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
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第十二条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六条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七条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终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
大中型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审查和验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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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 风 险评估报 告 ; ⑤ 建 设 征 地 和移 民安 置 总 体 规 划等 。
咨 询 审查工 作 主要程 序流程 见 图 1 。
2 )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阶段 主要有 以下专题 : ① 城( 集) 镇 迁建 规 划 ; ② 专 业 项 目改 复 建 规 划 ; ③ 移 民安 置点基 础设 施 规 划 和生 产 开 发 规 划 ; ④ 移 民安
设征地和移 民安置规划实物指标调查报告 ; ③ 建设
征地 和移 民安 置规 划 大纲 ( 大 型 电站 由 国家 有 关部
划( 小湾 、 糯扎渡分期 ) 、 水库库底清理报告和竣工
验 收专 题报 告 。
1 . 3 咨询 审查 工作主 要程 序流 程
门审查 , 中小型电站由省级相关部 门审查 ) ; ④社会
据, 为各级 人 民政 府 、 移 民行 政 主管部 门和相关 职 能
水 利 水 电工 程 移 民安 置 验 收 工 作 主要 分 为 : 工 程截流、 工 程 蓄水 、 工 程竣 工 3个 阶段 。
2 . 2 验收 步骤 分 为
验 收 步骤 分 为 自验 、 初 验 和终 验 3个 层 次 。大 中型 水利 水 电工程 移 民安 置验 收 自验 由县 级人 民政
报移 民安置咨询审查和验收材料时或多或少都存 在这样那样 的问题 , 和 问题提 出与大家交流探讨。 关键词 : 水利水 电工程 ; 移民安置 ; 咨询审查 ; 验 收; 工作程序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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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归并调整到第四章“验收程序”加以规范。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必备文件第五条验收主要依据:(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川省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重编、修编、调整)、移民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关批文。
(四)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五)其他相关必要性文件。
修订内容:原办法6条,修订为5条,删除了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新增了批准(核准)文件和移民安置规划式重编、修编、调整),定义更加准确。
第六条验收必备文件:(一)省人民政府的交办通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
(四)移民综合设计(设代)单位移民安置设计工作报告。
(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报告。
(六)工程蓄水移民安置验收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交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提交移民安置资金审计报告。
修订内容:原办法7条,修订仍为7条,结合移民安置验收实际和省政府313号令,完善了验收申请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体。
第三章验收范围、内容和条件第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工程阶段性验收涉及的枢纽工程建设区、截流或蓄水(含分期)应考虑的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区等。
修订内容:按照水利和水电验收规程要求,结合移民安置验收实际,完善并细化了验收范围,并分别征求了水利、水电总院的意见。
第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城镇迁建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处理情况。
(四)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迁(复)建情况。
(五)集中居民点、城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隐患的处理情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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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
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1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
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2第十二条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非阶段性的水库库底清理验收,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第十四条移民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终验,均应成立验收委员会。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投资方、地方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终验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以及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主持。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与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其代表主持。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双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公益性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经营性项目由主要出资方和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主持单位,其中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提前30天将“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验收会议15天前将验收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
第十七条阶段性和竣工验收的终验会一般工作程序:(一)召开预备会议,听取项目法人有关会议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召开大会。
宣布验收会议议程和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听取项目法人、地方政府、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三)分别检查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的迁建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分项检查意见。
(四)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分项检查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通过移民验收报告。
(五)召开大会。
宣读移民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十八条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验会议工作程序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结论必须4经2/3以上的委员同意。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有1/2以上的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验收委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一条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停止验收,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移民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
项目法人应负责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制备验收资料,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第二十四条移民验收报告是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依据。
自移民验收报告通过之日起30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文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验收项目及内容第二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项目包括:水库淹没主要实物量、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迁建、滑坡处理、库底清理、资金使用、移民档案、移民后期扶持、土地征用手续等。
5第二十六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的项目和内容(一)水库主要淹没实物量:开工前的调查指标、批准的可行性的规划指标、实际支付补偿投资完成的实物量。
参照附表1填写。
(二)农村移民安置验收: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和竣工决算。
参照附表2和3填写。
(三)城集镇迁建验收:建设规模、新址征地搬迁、市政工程、房屋迁建工程、搬迁损失等。
参照附表4填写。
(四)工矿企业验收:迁改建方式、规模、补偿投资。
参照附表5填写。
(五)专项验收:防护工程、公路、桥梁、铁路、水利电力、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文物、水文站网、航道设施等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交接手续。
参照附表6填写。
(六)滑坡处理验收:包括已确认崩滑体的处理情况和未确认崩滑体的监测情况。
(七)库底清理验收:按《水库库底清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库底清理,清理合格后,卫生防疫、航运、环保等单位出示验收合格证。
(八)移民资金管理及分项资金使用验收:移民资金管理程序、移民分年投资计划与实施拨付流程、移民个人补偿投资及土地补偿费到位情况。
参照附表7填写。
6(九)移民档案验收:移民档案包括移民工程管理档案、技术档案、质检档案和移民分户档案。
移民分户档案参照附表8填写。
(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土地征用手续:施工区征地、淹没区征地、移民迁建征地手续办理情况。
第五章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一)根据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检查移民迁建进度是否具备截流、下闸蓄水和分期蓄水条件。
(二)检查移民工程的质量,重点检查农村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对移民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三)检查移民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
(四)检查下阶段的移民实施计划。
(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讨论通过阶段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截流阶段的移民验收应在工程截流前三个月进行。
第二十九条截流阶段的移民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截流水位淹没影响的移民在截流前全部迁建完毕。
(二)已建立移民分户档案。
(三)库区中断的交通、电力、通讯网络已采取过渡措施。
7(四)完成截流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条下闸蓄水阶段的移民验收应在工程下闸蓄水前三个月进行。
第三十一条下闸蓄水阶段移民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下闸蓄水淹没影响的移民全部迁建完毕。
(二)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移民分户建房和调整土地基本到位,具备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
(三)城集镇建设规模、市政工程建设符合移民安置规划。
完成的专业项目已通过验收。
(四)库底清理已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分期蓄水阶段的移民验收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竣工验收应在移民迁建完成后一年进行。
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批准的移民迁建工程全部完成。
(二)专项工程全部通过验收。
(三)阶段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处理解决。
(四)施工征地、移民迁建征地及淹没区征地的土地征用手续完备。
(五)移民工程竣工决算全部通过竣工审计。
8(六)移民的生产与生活基本达到建库前的水平。
(七)个别专项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整体移民安置,在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的前提下,可视为具备验收条件。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一)检查项目法人、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报告。
(二)根据初步验收报告和分项检查意见,对移民迁建执行情况、移民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移民安置效果进行综合评述,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编制移民终验验收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移民终验验收报告”。
第六章验收评定标准第三十六条验收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各专业项目单项工程的验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和相应规范规定评定。
单项工程合格率达90%以上的分项评为优良;单项工程合格率90%—80%的分项评为合格;低于80%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对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规划,以人均占有为标准。
凡达到规划标准的,土地面积占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补助费到位情况占20%,住房占15%,移民个人补偿资金兑现情况占15%,基础设施占10%,移民人均收入占10%,并参考移民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满意率评定。
人均指标达到规划标准90%以9上,移民满意率在90%以上的评为优良,两项指标分别在90%—80%的评为合格,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在综合评价时,专项设施和移民安置两项均评为优良,可评为优良;两项均评为合格,可评为合格;两项均不合格,评为不合格,两项评分不一致的取低分评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支付。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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