本分析:定期对维修费用进行分析,优化维修策略,降低不必要的开支。
六、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和车辆维护知识的培训。
2. 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应急准备: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工具和设备,确保快速响应。
七、监督考核1. 定期检查:车辆管理员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评估维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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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结合车辆维修管理系统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二章维修管理
第三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
第四条新购车辆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4S 店)进行维修保养,期满后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条如车辆需进行维修,由司机如实向单位管车领导汇报,填写《区政府公务车辆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管车领导签字盖章后,司机持报修单和IC维修卡到定点修理厂办理维修手续。
第六条车辆维修前,政府采购办公室驻厂监督员(以下简称驻厂员)对报修项目进行审核,驻厂员和司机在定点修理厂接车单上签字确认,定点修理厂根据驻厂员审核的维修项目,录入公务车辆维修管理系统,单位管车领导在系统内反馈意见后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增加或调整维修项目的,定点修理厂应报驻厂员和送修单位同意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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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维修过程中,驻厂员对维修车辆的故障部位,更换材料,旧件及相关凭证进行拍照留存,政府采购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单位车辆因公外出,在市区外突发故障需应急维修的,要将具体情况报告单位管车领导、驻厂员和定点修理厂,事后7日内凭相关资料补办维修手续。
第九条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定点修理厂不能承担维修任务,通过驻厂员确认,送修单位管车领导同意,并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到相应的4S店维修。
第三章结算管理
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毕,驻厂员对系统内的维修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打印《区政府采购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经司机和驻厂员签字确认后,连同报修单作为结算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费按季度结算。
定点修理厂将报修单、结算单送用车单位审核盖章,交政府采购办复审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维修费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用车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办审核的维修费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结算。
第十三条保修期内和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到4S店维修的费用,将报修单、4S店维修项目明细及发票报驻厂员审核,政府采购办在发票上盖章后,由用车单位按财政支出的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一律走保险理赔程序,原则上事故车辆应在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维修,便于监督管理,事故维修费用不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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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财政支付范畴。
第十五条车辆电子眼等违章费用不得计入车辆维修费当中,由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定点修理厂不承担车辆装饰业务,司机持报修单到政府采购定点装饰供应商处装饰,费用不得计入车辆维修费用。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用车方的权利:
(一)用车方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家;
(二)用车方如发现定点修理厂承修车辆的维修项目在保修期内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用车方的义务:
(一)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二)必须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三)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四)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材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定点维修厂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车辆用车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二)有权拒绝车辆用车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条定点维修厂的义务:
(一)优先为车辆用车方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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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用车单位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三)必须按“报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四)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定期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维修企业不履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维修厂,被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或发现进货价格不真实、以次充好、少修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不准参加下一轮区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严肃性,凡违反本规定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车辆用车方未按时支付维修费用的,区财政局可以从其单位经费中扣拨,并扣减下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用车单位故意刁难定点维修企业,或与定点维修企业共同弄虚作假的,由区采购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区监察局依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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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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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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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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