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总承包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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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九部委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九部委文件

发改法规[2011]3018号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总体介绍解析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总体介绍解析

类别
货物
状态
类别
勘察 设计
状态
1 2 3 4

已计划
监理
已计划
FIDIC合同 条件体系?

一、标准文件综述


工程标准文件有“血缘” 关系,3018号文件、56号 令、3419号文件一脉相承!
标准文件体例安排
相关法规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九部委发改法规3419号文件)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文件的通知》(九部委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件)


一、标准文件综述


九部委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件主要内容: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 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 “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标准文件
一、标准文件综述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
一、标准文件综述


包括各地的一 些管理要求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 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 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 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 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的依据。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 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 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合同条款环环相扣,修 项目具体要求

工程招标与合同标书

工程招标与合同标书

工程招标与合同标书我们要明白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

工程招标是指业主或招标人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让有意向的承包商提交工程项目的方案和报价,最终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文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招标人对工程项目要求的具体表述,也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我们来探讨工程招标与合同标书的编写要点。

一个标准的招标与合同标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 封面和目录:清晰展示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单位等信息,目录则方便查阅文档结构。

2. 招标公告:简要介绍项目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报名时间等关键信息。

3. 投标须知:明确投标程序、投标文件的格式和提交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

4.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基本信息、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5. 技术规范:详细描述工程技术要求、施工方法、材料标准等。

6. 附件:如有必要,提供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价格表等相关附件。

在编写工程招标与合同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语言要准确、简洁,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 条款要全面,覆盖所有可能影响工程实施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

- 重视风险分配,明确各方在面对不可预见事件时的责任和义务。

- 注重合同的可执行性,确保合同中的条款能够在实际中得到落实。

为了保障合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招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竞争,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招标投标逐渐成为行业趋势。

这不仅提高了招标的效率和透明度,也对招标与合同标书的编写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编写者需要不断学习新技术、新规则,以确保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招标与合同标书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法律文件,其编写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到内容全面、条款明确、风险可控。

九部委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九部委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依据。
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标准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各地在实施《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广 电 总 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招标投标文件通知
发改法规[2011]3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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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九部委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发改法规[2011]3018号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民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地区管理局: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5.2开标程序21
5.3开标异议21
6.评标21
6.2评标原则22
6.3评标22
7.1定标方式22
7.2中标候选人公示22
7.3中标通知22
7.4履约担保22
7.5签订合同23
8.纪律和监督23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3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3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3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3
4.招标文件的获取5
6.确认6
7.联系方式6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7
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7
附件:确认通知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1.总则13
1.1项目概况13
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3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4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64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3.2详细评审36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7
3.4评标结果3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9
评标办法前附表39
1.评标方法41
2.评审标准41
2.1初步评审标准41
2.2详细评审标准41

招标与施工合同

招标与施工合同

招标与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本文将从招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和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招标招标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竞争。

招标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它包含了项目的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须知等内容。

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合理制定招标方案,明确项目的规模、投资、进度等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关注投标单位的资质、实力、业绩等方面,以确保投标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

二、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招标与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 工程范围:明确项目包括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2. 工程质量:规定项目的质量标准,明确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

3. 工程进度:设定项目的施工周期,明确各阶段的完成时间。

4. 投资控制:确定项目的总投资,明确投资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5. 合同价格:约定项目的合同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

6. 付款方式:明确付款的时间、条件和金额。

7.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责任。

8. 争议解决: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9.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明确合同的开始执行、变更条件和解除方式。

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实力、业绩等方面,确保投标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

同时,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执行合同执行是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确保施工单位顺利推进项目。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施工合同的效力等级

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施工合同的效力等级

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材料繁多、信息量巨大,难免会出现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再加上双方经常会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其他原因导致“黑白合同”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对以上几种文件及合同的效力等级问题进行梳理。

一、对于必须采用或约定采用招投标的项目,中标合同 >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也就是说,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认定,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

二、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一般而言,一个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过程中,会形成数量庞大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书等,仅招标文件就可能包括招标公告、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施工标准、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诸多文件。

在如此庞杂的信息量下,难免会出现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更有甚者,投标人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有意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材料、工程量等进行篡改,以谋取更大的利益。

那么,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哪份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呢?1、对于必须采用或约定采用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文件 > 投投文件无论是对于依法必须采用招投标的项目还是双方自愿采用招投标的项目,只要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就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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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的指令变更
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 业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 3)施工变更的范围 1)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 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在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 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 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求复工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无法继续 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 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 1)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 1)承包商提交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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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价款的确 定及价格调整
1)发包人直接发布变更指令 2)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建议发布变更指令 (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的变更,以 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 1)设计变更的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 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 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通 知,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 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 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 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 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 范引起的变更 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 2)采购变更的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 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 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 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
1)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有规 定的,则适用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或价格
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 机具、工程量等单价 (含 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
2)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 规定的, 可以适用合同中类似工程的费率 或价格
价款 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 机具、工程量等单价 (含 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 规范引起的变更 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 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 承包人为实施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 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 发包人批准作为变更。若发包人未能批准,承 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执行 ( 5)调减部分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暂停 超过 45 天,承包人请
3)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 规定,合同中也没有类似工程的,适用新 的费率或价格
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新的费率或价格应当根据实施该项工程
第 3 页 共 16 页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 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报发 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 似于变更项目工程的, 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 工程资料、 计量规则、 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 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 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报发包人确认后调 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 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 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 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但应考虑承包人报 价浮动因素, 即调整金额按实际调整金额乘 以报价浮动率计算。 若承包人事未先将拟实 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 则视为工程变更 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 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承包人报价偏差的调整 若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 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 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接受变更的建议报告后, 审查批准,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
工程师接到承包商建议后, 应尽快批准或 回复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
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变更
商不应耽误任何工作
提出的估算和竣工时间的延长,并未提出异议
的,自发包人 接到此书面报告的第 11 日开 始 ,视为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不接受变更的理由经 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
( 3)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 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都应要求承包商 记录所实施变更所支付的费用 ( 4)实施变更
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 1)变更价款的确定:
( 1)变更估价原则:
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 (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
《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内容的数量 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 2)任何工程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 改变 ( 3)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和(或) 尺寸的改变 ( 4)任何工程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 的工程除外 (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 产设备、材料和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 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和勘探工作 (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 2)承包人 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在 10 日内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 3)发包人接到承包人 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 后 10 日内 对此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
恢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若承包商能遵守该变更指示,则应提交: 1)对将要实施工程的说明,以及实施的 进度计划 2)承包商依据合同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 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 2)工程师回复建议书
变更的范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 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 他特性 (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 尺寸 (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 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 工程的, 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
程数量变化 不足 15%,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 似于变更项目工程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 似于变更项目工程的,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 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 工程造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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