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类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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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02.09•【文号】国电办[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2.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国电办[1999]59号)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电联,华能集团,电视总院,水规总院,电网公司,水电总公司: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和高质量的实施,国务院最近召开了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对如何提高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加强规范管理工作做出了部署,朱鎔基总理、吴邦国和温家宝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严格责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重要讲话。

基础设施建设是功在当代、利在干秋的事业,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应站在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来认识工程质量问题。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为此,特作以下通知。

各网、省(市)电力公司要立刻传达贯彻国务院会议内容,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辖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输变电工程,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安居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有无“三边工程”、“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简称“四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要组织制订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树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将检查落实情况于1999年3月中旬以前报国家电力公司。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工作管理,明确各单位的职责,规范结算工作的流程,确保工程结算有序开展,依据《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1〕279号)、《关于明确“大建设”体系结算管理职责的通知》(京电基〔2012〕7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公司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电财〔2012〕36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网公司及我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35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的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其他电压等级基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结算,包括非物资工程结算及物资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建设费用的结算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基建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程组织单位的工程结算工作;(三)负责组织公司工程结算复核、监督工作;(四)负责协调解决非物资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五)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六)负责协调属地公司按时完成前期工程结算。

(七)负责批复输变电工程全口径结算。

第六条物资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物资结算管理细则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物资结算工作;(二)负责组织设备监造费用结算;(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程组织单位的物资结算工作;(四)负责协调解决工程物资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转变”,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规范基建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基建管理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基建管理”指公司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划分,在基建工程建设全过程所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建管理遵循“三化”(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三统一”(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原则。

(一)集约化。

推进建设管理职能向公司总部、省公司集中,强化工程建设关键环节集中管控,优化配置电网建设资源;推进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属地化,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分层级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对外协调合力,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效益;(二)扁平化。

构建扁平化组织架构,科学划分管理界面,分层级承担电网建设任务,提高建设管理效率;(三)专业化。

深化基建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三通一标”,夯实基建管理基础,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提升电网建设专业化水平;(四)统一管理制度。

公司统筹研究制定基建管理通用制度,各级单位统一执行,确需制定差异性条款的,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报公司总部批复后实施;第 2 页共 19 页(五)统一技术标准。

公司统筹电网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各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的技术标准,各级单位统一执行;(六)统一业务流程。

公司研究制定公司电网建设业务流程,各级单位在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统一执行。

第四条本通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基建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五条公司总部设立国网基建部、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等基建部门。

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经研院、国网能源院、国网智能院、中国电科院等公司直属单位作为总部层面的电网建设支撑保障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监督机构应明确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质量监督、验收、检测、评估等工作。

2. 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包括施工过程监督、材料检测、施工工艺评估等。

3. 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4. 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督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监督人员队伍,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 监督方法和手段:监督机构应采用合适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评估等。

6. 问题整改和处理: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方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7. 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工、罚款、吊销执照等。

8.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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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模版(3篇)

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模版(3篇)

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供电分公司的基建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与可靠性,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基建工程管理按照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管理、进度管理、文档管理等要求进行。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某供电分公司所有基建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基建工程需进行系统化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验收备案等环节。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依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经过专业评估和论证,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交付标准、预算和进度计划等。

第七条项目计划应包括工程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安全计划、进度计划等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计划进行各项工作,并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需进行验收备案,包括质量验收、安全验收、保修期验收等环节,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设计文件应经过审查和审批,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应经过审批,施工现场应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应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需进行质量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施工、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安全计划和安全保证措施,并进行专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基建期工程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基建期工程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基建期工程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集团一期2×1000MW级高效超净燃煤电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程技术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三条技术监督: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利用先进的检测、试验手段,在发供电设备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过程中,在电能、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性能与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第三章执行标准第四条工作职责(一)建设单位负责人1. 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2. 组织制定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

3. 组织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工作。

4. 对由于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负责提出行政和经济处理意见。

5. 发现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严重损坏和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签发技术监督告警通知单,并限期治理。

6. 协助技术监督单位开展技术监督、技术服务工作。

(二)工程建设部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电网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标准、导则和技术措施。

2. 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审核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考察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并定期修订。

3. 建立技术监督组织机构。

清晰界定各部门、各岗位、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级、分段管理,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并及时解决网络运转中存在的问题。

4. 确保监督数据真实、可靠,发现重大设备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5. 贯彻电力行业反事故措施,吸取新机组稳定、完善经验,加强基建工程的技术监督。

对建设相关方,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技术监督或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

6. 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2)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3)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xx]36号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质量监督中心站: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六条电力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

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㈠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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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附件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认真贯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北京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电力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部门对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基建工程行使质量监督权。

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未经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检测的基建工程,不得并网运行,不能申报各类优质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35kV及以上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和大型换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及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挂靠公司基建部,并在经研院技经中心设置质量监督办公室,质量监督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公司质量监督站的直接管理。

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担任、基建部主任担任副站长,基建部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站长,安全质量处处长担任秘书长。

第五条质量监督站配有若干名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以满足北京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取得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颁发的上岗证,并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第六条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一)公司基建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2.质量监督站负责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受理,负责组织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协调处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签发。

3.公司基建部负责质量监督站财务支出的审批、费用预算管理;重大支出需报站长批准。

4.负责公司年度质监计划管理、培训计划管理。

5.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取证管理。

受上级质量监督站委托,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报名汇总和相关管理。

6.负责与上级质量监督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联系。

(二)质量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受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委托完成综合事务、质监专家库、质监档案、质监信息、质量监督站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具体工作。

2.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在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统一组织下,对公司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按时完成质监记录和质监报告,质监报告上报公司质量监督站审查批准。

4.按照公司质量监督站安排,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培训取证的具体工作。

5.核查受监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和施工、调试单位的资质,抽查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6.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相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7.对工程施工的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8.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见证取样和复试工作的符合性;9.监督、检查到场设备的质量检查与相应管理工作。

第七条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权限(一)资质核查中发现问题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二)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降低质量标准或不按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三)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停止其使用;(四)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项目,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停止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拨款;(五)协调并仲裁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注册申报工程开工前,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申请质量监督注册,填写《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

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受理质量监督注册后,正式通知质量监督办公室。

已完成监督注册登记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按要求向质监办公室提供用于注册申报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九条质监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一)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根据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上报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按照工程具体进度情况安排质量监督检查。

(三)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工程质监工作分阶段进行,并在各阶段条件具备后开展质监工作。

(三)对要求质监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 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申请质量监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监检申请书》(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

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质监组,报公司基建部批准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二)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三)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可按所涉及专业分组,也可按对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般通过大会听取汇报、分组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过程,并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过监检组讨论评议,最后以大会形式将监检组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一)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架空送电线路按照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和线路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杆塔组立前阶段:杆塔基础完成70%及以上,进行了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基础混凝土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回填土密实符合规定,施工场地文明整洁;本阶段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2)导、地线架设前阶段:杆塔组立工程完成70%及以上,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本阶段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3)投运前阶段:主体工程按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齐全;线路通道畅通,相位正确,标识齐全,线路参数已测定;施工技术文件和工程资料基本收集、整理完毕;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二)变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变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变电站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基本完成、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大型换电站工程质量监督参照变电站工程执行)2. 变电站工程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证明及见证取样、复试手续齐全、完整。

(2)变电站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基本完成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齐全。

(3)投运前阶段:全站电气设备均已安装完毕;设备投运前的电气试验,保护、远动、自动化和通信系统已调试完毕;消防系统已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整理完毕。

(三)电缆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新建电缆工程按照电缆隧道工程初衬完成、电缆敷设前、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 电缆工程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电缆隧道工程初衬完成阶段:工程初衬施工完成,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

(2)电缆敷设前阶段:隧道本体全线完工,隧道内电缆支架、照明设施已安装完毕;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证明及见证取样、复试手续齐全、完整。

(3)投运前阶段:主体工程按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投运前的电气试验已完成,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隧道内通道畅通,相位正确,标识齐全;施工技术文件和工程资料基本收集、整理完毕;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第四章质量监督评价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质监组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意见,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交质监办公室存档。

对检查结论合格者,质监办公室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质监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组织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书面报送质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负责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签章(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费用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费和监督过程所发生的检测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

大、中型工程项目按其土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小型工程项目比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但最多不超过其土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

第十八条跨年度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可分期支付,当年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原则上一次支付,由质量监督站专列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质量监督人员薪酬;(二)工程质量监督费、检测费;(三)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四)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资料费;(五)质量监督站办公用品、检测工具、交通工具购置费;(六)质量监督站奖励基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建部〔2004〕25号)和《关于明确“大建设”体系质量监督工作相关要求的说明》(京电基〔2012〕69号)同时废止。

附录A: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附录B: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文件填写说明附录A: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附录B: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文件填写说明一、基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按基建工程的不同检查阶段分别形成。

(一)变电站质量监督检查阶段性记录文件包括:1.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

2.变电站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基本完成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

3.变电站投运前电气安装调试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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