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0-20150130-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3.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3月24日附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度)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度)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度)以下208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公安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公安部2016年3月17日一、强制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GA1236-2015非线性结点探测器2015-01-292015-05-012GA543.6-2015公安数据元(6)2015-01-302015-01-303GA1258-2015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要求2015-04-302015-06-014GA1257-2015民用枪弹编号及包装标识要求2015-04-302015-06-015GA38-2015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2015-05-182015-06-016GA1265-2015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2015-06-292015-10-017GA1264-2015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2015-06-292015-08-018GA1261-2015长管空气呼吸器2015-06-292015-09-019GA947.1-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1部分:基本要求2015-07-102015-12-0110GA947.2-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2部分:执法记录仪2015-07-102015-12-0111GA947.3-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3部分:管理平台2015-07-102015-12-0112GA947.4-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4部分:数据接口2015-07-102015-12-0113GA1277-2015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2015-10-262016-01-0114GA1278-2015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2015-10-262016-01-0115GA1280-2015自动柜员机安全性要求2015-10-282016-01-0116GA53-2015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2015-11-132016-01-0117GA423-2015警用防弹盾牌2015-11-232016-01-0118GA1282-2015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2015-12-222016-02-0119GA1283-2015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2015-12-222016-02-01。
工信部2015年工业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工信部2015年工业行业网络安全检查试点工作方案一、目的与依据为落实工业信息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企业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升企业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水平,通过检查工作试点积累经验,形成较完善的工业行业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并逐步推广,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关于加强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工信部协〔2011〕451号)要求,参照《工业控制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26333-2010)、《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第1部分评估规范》(GB/T 30976.1-2014)等国家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5〕4号)内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试点工作范围本次工业行业网络安全检查试点工作重点面向石化化工、装备制造、有色金属、钢铁等行业,检查范围包括工业行业重点企业1的制造执行、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分布式控制/过程控制、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智能电子设备等工业控制系统。
根据国内产业现状,本次试点工作选取15家央企(其中7家央企进行自查,对其余8家央企开展抽查,央企名单详见附件1),以及在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具有代表性的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12个省份。
三、检查内容(一)网络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主管1重点企业指企业的工业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件,致使系统出现严重故障后,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可能导致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影响100万人以上正常生活,或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编制说明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1背景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我国汽车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预计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汽车保有量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同时由此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加突出,进口石油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对进口石油依存度连年提高。
2018年我国石油表观消费量分别达到6.51亿吨,对外依存度达到历史新高的70.8%。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控制并不断降低车型燃料消耗量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从国家层面,制定面向2025年的燃料消耗量法规是国家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持续推动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举措。
从企业角度,从节能技术的研发、测试、新产品的规划、设计、新技术导入到产品实现量产需要较长周期,节能标准法规的尽早提出使企业有充分时间进行产品布局,促进低能耗、低排放的汽车产品开发和生产。
2016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以及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科技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也对2020年之后我国的汽车节能与新能源的发展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20年,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乘用车降到5.0升/百公里、节能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降到4.5升/百公里以下;到2025年,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乘用车降到4.0升/百公里。
绿色发展水平大幅提高。
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达到200万辆,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销20%以上。
1.2前期研究及任务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以下简称“工信部”)2015年向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下达了研究任务(工装函[2015]67号《关于下达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五阶段国家目标研究任务的函》),要求尽快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面向2025年的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法规的研究与制定工作,《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是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工信部批准发布138项通信行业标准

编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1YD/T 5202-2015移动通信基站安全防护技术暂行规定2015/7/12YD 5084.3-2015交换设备抗震性能检测规范 第三部分:移动通信核心网设备2015/7/13YD 5091.1-2015传输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第一部分:光传输设备2015/7/14YD 5219-201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2015/7/15YD 5221-2015通信设施拆除安全暂行规定2015/7/16YD/T 5213-2015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TD-LTE无线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2015/7/17YD 5214-2015无线局域网工程设计规范2015/7/18YD 5215-2015无线局域网工程验收规范2015/7/19YD/T 5104-2015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900/1800MHZ TDMA工程设计规范2015/7/110YD/T 5110-2015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CDMA2000工程设计规范2015/7/111YD/T 5111-2015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WCDMA工程设计规范2015/7/112YD/T 5112-2015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TD-SCDMA工程设计规范2015/7/113YD 5174-2015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TD-SCDMA工程验收规范2015/7/114YD 5115-2015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技术规范2015/7/115YD 5133-2015移动通信钢塔桅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5/7/116YD/T 5144-2015自动交换光网络(ASON)工程设计规范2015/7/117YD 5158-2015移动多媒体消息中心工程设计规范2015/7/118YD 5172-2015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CDMA2000工程验收规范2015/7/119YD 5173-2015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WCDMA工程验收规范2015/7/120YD/T 5217-2015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TD-LTE无线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2015/7/121YD 5218-2015宽带光纤接入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2015/7/122YD 5220-2015内容分发网络工程技术规范2015/7/123YD/T 5228-2015光纤到户(FTTH)工程施工操作规程2015/7/124YD/T 5229-2015光纤到户(FTTH)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5/7/1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4月30日关于工信部批准发布138项通信行业标准等876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24项)2015年4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5年第28号]公告,批准876项行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及“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及“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工信厅节函〔2015〕497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及“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5〕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鼓励生产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引导终端用能设备(产品)的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我部将继续开展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推荐,并决定启动2015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推荐(一)申报范围本次申报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是指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市场重点需求,能效水平达到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的设备(产品)。
申报的设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能效、环保、技术等标准,且能够替代高耗能落后的机电设备(产品)。
申报范围为电动机、工业锅炉、变压器、风机、泵、压缩机、制冷设备、塑料机械、热处理设备、电弧焊机、干燥设备。
(二)申报要求1.申报企业根据设备(产品)所属行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要求见《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分类申报要求》(附件1)。
申报产品为系列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规格提供相应的材料。
2.申报企业应将所申报的每一项设备(产品)各填写一份《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申报表》(附件2),并将申报的所有设备(产品)进行汇总,填写《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3)。
3.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1)各书面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统一做成A4纸大小,制作目录和封皮,并于左侧胶装成册,一式两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通告【法规类别】电信【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通告(2015年)为适应电信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进一步推进电信业改革开放,促进电信业务繁荣健康发展,扩大信息消费,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我部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
现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目录A.基础电信业务A1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A11固定通信业务A11-1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A11-2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A11-3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A11-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A12-1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A12-2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A14-1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A14-2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A14-3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A14-4国际数据通信业务A15 IP电话业务A15-1国内IP电话业务A15-2国际IP电话业务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A21集群通信业务A21-1数字集群通信业务A22无线寻呼业务A23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A23-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A23-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A24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A24-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A25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A25-1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A25-2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A25-3用户驻地网业务A26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A27网络托管业务B.增值电信业务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B23存储转发类业务B24呼叫中心业务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B25信息服务业务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业务界定A1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A11 固定通信业务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固定连接起来,向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服务,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0.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和有关工作部署,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省内固定式通用灯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结果公告如下。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查1家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抽查区域为贵阳市,产品检验结果为合格,问题产品检出率为0%,问题企业发现率为0%。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 7000.1-2015《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GB 17743-201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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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发布时间:2015年01月30日】【来源:原材料工业司】【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2015年第5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更好地发挥行业规范条件在化解过剩产能、激励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我们对《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现予公告。
附件: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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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
(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
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
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
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
(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
(二)水泥企业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建设。
(三)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
水泥粉磨项目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散装设施。
(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
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
(一)水泥企业应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推行
易产生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抑尘、除尘设施,防止含尘气体无组织排放。
采用智能装置,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
水泥熟料项目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产生的工艺和原燃料,配套建设脱硝装置(效率不低于60%)和除尘装置。
水泥粉磨项目配套建设除尘装置。
(三)固体废物按规定收集、贮存和再利用。
石灰岩矿山建设、生产坚持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按照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防水土流失,统筹骨料(机制砂)生产。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五)限制使用并加快淘汰含铬耐火材料和预热器内筒,积极推进水泥窑无铬化。
置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
(七)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废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循环使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必须达标排放。
(八)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利用,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额》(GB16780)执行。
(三)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定期向工业节能
(四)支持现有企业围绕余热利用、粉磨节能、除尘脱
功能拓展改造。
五、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一)建立水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二)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0〕第129号公告)设立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和合格的化验室,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
(三)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确保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
(四)水泥粉磨生产中添加助磨剂的,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助磨剂的主要化学成分和添加量。
复合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要注明混合材的种类、成分和掺和量。
(五)水泥质量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水泥熟料质量符合《硅酸盐水泥熟料》(GB/T21372)。
(六)不向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售水泥熟料。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水泥建设项目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配套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
(五)鼓励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七、监督管理
(一)水泥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
项目的投资融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水泥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鼓励企业自我声明企业生产经营符合本规范条件。
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配合宣传和监督执行本规范条件。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水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若进行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