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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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放顶煤开采是指以不开采顶板为前提,保留顶板完整性,先将煤层下段采完,再回采上段煤岩。

随着煤炭资源的渐渐枯竭,放顶煤开采成为一种经济、高效、安全的煤炭开采方式。

但是,由于放顶煤开采的特别性,必需订立严格的管理规定,规范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生产过程。

一、安全管理规定1、严格实行“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方针。

2、订立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依据煤层地质情况订立合理的基础支撑及顶板支撑方案;3、放顶煤开采区必需设置充分的排水及瓦斯抽采设施。

瓦斯的抽放处理必需符合《瓦斯爆炸防备规程》的要求。

4、定时、定点的安全检查,各生产区内必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对安全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实行措施加以整改;5、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到安全自救、互救,适时发觉和处理隐患。

二、生产管理规定1、做好生产统计记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单位时间内产量、出工人数等,进行认真的生产统计记录,以便科学管理。

2、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管理:生产技术人员需要专业的技能和学问,他们的作用是关键的。

必需通过培训和考核,选拔、培育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3、配备完善的生产设备:包括通风、水电等,必需具有先进性和科技性,以充足生产需要。

4、定期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革新:通过生产试验,不断改进和优化工艺流程,实现生产的升级和提高经济效益。

5、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生产和管理工作,全员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调薪、嘉奖、安全岗位评聘、企业制度等各方面考核依据。

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严格实行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2、提高环保技术水平,削减污染。

开展绿色矿山集中开采,合理利用煤矿资源,避开环境越来越恶劣。

3、严禁任意倾倒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做到事故出奇不穷,事故后果堪忧。

四、纪律管理规定1、坚持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的管理,保障煤炭开采顺当开展,避开因人为失误导致事故发生。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煤矿放顶煤开采是指在煤层开采过程中,对矿层上覆顶板的一种措施。

放顶煤开采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开采成本,提高矿山的经济效益。

然而,放顶煤开采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具体包括矿层顶板的不稳定,顶板控制不当导致的事故等。

为此,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放顶煤开采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放顶煤开采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井下矿层进行科学评估和安全评估,确定矿层的稳定性和放顶煤开采的可行性。

其次,要编制详细的方案,并进行安全论证。

方案中应包括放顶煤开采的具体步骤、所需设备和工具、安全措施等内容。

最后,还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

二、放顶煤开采中的安全措施1. 矿层的支护和加固放顶煤开采过程中,为了预防顶板塌方事故,必须对顶板进行支护和加固。

常用的方法有锚杆支护、锚索支护、钢梁支护等。

具体的支护和加固方式要根据矿层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 定期检查和维护放顶煤开采后,矿层顶板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顶板。

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顶板的稳定性,及时清理顶板上的杂物,修复破损的支护设施等。

3. 安全管理放顶煤开采是一项危险的作业,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等。

三、应急预案即使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放顶煤开采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事故报警程序、事故抢险措施、员工疏散逃生等内容。

此外,还要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而有序地进行救援。

总之,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是确保放顶煤开采安全的重要工具。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安全水平。

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障煤矿放顶煤开采的顺利进行,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为了规范企业的放顶煤开采作业,确保生产安全、优化资源利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从事放顶煤开采的生产作业。

第三条放顶煤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采矿工作面上部最终一段未采出的煤层。

第四条放顶煤开采必需遵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下属规章制度。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进行放顶煤开采前,必需订立认真的放顶煤开采方案,包含具体开采区域、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安全措施和管理责任等。

第六条放顶煤开采前,必需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明确地质构造、地下水情况和瓦斯等有害气体情况,确保开采安全。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前,应进行员工培训,包含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和放顶煤开采技术等内容,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放顶煤开采前,必需订立煤矿通风系统方案,确保各工作面通风系统畅通,并安装瓦斯抽采设备,保证瓦斯安全。

第九条放顶煤开采前,必需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能够满足放顶煤开采的需要。

第三章放顶煤开采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放顶煤开采必需有特地负责的管理人员,并设立放顶煤开采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工作必需有明确的班次制度,并配备充分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和连续生产。

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工作必需有严格的瓦斯抽采掌控,确保瓦斯浓度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三条放顶煤开采必需有日报表和月报表,记录放顶煤开采的生产情况、安全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必需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瓦斯浓度、温度和压力等参数,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放顶煤开采必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预案,做好矿井瓦斯突发事故和其他突发祸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放顶煤开采必需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放顶煤开采中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可靠性。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顶煤开采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活动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矿井构造和开采工艺,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技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明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六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经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八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全体职工都能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第九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矿山安全监测、通风与防尘、火灾与瓦斯防治、矿山安全设施等。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放顶煤开采企业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助解释。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1. 背景煤矿放顶煤开采是一种常见的采煤方式,但是其操作过程中容易导致矿井地质变化、岩层失稳,从而引发重大事故。

为此,为了保障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 规定内容2.1 煤矿放顶煤开采前的安全性评估在进行放顶开采前,必须对采矿地质条件进行充分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并确保矿井顶板、煤柱和下伏煤层稳定。

同时,还需要做好地下水、瓦斯等问题的防控。

2.2 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煤矿在进行放顶煤开采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在煤矿采矿过程中,要建立科学的防灾预警机制,同时必须配备高精度勘探设备,确保对地质情况的及时了解。

另外,在采煤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控制采深、采高和采宽等因素,保持稳定开采。

2.3 煤矿放顶煤开采后的安全监控在放顶煤开采完成后,也需要对采煤区域进行安全监控。

同时,要对原采空区和下伏煤层进行稳定处理,保障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2.4 立案调查与安全评估对于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应该被纳入安全评估,以优化煤矿放顶煤开采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评估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它们还有助于使煤矿放顶煤开采过程更加合理并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4. 结论安全是任何企业的核心价值之一,特别是对于煤矿企业而言。

由于煤矿放顶煤开采涉及到民生安全和全社会的生产生活安全,因此其安全要最优先得以表现。

这些暂行规定保证了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性,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顶煤开采行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管理活动,涉及放顶煤的探明和开采、矿工作面支护、通风、排水、控制瓦斯、监测预警、安全救援等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开采规划,制定放顶煤开采计划,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把探明储量、矿山开采技术和矿山安全生产需求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高效地开展开采工作。

第二章探明工作第五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采取合理的勘探手段和方法,确保勘探结果准确可靠。

第六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进行岩石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方面的详细调查,掌握矿区地质构造和煤层埋深、倾角、产状等基本情况,为后续开采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依据。

第七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勘探管理制度,加强对探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探明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探煤报告,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开采工作第九条矿山企业在开采放顶煤前,应当根据探明结果,制定相应的开采方案,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放顶煤开采应当采取相应的采煤工艺和技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应当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矿山开采技术。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按照规定的采煤工序进行,合理布置工作面和巷道,确保矿山通风、排水、瓦斯控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矿山岩体的稳定性控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防止岩体失稳造成事故。

第十三条开采过程中发现矿井透水、破碎带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和处理。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控制,配备相应的通风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进行的放顶煤开采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要求第五条煤矿在进行放顶煤开采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包括开采方法、支护措施、通风控制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放顶煤的强度和稳定性的评估,确保放顶煤的稳定性,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第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消除煤层顶板的弱点和不稳定因素。

第八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放顶煤区域的通风管理,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积累。

第九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提前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故。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关停煤矿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完)。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3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3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指的是煤矿井下采动的顶煤。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五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煤矿放顶煤开采的规划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生产措施;(三)监督检查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四)开展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培训;(五)研究和推广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技术方法。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放顶煤采区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置开采工作面,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选择适当的煤矿放顶煤开采方法和采用安全技术设备。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九条煤矿放顶煤采区应当进行科学的勘探和测量,准确掌握地质信息,制定科学可行的开采方案。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放顶煤采区的地质条件和采矿方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技术装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放顶煤开采设备和机械设备,保障矿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定期维护保养的放顶煤开采设备和机械设备,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放顶煤开采设备和机械设备进行技术状况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装备和安全器材,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的矿工安全救援。

第五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放顶煤采矿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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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第四条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

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

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

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第十二条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

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

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条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

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第十七条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

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

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二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

在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联络巷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附近存在大冒落、积存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排放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其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

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六、防治煤尘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两巷供水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分别安装水质过滤器。

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轨道顺槽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二十九条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

第三十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

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第三十一条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防止煤尘堆积现象。

第三十二条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条煤层应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必须经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七、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第三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及监测系统。

在开采过程中,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采用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布置方式的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和煤层“三带”宽度合理确定工作面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九条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四十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指标。

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

第四十一条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下分层工作面,其顺槽、开切眼、停采线不得外错布置。

第四十二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且小于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的时间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八、防治水第四十三条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积水分布情况,并摸清相邻矿井的开拓开采和积水情况。

分析各类水患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四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摸清“三带”发育规律。

第四十五条受含水层或老空积水等威胁的工作面,必须超前探放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足够能力的疏排水系统。

第四十六条浅部煤层工作面放顶煤开采,要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并调查分析沉陷区与地表水流、汇水的连通关系,发现漏水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必须加强水情监测。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矿井,要对涌水量、水质、水位动态等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

九、冲击地压(矿震)防治第四十八条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采取解危措施后方可生产。

第五十条工作面要安装冲击地压(矿震)自动监测系统,加强冲击地压(矿震)的监测、分析和研究。

十、地质及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工作面准备过程中要选用物探、钻探等多种探查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煤层厚度变化规律及影响工作面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按规定及时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工作,不断对各种地质因素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五十三条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75%;“三下”采煤的采区回采率要符合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复要求。

第五十四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煤层厚度探测,并建立专门管理台帐。

第五十五条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搜集采出量和损失量等资料,对回采率定期进行计算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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