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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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爱国卫生工作者。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划定范围。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工作质量。

第六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者应当秉持爱国卫生事业的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

第八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设施和卫生用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爱国卫生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活动,提供专业的卫生服务,关注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第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评估和检查,以确保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和爱国卫生工作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二)1.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卫生工作中。

3. 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公共场所、食品饮品、住宅环境等的卫生安全。

4. 加强对疾病预防和控制的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与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5. 督促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6.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和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规划、建设、工商、园林、交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案,由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3日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室内;(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专门培训的教室;(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屋;(六)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七)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八)200平米以上的各类商场;(九)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售票厅;(十)单位自行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献血条例》涵盖。

二、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5年6月1日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运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25号)涵盖。

三、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2月15日修订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2018年5月30日施行的《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涵盖。

四、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3年4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涵盖。

五、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的主要内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认定工作”已被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取消。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27号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27号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正文:----------------------------------------------------------------------------------------------------------------------------------------------------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第五章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七章监督考核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由政府主导,实行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七条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

昆明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检查评比重点标准

昆明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检查评比重点标准

昆明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检查评比原则
一、公共部分检查评比内容
管理制度(合计12分)
资料管理(合计18分)
健康教育工作(合计10分)
除“四害”工作(合计25分)
二、分类检查评比内容
机关卫生(合计35分)
学校卫生(合计35分)
医院卫生(合计35分)
工矿公司(公司)卫生(合计35分)
公园、风景区卫生(合计35分)
宾馆、饭店卫生(合计35分)
机场、车站卫生(合计35分)
管理制度(合计12分)
注:五项卫生制度:1、周末卫生日制度;2、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制度;3、卫生区包干责任制制度;4、公共场合严禁吸烟制度;5、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
动制度。

资料制度(合计18分)
健康教育工作(合计10分)
除“四害”工作(合计25分)
机关卫生(合计35分)
学校卫生(合计35分)
医院卫生(合计35分)
工矿公司(公司)卫生(合计35分)
公园、风景区卫生(合计35分)
宾馆、饭店卫生(合计35分)
机场、车站卫生原则(合计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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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2.05.30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5.30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2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九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卫生区包干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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