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1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
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
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
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
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
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电子行业电子签名法

电子行业电子签名法1. 引言电子签名是指用电子方式表示并附加在文件、数据或者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一种技术手段。
在电子行业中,电子签名法起到了保护电子交易安全、确保合同效力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电子行业中的电子签名法,并对其相关要点进行解析。
2. 电子签名法的定义与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署人的身份信息,常见的身份识别方式包括数字证书、手机动态密码等。
•唯一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确保签名唯一,即一个签名只能对应一个签署人。
•完整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保证签名的完整性,任何篡改、修改都会导致签名无效。
•可追溯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追溯到签名人的真实身份和签名时间等相关信息。
3.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备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在电子合同、电子文书等文件中,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但是,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证据保全:在电子交易中,必须保留与签名相关的证据信息,包括签名人的身份证明、签名时间戳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验证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安全保护:电子签名过程需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签名数据被篡改、窃取或伪造。
•权威认证:为了增加电子签名的可信度,可以采用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来进行身份认证。
4. 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适用于以下情况:•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可以代替手写签名,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文书:电子文书中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邮件: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确保电子邮件的发送者真实可信,防止电子邮件被篡改或冒充。
•电子报表:在电子报表中,采用电子签名可以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电子签名的风险与防范虽然电子签名在电子行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电子签名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技术保护:采用安全的电子签名技术,确保签名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电子签名法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
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
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
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
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
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
(三)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
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
➢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
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
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
提供上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向凭证使用人(收
文者)发出要约;
(4)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
有效
(5)受文者承诺,交易达成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者及认证验证者的法
律关系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电子签名法 概述

电子签名法概述1.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背景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但电子商务所带来的贸易方式革命性的变化,却遇到了传统法律的障碍,产生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是:1、书面形式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商业票据等,都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法律效力。
但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媒介为信息载体,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
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予以明确。
2、原件和保存问题。
重要的商务活动要求提供和保存相关原件;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
而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间传递信息,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输入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都只能算是“副本”。
那么,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什么样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需要明确。
3、签名问题。
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质文件上手书签名或盖章,一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所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的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
鉴于签名盖章对保证交易安全极为重要,有关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等重要的商务文件,须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始生效力。
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传递交易信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签名、盖章方式,为此人们创造了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数据“签名”的技术,以其作为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这种签名是否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4、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
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
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
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
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
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
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
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保证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配发一个,但他们唯一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完全忘记的情况,但电子签名有可能被遗忘,记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4.0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作说明:一、制定电子签名法的必要性传统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一份书面合同一般要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让交易对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者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法律上才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电子商务中,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靠技术手段替代。
因此,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称之为电子签名。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世界电子贸易从2000年开始,将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
同时,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愈加广泛。
电子签名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一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三是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
网上数据、资料常被滥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对电子交易的安全缺乏信心。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有关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的诞生

《电子签名法》的诞生《电子签名法》的诞生2004年8月28日,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国家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诞生。
这部被业界人士看作“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终于迈出了最为重要的一步。
电子签名也称做“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
简单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
2004年3月24日,在《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
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
随着今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其最终审议并通过,我国中央一级的电子签名立法正式浮出水面。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式迈入网络时代,对未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乃至商务、政务活动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大大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电子通信论文《《电子签名法》诞生》。
电子商务网站是最急切盼望电子签名法出台企业中的一部分,中国已经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2003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达到2700亿元。
对于国内电子商务网站而言,在银行支付体系、信用卡认证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将改善网站在支付、认证方面面临的问题,提高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诚信认同。
据法律专家介绍,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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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