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外单位派遣,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注明聘用期限)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可在网上下载,共二份)。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b5dbafd1f34693daef3e65.png)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外国人来华就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就业。
为了保障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我国劳动市场的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外国人来华就业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管理,保障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实习的外国人。
第三条外国人来华就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外国人就业许可第四条外国人来华就业,应当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第五条申请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合法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 具有符合我国规定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4. 在我国境内无犯罪记录;5. 符合我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程序如下:1.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合格的,颁发就业证。
第七条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延期。
外国人就业证的延期程序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章外国人就业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外国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外国人。
第十一条外国人就业期间,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 从事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活动;2. 从事与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关的活动;3. 从事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十二条外国人就业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广州关于办理外籍人就业许可-就业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广州关于办理外籍人就业许可,就业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一,广州市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流程(一)申请:1、使用网办系统的情形的用人单位(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除外,下同)可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办事大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申请”先行网上申报,待预受理审批通过后,携带申办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窗口申办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1)使用网上办理申请系统进行单位注册;(2)注册成功后登录网办系统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保存后可打印一式两份;(3)凭《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等材料(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为准)提交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并签署意见;(4)根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意见和签署日期时间,再次登录网办系统,修改《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中“公安局审核意见和批复日期”后保存并提交预审。
2、不适用使用网上办理系统的,请直接携带申办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
(二)审批。
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窗口办理核准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我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情况等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就业许可,禁止未申领就业证的外国人擅自在穗就业和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书的用人单位擅自聘用外国人。
(三)申办工作签证通知表和办理职业签证入境。
用人单位凭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和外事部门等)申办工作签证通知表,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工作签证通知表与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与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1.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2.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全文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全文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全文(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雇佣外国人办理程序

企业雇佣外国人办理程序
企业雇佣外国人办理程序
为了保障企业雇佣外国人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需要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办理。
1. 获取执业许可证
企业需要先获得外国人就业执业许可证,这是雇佣外国人的前提。
申请人需搜集相关资料,例如工作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外国
人的联系明和相关证书等。
然后将这些材料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2. 办理劳动合同
当外国人获得就业执业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与其签订合法的劳
动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薪资待遇、工作时间、职位要求等内容。
合同签署后,需将复印件提交至当地劳动局备案。
3. 验证职业资格
某些职位对外国人的职业资格有特殊要求。
企业需与外国人一
起携带相关证件,如学历、职业技能证书等,到当地职业资格认证
机构进行验证。
通过验证后,方可继续办理后续手续。
4. 申请就业签证
企业需要为外国雇员办理就业签证,以确保其合法居留和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工作单位的邀请函、外国人的护照、
照片等资料。
请咨询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
5. 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当地法规,在雇佣外国人时,企业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费用和流程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确保按时缴纳和履行相
关义务。
请注意,以上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
在进行具体操作之前,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
合规操作。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明确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分类管理
外国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 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 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 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 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原来的流程
境外在线申请 《外国人工作 许可通知》
至被外 事授权 单位办 理邀请 函或邀 请确认
至我驻外 使、领馆 办理Z字签 证
至外国人 工作管理 部门申领 《外国人 工作许可 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服务指南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办理依据 基本条件 优化流程 如何申报 绿色通道 其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和办理
审批对象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
外国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41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 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 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 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系统如适当何放宽登陆?
1.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 址。 2.系统网址:http://39.155.161.12。 3.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行政审批——外国人来 华工作许可——系统快捷登陆入口(目前是试点系统,5.1更 新) 4.山东省国际人才网:——系统快 捷登陆入口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1. 介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中国政府为外国人提供的合法工作证明,准许其作为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就业。
同时,为了确保雇佣外籍员工的合法性和权益,雇主或雇主公司需要与雇员签订聘用合同或提供任职证明。
2.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满足条件:•拥有中国雇主的正式聘用意向,并提供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符合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即具备适应中国工作环境的技能和知识。
•通过中国的工作许可审批程序,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般需要提供材料:•中国雇主提供的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申请人的个人联系明材料,如护照等。
•申请人的教育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 聘用合同内容要点聘用合同是雇主与外籍员工之间的法律约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了聘用合同应包含的要点:3.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3.2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雇佣期限延长的条件和程序(如果适用)3.3 工作内容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3.4 工资和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和薪资支付周期•奖金和津贴政策•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5 工作条件和规章制度•工作条件描述,包括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工作安全和保护措施3.6 合同解除和违约处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合同终止后的支付和福利待遇4. 任职证明内容要点除了聘用合同,雇主或雇主公司还可以提供任职证明作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之一。
任职证明一般包括要点:4.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4.2 工作岗位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4.3 工作表现评价•雇员工作表现评价,包括工作态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4.4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如果有固定期限)5. 结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是外籍员工在中国就业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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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
2010年03月05日
行政许可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外国人就业许可)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就业许可10个工作日;申领就业证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及国内个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除外)。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
下载申请表)
1、申办就业许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聘用意向书(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和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
(6)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贴表上。
注:内资公司聘用外籍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并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本);
(2)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与被聘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3、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护照(正本);
(3)《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岗位
1、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要求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高级技术、管理层次,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的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岗位。
即: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的合适人员。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据北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审查聘用数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条;《涉外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手册》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就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就业许可办理完毕的外国人因故不能来京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将就业许可证书交回市职介中心,并说明理由。
(二)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三)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
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就业手续。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4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址:
七、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五章
(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举报查处。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请参考: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专栏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6:30
地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电话:6316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