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教材之刑法(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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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平等原则 •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罚。”
案例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 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 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 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 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 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 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 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基本要求: • 排斥习惯法 •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
•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 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也 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 我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正确答案:D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该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因此,A、B选项均是正确的。

依照《刑法》的规定,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D,《刑法》第276条之~第3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无论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均是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

故D错误。

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新旧大纲对比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新旧大纲对比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刑法在试卷二选择题的平均分值超过58分,在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的平均分旧为22分(2008年多一道25分的论述题),总计分值约为80分。

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对于刑事部分的案例考查也更为综合,融合了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等学科。

从近年试题来看,对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核占了近一半的分值,而客观题部分的难度明显增加。

因此,考生在复习刑法时,要特别注意对刑法总则条文与相关理论的理解和记忆,并结合分则中的重点法条,融会贯通。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1.大纲新增1个考点,删除1个考点: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删除考点“刑罚权”,新增考点“刑罚的特征”。

2.教材部分,根据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相应考点做了大幅修改。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1个司法解释,新增2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公布自201.2年7月1 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目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大纲新旧对照】第一章刑法概说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章犯罪概说基本要求:了解:犯罪的分类。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四)斡旋型受贿(第388条):出卖便利条件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象:公款。(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2)失 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
2007/2/94-97.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 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甲好处费 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 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 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 下,一年后,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 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 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 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甲、乙、丙如何定性?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解析11《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_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___的除外。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根据本法条的直接规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

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

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正确答案是C,你的答案是B。

回答错误析本题考查的是叛逃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相关知识点。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叛逃罪进行了修正:叛逃罪已经不需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样一个限制性条件了。

所以,叛逃并且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不是叛逃罪的应然要求。

ABC项:《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完整word版)刑法学(2)

(完整word版)刑法学(2)

(完整word版)刑法学(2) 刑法学2作业1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

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

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012年政法英杰考前冲刺班刑法-陈永生讲义02

2012年政法英杰考前冲刺班刑法-陈永生讲义02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冲刺班试题(B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下列案件中,中国没有权管辖的是:()A.甲从国外寄送毒药给中国的乙,乙在中国饮用该毒药受伤后,前往美国治疗期间死亡B.我国留学生甲某在荷兰留学期间,与一西班牙人乙发生冲突,将乙打成轻伤C.我国留学生甲某在荷兰留学期间,与一西班牙人乙发生冲突,乙将甲打成轻伤D.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时,中国籍船员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致乙死亡。

巴西法院判处甲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3年后甲假释回国2.关于因果关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一枚即将爆炸的物品扔到乙的身边,乙立即将该物品踢开,由于踢到了丙的身边,将丙炸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甲在楼上持刀追杀乙,乙在逃跑过程中失足掉到楼下摔死。

乙的死亡与甲的追赶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A想杀死C,便在C准备穿越沙漠作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

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晚些时候,也溜进C的房间,在C 的水壶底部钻一个小洞。

次日晨,C出发时没有发现水壶底的小洞。

4小时之后,C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空空如也。

由于没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脱水而死。

A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甲伤害乙后,乙在医院治疗期间,因没有卧床休息,导致病情恶化而死亡。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由于按照刑法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因此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B.依法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即使是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偷税,也不得对该私营企业判处罚金C.甲和乙为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注册成立“飞龙”海产养殖公司,以海上养殖作业为幌子实施走私犯罪。

该案应对“飞龙”公司判处罚金,对甲和乙判处刑罚D.某行政机关以机关的名义低价购买了大量的盗版书籍资料,并以正版书籍的价格报销,所得差额经集体讨论,平分给单位4位领导以及1名会计,该行为构成单位犯罪4.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乙当作野兽瞄准,即将射击;与甲一同狩猎,处在甲身后较远处的丙发现了甲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乙的生命。

刑法第二章读书笔记

刑法第二章读书笔记

刑法第二章读书笔记
刑法第二章主要涉及犯罪与刑罚,是刑法体系中的核心部分。

在阅读这一章时,我深感其内容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首先,这一章对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

我认识到,犯罪不仅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的完整定义。

其次,刑罚是这一章的另一重要内容。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社会利益。

在阅读中,我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主刑和附加刑、刑罚的执行方式等。

同时,我也意识到刑罚的轻重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以达到最佳的惩治效果。

此外,这一章还讨论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

这些内容让我了解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违反了法律,也可能因情势所迫或出于正当目的而免除其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刑法第二章的内容丰富而重要。

通过阅读这一章,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更加明白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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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之刑法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从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上,对犯罪概念作出了界定。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而且阐明了犯罪的实质内容(社会危害性),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犯罪概念。

此外,刑法第13条在“但书”部分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从反面强调何种行为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立法上不认为其构成犯罪,司法上自然就不能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对于“但书”规定,不能理解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犯罪,只是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由以下因素所决定: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

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例如,盗窃500元与盗窃1万元;杀死一人与杀死数人,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

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震灾)发生的时刻趁机作案(趁火打劫),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都更为严重。

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如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者没有预谋;动机、目的是否卑劣;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

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起制约作用。

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呢?我们认为,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

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被允许;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被允许。

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的观点。

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总是会发生变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没有社会危害性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因为社会生活的变化由具有社会危害性变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社会危害性大小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小变为较大,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大变为较小。

因此,要从历史变化的观点出发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不能仅看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以及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第三,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本质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我们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

这就是说,要透过杀人这一现象,把握事件的实质。

二、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罪刑规范体现出来的,或者说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来禁止该行为。

因此,刑事违法性事实上是指行为符合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进一步而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统一的。

违反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违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故单纯违反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

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在此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的实质是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司法机关不能凭直觉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通过刑法所确定的具体标准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违法性之外附加其他标准。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要受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这个特征将犯罪与刑罚这两种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也就是从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的联系中来阐明这个现象的特性。

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不应受惩罚和不需受惩罚是两个意思,应当加以区分。

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而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从而免予刑事处分。

免予刑事处分说明,行为还是构成犯罪的,只是不予刑罚处罚罢了,它与无罪不应当受惩罚是性质不同的,不能混淆。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法定犯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刑事犯、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

所以,二者之间有大致明确的界限。

但是,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和公众价值观的变化,会出现自然犯的非犯罪化现象,例如,赌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没有被害人的传统自然犯,随着社会风俗的变化,其适用范围可能缩限;或者出现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现象,例如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只有刑法有规定,其法益侵害性才能被认识,佢是,随着证券业的发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会逐步具有自然犯的性质。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

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

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法益具有特别重要性、唯一性,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最为重要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严惩。

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

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厂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

例如,符合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五)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从犯罪终了与法益侵害的关系出发,可以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即成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

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证。

状态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是,此后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继续的情形。

盗窃罪是状态犯的适例,因为在行为人控制财物时,盗窃行为既遂,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行为实施完毕。

在此之后,赃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犯罪人所控制,所以,法益侵害状态继续,但是对这种违法状态,在状态犯的构成要件里进行包括的评价,行为人自身占有、销售赃物的,并不构成赃物犯罪;故意毁坏赃物的,也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持续进行期间,犯罪行为也持续进行的情形。

继续犯是不法状态和实行行为同在,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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