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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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案例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赵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情简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孙某加入同行业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因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孙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案例均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形。

实际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运用的例子

劳动合同法运用的例子

劳动合同法运用的例子案例一:加班费计算的争议某公司与员工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公司在特定项目期间需要加班,但未与张先生事先达成书面加班协议,也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张先生因未收到加班费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并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法律,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未支付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依法调整加班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一家工业企业因市场变化需要裁减人员,与被裁员工小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小王根据个人工龄和公司规定,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但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方式核算补偿金,引发小王的异议。

小王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存在错误。

根据法律原则,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重新核算经济补偿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小王。

案例一:加班费计算的争议在上述案例中,张先生作为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每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日数。

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在特定项目期间安排了额外的工作时间,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后应当享有相应的加班费,而公司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导致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张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劳动者同意,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而所谓的加班费用,是指企业支付的、以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方式计算的加班工作费。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未支付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在未来的工作管理中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合同十大案例

劳动合同十大案例

劳动合同十大案例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劳动合同十大案例。

先来说说第一个案例啊,就好比有人去公司上班,都干了好几个月了,合同还没签,这像不像你去买东西,付了钱却没拿到东西一样,让人心里不踏实呀!这不,小李就遇到这种事儿,他整天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然后呢,有个案例是公司突然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这就好比你正走在路上,突然有人把你带的路给改了,多让人郁闷啊!小王就碰上了,气坏了他。

还有啊,有人离职了,公司却找各种借口不发工资,这和你借了别人东西,人家问你要你却耍赖不给有啥区别?真让人恼火!小张就深受其苦。

再看看这个,公司规定的加班制度不合理,员工累得够呛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这不就像让你一直干活却不给你吃饱饭一样吗?这能行?小赵那是一肚子委屈。

哎呀呀,还有公司在劳动合同里弄些模糊不清的条款,等员工发现问题了就耍赖,这不是坑人吗?就像给你个模糊的地图让你找路,最后怪你找不到!接着说,有些公司竟然以莫须有的理由开除员工,这不是欺负人嘛!这就和你好好地在路上走,突然有人说你犯了错把你赶走一样荒谬!另外,合同里对工作岗位和职责的描述不明确,导致员工不知道自己该干啥,这多荒唐啊!就像让你做饭却不告诉你做啥菜。

再来讲一个,公司不按合同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员工的安全咋办呀?这不等于把人往危险里推嘛!还有呢,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有些公司故意拖着不办,这不是让人心里七上八下的嘛!最后一个,合同里对于福利的规定模棱两可,员工都不知道能享受啥,这也太让人无语了!总之啊,这些案例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劳动合同可不是小事,咱可得认真对待,不然吃亏的就是自己!一定得看清合同里的每一条,记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别让那些不良公司得逞了呀!朋友们,都要记住啊!。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某,男,20岁,某大学应届毕业生。

乙某,女,25岁,某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

甲某于2020年6月与乙某所在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某担任该企业市场营销岗位,月薪5000元,五险一金按国家规定缴纳。

二、案件经过1. 入职后,甲某发现企业实际工作环境与招聘信息不符,工作内容与预期有较大差距,且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较少。

2. 在工作期间,甲某多次与乙某沟通,要求企业给予培训机会,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乙某以企业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甲某的请求。

3. 2021年3月,甲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企业要求甲某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理由是甲某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

4. 甲某不服,认为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导致其专业技能无法提升,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甲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1. 仲裁委员会受理甲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针对企业提出的甲某违反服务期的理由,仲裁庭认为,甲某提出辞职的原因是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并非其个人原因,故甲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4. 仲裁庭判决企业支付甲某一个月的工资,并赔偿甲某因未履行培训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四、企业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1.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五、案件评析1.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导致甲某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劳动合同法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A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判决A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案例二: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王某在B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判决结果:王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王某未付的加班工资,并根据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李某与C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C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四:劳动合同期限争议- 事实背景:赵某与D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D公司未与赵某续签合同,但继续使用赵某的劳动。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视为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判决结果:赵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D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D公司应支付赵某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 事实背景:孙某与E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孙某离职后在同行业公司工作,E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事例及其分析

劳动合同事例及其分析

劳动合同事例及其分析一、案例简介案例一:张某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试用期为两个月。

试用期满后,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

在试用期期间,张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未能与张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是继续以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支付张某。

张某在工作期间,公司未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二:李某与某互联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满后,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

在试用期期间,李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

合同签订后,公司要求李某加班,但未能支付加班费。

此外,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试用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案例中,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2. 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未能与张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张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 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例中,公司未能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案例二分析1. 加班费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例中,公司要求李某加班,但未能支付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2. 竞业限制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

本案例中,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3. 试用期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本案例中,李某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案例范文

劳动合同法案例范文

劳动合同法案例范文案例一:退休金争议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享受由社会保险费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小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以确保其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根据相关证据,劳动仲裁机构判定企业应当按照小王实际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缴纳退休金,而非给与的很低退休金。

企业对此判决不服,随后上诉至法院。

法院对小王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驳回了企业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劳动仲裁机构的判决结果。

案例二:工资拖欠案小李是家大型企业的员工,由于经济形势不好,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资金困难,连续几个月未能按时支付工资。

小李对此感到无奈,他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小李决定采取行动,他先是向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书面投诉,要求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

然而,企业以资金短缺为由,表示无法按时支付。

小李对此不满,随后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劳动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后,迅速进行了调查,并找到了企业拖欠工资的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企业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企业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案例三:违反竞业限制案小张是家互联网公司的高级研发工程师,根据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与他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小张在离职后迅速加入了一家与公司直接竞争的企业,并开始从事和他在原公司期间相同的研发工作。

原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决定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小张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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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三:社保纠纷问题余某(男)2000年进入深圳某制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4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保险。

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依法参险;(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当如何支付?(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案例四:企业规章制度问题某公司2008年1月1日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

2008年8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

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案例五:调整工作岗位问题某公司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案例六: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姜某于2007年8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9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为由,连续三天记姜某三次大过,并以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

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三张记姜某大过的处罚单。

问题: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风险?■案例七: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1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与其它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引起打架事件。

事后公司以陈某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称其在打架事件中系为保护机器而遭受人身伤害,实为此次打架事件的受害者,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案例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田某于1992年进入某厂任员工,后升任为干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

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

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

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

同时,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该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案例九: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5年11月入职任普通员工。

2009年1月4日,杨某向公司请病假,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任何说明,公司将其视为旷离处理。

后杨某于2009年因病去世,其近亲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问题:杨某是否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案例十: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计算问题梁某与公司老板关系不和,公司老板一直视其为眼中钉,但苦于没有合法的理由将其辞退,2008年12月份,老板忍无可忍,决定不惜任何代价炒掉梁某。

公司人事在计算梁某经济补偿金时发现:梁某2006年1月份入职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发为8000元/月,实发为7500元/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

问题:该公司应当如何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案例十一:订单减少与放假深圳某公司因受世界金融海啸的影响较大,其公司的订单急剧减少,公司决定停产3个月,仅留下一个厂房的机器继续运作,将停产生产线的员工放假3个月,期间公司同意在这3个月内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员工每月生活费,员工觉得不用工作还有钱拿均纷纷表示接受。

■案例十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问题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08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

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2008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

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案例十三: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李某于2004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

2009年4月2日,因公司原因,单方与李某解除合同,李某离职前仍未休2008年度与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

李某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假的经济补偿,公司以其未交接工作为由,拒绝其请求。

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009年年休假工资。

问题: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年休假工资?■案例十四:用人单位诉求劳动者损害赔偿汤某系某公司出纳。

2004年4月30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指派汤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 在两位同事的陪同下,汤某与他人进行交易过程中15万元人民币遭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假币,当即向警方报案,至今未侦破。

事后,该公司要求汤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

问题:劳动者是否应给予赔偿?■案例十五:员工患职业病被解雇2007年7月1日,何某入职某工厂,从事高粉尘工作;2009年5月20日,何某经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一期混合尘肺职业病;2009年7月10日,何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2009年10月28日,工厂向何某发出《工作调整通知书》,告知何某因患职业病已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并提供三个新的工作岗位供何某选择,让其在两天内书面回复。

2009年10月30日,工厂以何某未按时回复,不服从工厂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为由将何某解雇。

后何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撤销工厂的开除决定;(2)要求工厂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问题: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及工厂将何某解雇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十六:刘某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纺织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欠佳,刘某便在外搞起了第二职业,从此,刘某的劳动纪律观念开始淡薄,经常是在厂里转一圈就走,有时甚至根本不来,厂领导考虑到工人的收入较低,厂里的事又不多,对此现象,未多加管理。

1997年下半年,企业效益开始好转,生产逐步转入正常。

1997年10月,企业发出通知,强调劳动纪律,要求所有职工必须克服以往懒散状态,按时回厂上班。

通知发出后,大多数职工按时回厂上班,刘某因自己开的餐馆效益不错,一直未回厂上班,轮到自己当班即请人代替其上班,其间刘某的车间主任多次打电话通知刘某上班,并告知:“如不上班,厂里将予以除名。

”刘某每次都口头答复同意上班,但总不回厂,车间不少职工对此议论纷纷。

1997年12月,企业以刘某长期旷工为由对刘某作出除名决定,并下发除名通知书。

该公司的做法对吗?案例十七: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职工工作岗位不合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3年8月起至1998年7月止。

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1995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

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

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该公司的做法对吗?案例十八1995年8月10日,某乡镇煤矿职工吴某等六人就不服从管理人员强令他们冒险作业被扣发工资、奖金一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1995年6月8日,该煤矿露天矿场爆破时,共打炮眼8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6个,剩下两个炮眼未爆。

10分钟后,管理人员认为这两个炮眼是瞎炮,不会有事,即令吴某等6人进入采矿面作业。

吴某等6人坚持必须排除瞎炮后才能工作,一直未进采矿面采矿。

为此,矿领导以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为由扣发每人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650元。

该公司的做法对吗?案例十九:某皮件加工厂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45天,产假休息期间每月只发80元的基本生活费;超过45天后如果不上班,每天扣10元。

女职工张某生育时难产,且又是双胞胎,身体恢复较慢,休息了50天后才上班。

厂方据“厂规”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元。

为此,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厂方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让其享受法定的产假,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案例二十赵某在成人教育学院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

因赵某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赵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

2000年赵某从成人教育学院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赵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

赵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赵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案例二十一曾被聘为“欧莱雅”公司销售主管的黄小姐,在休完产假上班时,被领导另外安排为美容顾问主管。

她对自己原来的税前工资,从产假前的每月4050元调整为3000余元感到不满,便把这家有名的大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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