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类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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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附件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认真贯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北京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电力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部门对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基建工程行使质量监督权。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未经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检测的基建工程,不得并网运行,不能申报各类优质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35kV及以上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和大型换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及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挂靠公司基建部,并在经研院技经中心设置质量监督办公室,质量监督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公司质量监督站的直接管理。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担任、基建部主任担任副站长,基建部分管

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站长,安全质量处处长担任秘书长。

第五条质量监督站配有若干名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以满足北京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取得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颁发的上岗证,并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第六条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公司基建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2.质量监督站负责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受理,负责组织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协调处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签发。

3.公司基建部负责质量监督站财务支出的审批、费用预算管理;重大支出需报站长批准。

4.负责公司年度质监计划管理、培训计划管理。

5.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取证管理。受上级质量监督站委托,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报名汇总和相关管理。

6.负责与上级质量监督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联系。

(二)质量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受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委托完成综合事务、质监专

家库、质监档案、质监信息、质量监督站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具体工作。

2.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在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统一组织下,对公司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按时完成质监记录和质监报告,质监报告上报公司质量监督站审查批准。

4.按照公司质量监督站安排,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培训取证的具体工作。

5.核查受监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和施工、调试单位的资质,抽查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6.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相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

7.对工程施工的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8.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见证取样和复试工作的符合性;

9.监督、检查到场设备的质量检查与相应管理工作。

第七条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权限

(一)资质核查中发现问题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

(二)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降低质量标准或不按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

(三)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停止其使用;

(四)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项目,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停止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拨款;

(五)协调并仲裁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八条质监注册申报

工程开工前,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申请质量监督注册,填写《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受理质量监督注册后,正式通知质量监督办公室。已完成监督注册登记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按要求向质监办公室提供用于注册申报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九条质监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一)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根据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上报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按照工程具体进度情况安排质量监督检查。

(三)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工程质监工作分阶段进行,并在各阶段条件具备后开展质监工作。

(三)对要求质监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 向

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申请质量监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监检申请书》(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质监组,报公司基建部批准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可按所涉及专业分组,也可按对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般通过大会听取汇报、分组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过程,并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过监检组讨论评议,最后以大会形式将监检组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一)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1.架空送电线路按照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和线路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1)杆塔组立前阶段:杆塔基础完成70%及以上,进行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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