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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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

2010年03月05日

行政许可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外国人就业许可)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就业许可10个工作日;申领就业证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及国内个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除外)。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

下载申请表)

1、申办就业许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聘用意向书(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和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

(6)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贴表上。

注:内资公司聘用外籍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并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本);

(2)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与被聘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3、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护照(正本);

(3)《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岗位

1、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要求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高级技术、管理层次,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的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岗位。即: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的合适人员。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据北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审查聘用数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条;《涉外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手册》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就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就业许可办理完毕的外国人因故不能来京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将就业许可证书交回市职介中心,并说明理由。

(二)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三)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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