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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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财企〔2017〕709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规定政策,促进全省制造业做大做强和提质增效的资金。

第三条制造强省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强化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财金〔2017〕1915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各市财政局、广德县财政局、宿松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等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企业上市(挂牌)和融资担保增量等财政金融奖补政策兑现工作,现就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改善金融服务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440号)附件1,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合肥市财政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肥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奖励资金有关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8号),市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2035号),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皖发改产业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现将《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9日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省“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通知》,制定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

一、贴息融资规模全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的融资总规模1000亿元,专项支持全省制造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土地价款)建设。

二、实施部门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协调督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三、工作机制(一)协调推进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协调相关银行(首批银行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安徽省分行以及徽商银行等,后期根据情况调整),通过单列制造业贷款额度、调整贷款额度比例等统筹1000亿元左右信贷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贷款。

政策性担保机构配合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担保等工作。

(二)联合审核机制。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合审核机制,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是否重复申报、贷款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

(三)评估督导机制。

建立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评估督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相关银行落实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督导,按月对相关银行制造业贷款增长情况、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情况进行通报调度,按年进行考核评估,相关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并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皖商规财字[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商规财字[2006]46号)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省各进出口公司:为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就贷款担保组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大《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传送到企业,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掌握政策。

2、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企业申办贷款,并对申请担保企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3、《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为加快工作进度,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须于2006年8月20日前联合上报第一批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以后每月上报一次,贷款审核推荐委员会定期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推荐。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联系人:省商务厅李庆宏,联系电话0551-2831292;省财政厅何义,联系电话0551-5100398。

特此通知附件: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王金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老大难问题,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拿出切实的行动加以解决”的讲话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扩大出口,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明确,从2006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推动我省制造业做大做强和提质增效,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高端制造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二、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皖发改财金〔2022〕323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2年5月24日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大力推广信用贷款融资模式,着力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企业抵押物不充足和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力争全省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1万亿元、占企业贷款比重超过28%,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6000亿元、占中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8%,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3200亿元、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4%;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超过上年,引导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持续下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财金部:为落实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政策,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根据《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一)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成功实现首发上市、上市再融资、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

(二)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市、县政府。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一)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二)在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四)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五)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三、奖补对象、条件的认定(一)中小企业的认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债务融资的认定债务融资是指经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经证监部门核准发行的公司债。

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1条)

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1条)

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1年10月,343条)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81条)◈ 1. 鼓励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财力的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对新建具有重大科技创新突破的新兴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2. 支持各地对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机构、行业协会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基金招商,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省外企业落户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并支持各地给予奖励。

(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3. 调整优化制造强省资金使用方向,对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工业互联网升级项目给予奖补支持。

对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对3年期(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

(皖发〔20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4. 对新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竞相发展,对质量、效益、动力指标获得全省单项冠军的基地,年度奖励资金提高10%。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融资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分担50%,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

(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5. 对各地上报的符合用地条件的重大产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报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报快办。

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

(皖发〔2021〕9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6. 增强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和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动能。

支持集聚区内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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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
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省“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通知》,制定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

一、贴息融资规模
全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的融资总规模1000亿元,专项支持全省制造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土地价款)建设。

二、实施部门
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协调督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三、工作机制
(一)协调推进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协调相关银行(首批银行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安徽省分行以及徽商银行等,后期根据情况调整),通过单列制造业贷款额度、调整贷款额度比例等统筹1000亿元左右信贷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贷款。

政策性担保机构配合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担保等工作。

——
(二)联合审核机制。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合审核机制,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是否重复申报、贷款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

(三)评估督导机制。

建立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评估督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相关银行落实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督导,按月对相关银行制造业贷款增长情况、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情况进行通报调度,按年进行考核评估,相关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并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发放情况将纳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并与“两综合、两管理”、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倾斜、金融创新业务开展等挂钩。

四、支持范围
(一)企业范围。

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在安徽省内的企业,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资信情况良好,具有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出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等。

(二)项目范围。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省内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优先支持战略性
——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

项目前期工作等相关
手续完备,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三)贴息范围。

2020年1月1日起签订并发生利息
的投资项目贷款。

项目借款不包括经审批贷款合同范围外
的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未按合同规定产生的
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五、支持方式
贴息补助实行“先付后贴”方式。

项目单位凭项目借款合
同、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此项政策与
省级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省“三重一创”支持新建项目条款、
制造强省政策中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技术改
造项目贷款贴息;奖补工业机器人购置;奖补节能环保“五
个一百”优秀企业;补贴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
业务五类条款不重复享受。

对于前期已享受人民银行专项
应急贷款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次贴息优惠政策。

(一)贴息率: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
率为基准,贴息40%。

(二)贴息时限: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三)承担比例:省、市(县、市、区)按各50%分
担。

(四)资金来源:省级贴息资金通过整合制造强省、
“三重一创”建设专项资金解决。

——
(五)最高限额: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

(六)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制造业贷款,人民银行将等额补充再贷款再贴现优惠资金。

同时,人民银行引导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开展金融机构债券承销业务评价;支持经营稳健、资产增速处于合理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发行资本债券,扩大资金来源,提升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

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长三角区域合作交流,积极探索构建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跨区域流动。

六、申报资料
(一)项目资料。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说明,贷款用途情况说明,企业关于资料真实性和不重复申报承诺,信用报告,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等。

(二)贴息资料。

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以及贷款经办行相关意见。

七、申报流程
(一)项目推荐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省制造业新增贷款申报
审批平台。

按照“项目单位依规定申请、相关金融机构审核
放贷、省级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企业在省制造业新增贷款申报审批平台上进行申报,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产业政策、产业方向等相关审查
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项目单位填报意愿分别
推送给相关银行。

相关银行明确专人及时反馈审贷进度和审贷结果。


提出贷款申请企业,原则上相关金融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
完成项目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等调查、审核工作。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2个月
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对不符合放款条
件的,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贴息申请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范围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书面
征求相关银行意见后,逐一核定项目贴息金额,经商省财
政厅,按程序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项目所在市(县、市、
区)按照省级资金计划同比例配套贴息资金。

八、管理监督
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财政
贴息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贴息资金下达后,各市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

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贴息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对企业虚报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自有出资能力;报大建小、以贷款覆盖项目全部投资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资金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企业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省级制造业相关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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