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

(二).申报权利
1.申报权利的条件 (1)权利申报人必须是被公示催告票据的持票人。 (2)权利申报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法院作出除 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2.对权利申报的审查 (1)要求利害关系人提出票据。 (2)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 3.权利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以后,公示催告便没有继续的 必要而应当终结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通常的审理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本章思考题 1.公示催告的概念和特点各是什么? 2.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3.简述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4.简述除权判决的条件和效力。
参考案例
1996年8月29日,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 司原料供应站工作人员陈立出差途径广 州时,被他人盗走汇往江门采购原料的 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 出票人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区支行, 持票人是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 应站,支付人是中国银行江门分行,承 兑协议编号9-2-2,交易合同号码91-105, 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供应站于1996 年9月7日向广东省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江门市城区法院受理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 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行发出止付通 知,并在三日内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 权利。在公告期间,一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交了 被催告的票据。经审查,该票据与被催告票据完全吻 合。但申请人对申报人取得该票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 疑,法院遂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获得票据的合 法性。因申报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 申报。 问题:本案审理是否正确?
(三)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 申请所作出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2.除权判决的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人 民法院裁定驳回。 (2)必须由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 (3)公示催告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 个月内提出申请。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必然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按照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罗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说,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说,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
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应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报酬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民事诉讼法习题5

民事诉讼法习题5公示催告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一、单项选择1.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2.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
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3.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以在英国诉讼B.必须在中国诉讼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
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A.受理此案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适用意见》第15条5.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适用意见》第14条6.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住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7.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8.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汇总

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汇总(一)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考试内容和目的:本章的内容较多,教材共分为七小节来介绍。
依次介绍了经济诉讼概述、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2004年考试试卷本章考查了4道单选题和2道多选题;2005年考查了1道单选和2道多选。
本章是考试的重点,在历年考题中分值较多,主要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和灵活运用,难点主要在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管辖,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整体把握和其中重点法条的准确记忆。
需要掌握的内容:1.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内容2.上诉和两审终审制的含义3.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4.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程序5.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6.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7.权利申报的条件和内容8.申请执行的条件9.执行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条件需要熟悉的内容:1.经济诉讼的概念2.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和程序3.开庭的程序4.第二审的程序5.提起审批监督程序的条件和途径6.督促程序的概念7.申请支付令的条件8.支付令生效的条件和效力需要了解的内容:1.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2.审判庭的组成方式3.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及特点4.第二审程序的概念5.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6.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7.解除判决的概念和意义8.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措施的种类重点难点及典型例题分析:(一)经济诉讼概述1.熟悉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了解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审理经济纠纷的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纠纷案件。
公示催告名词解释

公示催告名词解释1.引言1.1 概述公示催告是一种行政公告的方式,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目的是为了告知公众有关事务、政策和法律的相关内容。
公示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运行。
催告则是一种官方通知方式,常用于对某些特定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和催促。
催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民、企事业单位等对特定事项有足够的了解和行动,以促使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操作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示和催告在实际应用中经常结合使用,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公示主要有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公众参与,而催告则更加强调个体的告知和行动的迅速性。
两者的结合能够更好地达到行政公告的目的,确保政府机构的信息传达和社会的顺畅运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示的定义和作用,以及催告的含义和用途。
进一步分析公示催告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公示催告的视角。
1.2 文章结构在本篇长文中,主要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对公示催告进行概述,介绍公示和催告的定义,以及明确文章的目的。
通过引言,读者可以对公示催告这个主题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
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公示和催告的含义、作用、用途等方面的内容。
在2.1节中,将介绍公示的定义和作用,包括公示的概念、公示的作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
在2.2节中,将阐述催告的含义和用途,探讨催告的定义、催告的作用以及催告在各个领域中的实际应用情况。
通过对公示和催告的详细分析,读者将能够对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重要性有更深入的理解。
结论部分将对公示催告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进行总结。
在3.1节中,将强调公示催告的重要性,概括一些原因和现实需求,说明公示催告对社会管理和公共利益的促进作用。
在3.2节中,将进一步探讨公示催告的实际应用情况,并举例说明公示催告在各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以加深读者对公示催告意义和实用性的理解。
通过以上的文章结构安排,读者将在各个部分有条理地理解公示催告的定义、作用和实际应用,全面掌握公示催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
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
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
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5. 判决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法院判决驳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公告期满后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1. 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 2.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 其他组织 3.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 必经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程序 )
7.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如果失踪人其他亲属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的,法院就按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 8.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本人或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查明以 后作出新判决, 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告的选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 员会提出申诉, 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 案件。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强化训练试卷C卷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强化训练试卷C 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 ) A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 C 、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 、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2、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
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A 、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B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C 、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 、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3、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
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
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
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
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 、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C 、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D 、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4、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
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 、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C 、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D 、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5、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A 、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 、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 、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6、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 、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 、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7、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 、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8、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的是( ) A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C、地方人民政府D、地方人民代表大会9、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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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浅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公示催告适用范围票据法
论文摘要: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各国规定不一,而且历史上也经过了由宽到窄的演变过程。
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宽泛,共有四种:一是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原来还有失踪人的公示催告,1951年1月15日《失踪法》宣布取消。
二是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
三是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
四是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
此外,在《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中还规定有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所谓票据,是指发票人(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
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
盗、遗失或灭失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标间地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根据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都签发该汇票的银行,出票银行一般委托“代理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商业汇票则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与银行汇票不同,商业汇票必须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即为承兑人。
商业汇票的使用主体也有限制,即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潜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的重要不同之处。
根据出票人的身份不同,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商业本票是指银行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本票。
我票据法所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不承认商业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微波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即仅限于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15条的规定,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支票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支票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由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汇票、本票和支票三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汇票和支票是委托式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包括三方,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是允诺式的票据,其当事人只有两方,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的。
就汇票和支票二者的区别来说,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此为限;支票都是即期的,即都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而汇票则有限期和远期之分。
票据在发生被盗、遗失和灭失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其范围仅限于“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所谓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背书转让,则是指持票人以背书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那么,哪些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呢?对此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界定:
1、从理论上讲,无记名票据无须背书,仅以直接交付即发
生转让票据的效果,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则应当以背书方式转让。
因此,无记名票据丧失,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24条、第76条的规定,在我国,仅承认记名汇票和记名本票,而不承认无记名式和指示式的汇票和本票。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有例外规定,汇票和本票是可以背书转让的。
对于支票,根据《票据法》第85条、第87条的规定,则包括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而对于无记名支票,在没有依法补记收款人名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
3、《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作出了某些限制。
包括:(1)根据《票据法》第27条,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2)根据《票据法》第36条和第81条、第94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不过,这一规定并非适当,因为它与《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后者并没有作出这种强制性的限制;而且,该条款所作的限制大大干预了市场经济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相违背。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从国外情况看,可以公示催告的事项,除了票据外,还包括其他有价证券,如指示证券、抵押证券、提单、仓单、股票、载货证
券、保险单等。
这些证券目前在国内大多数是禁止公示催告的。
但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针对我国的实体法制度不健全、不发达的现状而特意设置了一项弹性规定,指出对于其他事项,如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技术意义,即它可以适应以后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其他法律在必要时可以增加使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项,从而为扩大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强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留有余地。
因此,其他事项是否可以依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公示催告,取决于有关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
目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包括下述两类:
1、记名股票丧失时的公示催告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只有丧失记名股票时,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即使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情况时,也不能依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公示催告。
2、提单等提货凭证丧失时的公示催告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它是一种代表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其合法持有人对提单上记载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凭单可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亦负有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的义务。
提单持有人如果因提单被盗、遗失或灭失等原因而失去对提单的占有时,其提货权就难以实现。
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的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据这一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海事法院即可依法作出判决,从而使申请人对提单等提货凭证所享有的权利得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