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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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整理)预可和工可编制办法

(整理)预可和工可编制办法

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09〕712号发文日期:2009.11.20 索引号:2009-646879关于印发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港口企业:原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09年11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港口健康、持续发展,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港口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港口码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是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三、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分别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相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万州府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4〕39号江南新区管委会,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疏堵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和万州港口规划调整实际,切实开展主城区域岸线调整及港口码头关闭搬迁实施工作,基本取消了长江一桥和长江二桥之间环湖区域生产性泊位,关闭了部分港口码头,规范了沙石作业码头,整顿了船舶停泊秩序,改善和提升了城市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我区长江一桥至长江二桥之外长江沿线违法占用岸线、违规建设港口码头现象较为突出且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港口建设和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有效遏制违规建设码头和非法从事港口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长江岸线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工作。

万州地处长江三峡库区腹心,既是中西结合部的“桥头堡”,又是长江十大港口之一,2013年港口吞吐量已达2000万吨,水运优势十分明显,这是推进万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

长江南北两岸岸线是不可再生的稀缺公共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保障水运安全和推进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码头建设审批工作,加强对码头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权限由上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确定。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报告、技术方案等,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环境评估:建设单位应对码头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批会议:由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码头建设项目审批会议,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并在会议上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相关部门根据审批会议的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码头建设项目的决策,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批决定书。

第八条批准证书颁发:建设单位根据审批决定书,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码头建设项目的批准证书。

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码头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审批时限第十条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定程序确定,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审批责任和处罚第十二条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导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发改投资规〔2021〕1810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现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14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以下简称口岸,不包括原二类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2017,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加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含海南“二线口岸”,下同)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安排标准和原则第三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主要支持的口岸范围是,已经国务院批准新开放、扩大开放的对外开放口岸,以及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和国家口岸办年度审理计划并已由中央编办出具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待开放对外开放口岸。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渝交委[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工程管理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9月24日附件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码头及配套堆场、仓库、客运站、储罐、港池、护岸等经营设施以及公用的防波堤、锚地、航道等设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维护单位】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航道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维护。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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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为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城市总体规划》、《xx港口总体规划》。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港口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港口岸线选址。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首先向区交委提出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同时抄报xx港航局(四级及以下航道抄送区港航局),由xx交委会同xx港航局、xx航道处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岸线选址,由区交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区交委报重庆市交委,由重庆市交委批复岸线选址。

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同意后,再由区交委下文批复岸线选址。

(二)业主取得岸线选址批复后,分别向区水利、环保、地灾、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论证和行政许可,取得前置条件后,向区发改委报送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待区发改委核准批复后,再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

长江干线深水岸线由市交委转报国家交通部审批,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

只设置囤船不实施港口设施建设的项目,长江干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岸线,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岸线。

(三)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港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环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设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重庆市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

施工图审查由区交委负责。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项目监理、招投标及开工备案。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监理,区交委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向区交通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后,再向区交委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同时,施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通告警告,影响船舶正常通航的施工作业,还必须申请海事部门进行安全维护。

(六)工程实施及交竣工验收。

施工中,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积极配合施工监理、交通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工程完工后编制好竣工资料,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安全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审批的1000吨级以上港口建设项目由市港航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验收评价,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一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由港口经营业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九)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港口经营业主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三、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港口经营业主才能进行港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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