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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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进城就业(创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进城就业(创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进城就业(创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洪劳社就字[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进城就业(创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劳社就字[2009]9号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09]10号)精神,加强全市返乡农民工进城就业(创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返乡农民工进城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规范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登记的范围对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自2008年9月以来陆续返乡的农民工,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进城就业(创业)愿望,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农村户藉人员。

二、登记的办法具有南昌市辖农村户藉的返乡农民工,如需进城就业创业,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返乡证明(样式附后),持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免费领取《南昌市农民工进城就业(创业)服务卡》(样式附后)。

返乡农民工凭卡,可在全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三、核发服务卡流程1、登记表、服务卡编号分配:每位返乡农民工表、卡编号应一致,表、卡编号以字母代表所属县区,字母后编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

如:东湖区编号字母为A,则编号为“洪农:2009年IA00001号”开始。

各县区代表字母分配如下:东湖区“A”、西湖区“B”、青云谱区“C”、青山湖区“D”、湾里区“E”、高新开发区“F”、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G”、红谷滩新区“H”、英雄开发区“I”、桑海开发区“J”、南昌县“K”、新建县“L”、进贤县“M”、安义县“N”。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全面落实扶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重点实施7个“行动计划(2015-2017年)”,大力支持返乡创业,拓宽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途径,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全省各级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返乡创业工作,确保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政策体系健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崇尚创业、支持创业、主动创业的社会氛围浓厚。

--创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县以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健全,业务规范,服务效率高。

创业培训、创业孵化能力显著增强,地方特色明显,适合返乡人员需求。

2015年至2017年,全省培训返乡创业人员10万人;2017年底前,每个县(区、市)至少建成1个返乡创业园区或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其中,创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10个,省级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0个;全省新增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10个。

--返乡创业实体大幅增加。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推动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环境(一)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

鼓励支持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激发乡(镇)市场活力。

全面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一照一码”。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二)落实定向减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

同时,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三)为创办小微企业减费降负。

建立小微企业降费工作评估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减轻负担,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活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四)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

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国办发〔2015〕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2015〕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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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 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 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 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
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 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 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 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 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 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 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 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 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 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 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 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 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 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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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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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 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 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 知》(国发〔2015〕25 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 地并落实到位。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 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 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 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 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 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 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 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5]20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5]20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5]2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3号)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劳务输出与劳务回引、普惠性政策与扶持性政策、创新创业与促进发展、促进创业与带动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与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全面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县域经济增长点,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发展宜宾特色优势产业带动返乡创业。

大力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拓宽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领域。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大力培育1—2个特色优势产业和发展1个集中发展区,大力发展一村(镇)一品、一县(区)一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宜宾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

要积极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良性互动发展。

(二)鼓励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

充分发挥外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家乡资源的优势,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现代商业,实现本地特色优势产品与外地市场的对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5〕10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5〕10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更大力度推进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现结合泰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和共享为纽带,以产业转移、升级和融合为动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结合、盘活存量与扩大增量并举,整合创业资源,拓展创业空间,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培育和创建一批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将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创业基地建设统一规划,重点打造5个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扶持农民工等人员成功自主创业8000人,带动就业2.5万人。

二、强化创业扶持(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返乡创业门槛。

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完善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实施先照后证和“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等改革措施,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解读

2021.1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解读徐蓉蓉(榆林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摘 要:今年我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经济较为低迷,这也导致农民工在就业创业上遇到了困难,为了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率,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农村部针对目前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具体情况,颁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为《意见》)。

关键词:农业农村部;农民;就业创业1 主要意义在《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发展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农民工的就业率,增加农民工的创业机会,不但可以增加农民工的经济收入,而且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是关乎我国就业的稳定,也是振兴乡村战略部署的重要工作内容。

基于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就业趋势为导向,政府积极参与促进,颁发利好政策,鼓励农民工参与就业创业,维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形势的稳定,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农民工。

2 具体要求《意见》中也写明了目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地政府要重视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积极配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列入日常工作范围里,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加大财政的扶持力度,合理利用各类资源,维持农民工稳定就业,提升农民工创业的可能性,增加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保障农民工的基础生活需求。

3 政策措施《意见》从四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四个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一是增加农民工外出就业的途径,加大对各行业的扶持力度,优先建设能带动就业的工程,支持灵活就业,平等对待农民工和城镇户籍居民,给农民工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农民工从事新兴的行业。

稳定我国目前现阶段原有的就业岗位,颁发利于农民工发展的援企稳岗政策,如减免企业税收,降低税费,提高失业保险费,全方面地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现有的就业岗位,确保农民工有工可打。

积极引导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建议企业少裁员,甚至是保持不裁员,保障人员的稳定,避免出现流通过大的现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13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135号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22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5页(P15-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9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9号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O13]104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炭行
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78号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14号) [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1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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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返乡入乡创业居住等实际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解决返乡入乡创业居住等实际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返乡入乡创业和居住等实际问题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和小城镇中尤为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道路、供水、电力等设施的完善程度,为返乡人员创业和居住提供便利条件。

2.加强农村地区和小城镇的交通建设,发展农村公交车、小巴等交通工具,在农村地区和小城镇之间形成良好的交通网络。

二、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1.引导农民将农业产业与农村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种养殖业等产业相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2.支持建立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村经济组织,提升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3.鼓励创新创业,在农村地区和小城镇设立孵化器、创业园区等,为返乡人员提供创业的场所和支持。

三、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1.加大对返乡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培养他们适应新型农村经济和市场需求的技能和知识。

2.支持农村地区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提供各类职业培训课程,满足农民创业和就业的需求。

3.加强农村地区和小城镇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激发更多农民的创新创业热情。

四、改善农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1.完善农村地区和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返乡人员在创业和居住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

2.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扩大农村卫生保健的覆盖范围,提供更多便捷的医疗服务。

3.拓宽农村地区和小城镇的文化娱乐设施,建立图书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提供更多的文化娱乐选择。

五、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1.建立健全农村地区和小城镇的创业扶持政策,包括贷款优惠、税收减免、创业指导等,为返乡人员提供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

2.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返乡人员能够依法享受土地权益,并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

3.加强政府对农村地区和小城镇创业项目的引导和监管,促进创业环境的改善,减少创业风险。

六、加强宣传和引导1.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返乡创业和居住的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对创业的认知度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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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赣劳社就〔2009〕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全力打造返乡农民工务工平台、创业平台、务农平台,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农业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1.积极开展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培训。

连续三年由省财政整合(从就业资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是培训招用的返乡农民工。

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雨露计划";为返乡农民工优先发放培训券,既可组织到政府招标的中标培训机构培训:也可组织到企业直接培训。

同时,为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参照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免费创业培训。

(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农业厅、省扶贫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2.对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以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

(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
3.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给予信贷支持。

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5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新增岗位吸纳其他返乡农民工等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并给予50%的利息补贴。

(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赣专员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4.提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纳税起征点。

对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即工商注册
资本3万元以下的,下同),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

对从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配合)
5.对返乡农民工新创办小型企业给予税费减免。

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部门审批,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委托县级地税部门审批,由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对在生产经营中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即报即批。

(此项工作由省地税局牵头,省国税局配合)
6.支持工业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工业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可比照执行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以2008年9月底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对企业新增职工中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返乡农民工,按实际招用的人数,依法给予定额依次扣减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返乡农民工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此项工作由省地税局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配合)
7.为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全面落实我省取消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基础上,暂缓一年缴纳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再延期一年。

认真清理规范好15项涉农收费,切实降低返乡农民工创业成本。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8.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对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涉及的中介机构收费,两年内按以下标准收取:凡是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低限减半收取,银行部门收取的抵押物贷款评估费也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其他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均按最低价收取。

(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9.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工业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予工业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l0.及时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对已在外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由我省新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对返乡后在我省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所在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地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1.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对返乡农民工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转回医
疗保险关系时,可按照我省规定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的参保年限可与在我省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2.鼓励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业。

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并重点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开展助农兴粮'151'活动,省级技术人员为千亩以上种粮大户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为创办茶场及在省级茶叶市场开设江西绿茶销售门面的提供良种、茶机、租赁费补贴。

鼓励返乡农民工按照322模式发展畜牧业,建立土地流转奖补机制,鼓励有资金、有技术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参与土地、水面流转,发展规模种植养殖。

龙头企业与返乡农民工创办的种养基地对接,在项目安排时优先立项。

(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
13.扶持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型经营主体。

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发展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等规模型经营主体,优先安排资金扶持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合作社开展设施建设、技术培训、品牌创建、标准化生产。

对返乡农民工发展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参加农展会时优先安排展位,发展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优先安排进入江西省农产品流通协会。

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试点工作,扶持返乡创业者扩大生产规模。

返乡农民工创业成功,符合省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评定为省级龙头企业。

(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返乡农民工增强就业和创业的信心,广泛宣传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好典型、好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跨省务工,并对组织跨省务工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介补贴,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妥善处理好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确保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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