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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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包括:线路、隧道、桥梁、车站、车辆段及区间附属设施、路基和涵洞等。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日常养护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日常养护维修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对轨道设施进行的日常性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一般性修复作业。

中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一般规模专项维修工程,以恢复轨道设施原有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较大规模的专项或综合性维修工程,以全面恢复或提高轨道设施技术状况。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作为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养护维修工程中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城轨法规之八: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城轨法规之八: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维护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第五条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各类设备的操作手册,操作手册的发布、修订及废止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操作手册应至少包括启用前的状态检查、启停程序、操作流程、异常情况处置程序、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合理制定设备运行计划。

每日运营前,应对轨行区行车环境,车辆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设备,以及其他重新开机启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要求。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人口分布、交通流量等因素,确保线路布局合理、站点设置科学。

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注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实现无缝换乘,提高综合交通的效率。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对运营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列车的安全准点运行。

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清晰准确的导向标识、舒适的乘车环境、便捷的购票检票方式等。

安全管理是《条例》的重中之重。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复杂,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

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对车站、车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乘客的行为规范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

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还对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区进行了规定。

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

对于违法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等活动,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城市轨道交通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条例》的出台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监督管理,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运营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实施行业监督指导检查,督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绿化等职责,并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灾害防治义务,不断促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完善和提高。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城市快轨建设管理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建线路开通后运营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40号令)、《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和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0〕27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建线路开通后运营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40号令)、《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0]2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运营设施验收是新线整体验收的组成部分。

运营设施包含轨道线路、疏散平台和护栏护网三项内容。

轨道线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正线、配线、车辆段和停车场的路基面或结构面以上用于列车支承和导向并将列车荷载向下部传递的组合体,包含钢轨、扣件、轨枕、道床及附属设施等,采用三轨供电的线路还包括接触轨设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京建法〔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8〕1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环境、人员、设备、材料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核对检查的系列活动,是参建单位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重要手段。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护检修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护检修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护检修管理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十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护检修管理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写说明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和主要起草人1、任务来源充分发挥标准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护检修、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设备维护检修提供参考,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的《北京市“十二五”交通标准化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规范》作为《规划》中交通基础设施类标准成为交通校准化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该标准由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制定任务,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2、标准起草单位和协作单位在北京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3、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待定。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迅速发展,轨道交通在城市交通运输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而维修管理工作对运营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在维修中的每一个环节的疏忽都会央及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所以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特别重视和加强维修管理工作,以确保运营设备运营安全可靠。

(1)地铁网络化运营的需要目前如此大的规模、投资力度以及建设速度修建北京地铁,在世界轨道交通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北京地铁也一跃而进入了网络化时代。

网络化时代意味着乘客出行更方便,选择性更大,但同时也给政府和运营商带来更大的压力,这与一条线、一个岗的管理完全不同。

只有通过全面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才能应对轨道交通网络化的形势。

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就是编制标准、建立和完善网络化运营管理标准体系。

(2)加强对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科学、完整、全面的运营设备维护检修管理规范,是企业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依据,是保持和提高运营设备功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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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包括:线路、隧道、桥梁、车站、车辆段及区间附属设施、路基和涵洞等。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日常养护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日常养护维修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对轨道设施进行的日常性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一般性修复作业。

中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一般规模专项维修工程,以恢复轨道设施原有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较大规模的专项或综合性维修工程,以全面恢复或提高轨道设施技术状况。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作为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养护维修工程中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养护维修工程实施的组织程序、养护计划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养护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四)组织养护维修工作考评。

(五)监督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主要包括验收的组织程序、流程和标准执行情况等。

(六)组织对养护维修主要材料和部件进场及使用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养护维修和检测工器具的维护情况等进行抽查。

(七)组织制定《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并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对大修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检查大修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大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对大修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四)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参与大修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轨道大修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资产管理单位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资产的权属人,应履行相关机构赋予的既有职责,并应作好轨道设施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轨道设施资产管理体系,负责初步审核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计划,全面了解轨道设施的技术状况和及时了解养护维修工程进度,参与大修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运营单位作为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的主责单位,应履行相关机构赋予的既有职责,并应负责组织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具体实施、接养等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障轨道设施正常运行,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应急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和体系。

(二)建立健全轨道设施定期巡视、检查、检测、技术状况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编制轨道设施养护维修计划。

(四)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设计、招标、实施和管理。

(五)对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进行安全和质量的检查、控制、管理。

(六)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并报告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突发事件。

(七)组织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接养。

(八)接受和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窗口时间、安全工作环境条件和检测条件。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工程相关单位提供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二)进入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三)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会议。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管理等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程序第八条每年9月底前,运营单位按照市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次年度轨道设施检测和养护维修计划,并将大修、中修工程项目按缓急程度排序并报资产管理单位进行初审。

第九条每年10月底前,资产管理单位将初审后的工程计划及初审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运营单位将日常巡检和养护维修计划报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事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对需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在不停运情况下进行养护维护工程时,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遵照执行,大修工程的安全防护方案应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日常养护维修和中修工程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运营单位组织日常养护维修和中修工程计划的实施,并于每季度末向行政监督部门汇总上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轨道设施安全情况。

(二)中修工程完成后,运营单位组织验收。

(三)行政监督部门每年二、四季度末通过综合、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运营单位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大修工程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运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大修工程设计、招标、工程方案编制工作。

(二)运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个工作日,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报监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于开工前书面告知行政监督部门。

(三)工程开工后,运营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汇总上报工程开、完工情况、施工进度和工程安全、质量情况。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月底向行政监督部门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月报。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

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施工资料(见附件一第四部分)报监理单位审查。

(五)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监理资料(见附件一第三部分)、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及所附施工资料提交运营单位。

(六)运营单位对监理资料及经监理单位审查的竣工验收申请及所附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二),报行政监督部门,并发运营单位存档。

(八)运营单位在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见附件三)并接到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资产管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参见附件四)。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运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五),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十)运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文件(见附件一)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专项检查的方式,每季度末对运营单位的大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轨道设施改造工程参照大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北京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京路法制发〔2007〕375号)废止。

附件一大修工程竣工文件汇编第一部分综合文件一、工程验收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三)运营单位同意接收意见。

二、工程依据(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计文件。

(四)设计变更文件。

(五)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往来文件、会议纪要。

(六)新技术资料。

(七)上级单位有关指示等其他文件。

三、工程管理文件(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三)合同书、协议书。

(四)运营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的往来文件。

(五)其它文件及资料。

第二部分结算文件一、支付报表二、财务结算文件三、工程结算文件四、其他文件第三部分监理资料一、监理管理文件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一)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

(二)监理独立抽检资料。

(三)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四)监理工作报告。

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四、工程合同管理文件五、其他文件六、其它资料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音像资料。

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

第四部分施工资料一、竣工图表(一)变更设计一览表。

(二)变更图纸。

(三)工程竣工图。

二、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划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施工质量控制文件(一)工程质量管理文件。

1.工程质量往来文件(质量保证体系,专项技术方案等)。

2.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补救后达到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

3.施工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处理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检测记录及观察记录、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4.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资料。

5.施工总结报告(二)材料及标准试验。

1.原材料、外购成品、半成品抽检试验报告及资料。

2.外购材料(产品) 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及质量鉴定报告。

3.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报告。

(三)施工工序资料。

(四)缺陷责任期资料。

四、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文件(一)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

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安全保证体系、施工专项技术方案、技术交底文件等。

(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文件。

(三)文明施工的有关文件。

五、进度控制文件(一)进度计划(文件、图表)、批准文件。

(二)进度执行情况(文件、图表)。

(三)有关进度的往来文件。

六、计量支付文件七、合同管理文件八、施工原始记录(一)施工日志。

(二)天气、温度及自然灾害记录。

(三)测量原始记录。

(四)各工序施工原始记录(未汇入施工质量控制文件的部分)。

(五)会议记录、纪要。

(六)施工照片、音像资料。

(七)其它原始记录。

附件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名称:监督通知书编号:监督单位:年月日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制一、工程基本情况二、质量监督概况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情况四、对设计、施工、监理的评价1、对设计的评价2、对施工的评价3、对监理的评价五、对运营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六、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人:年月日大修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一、工程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五、运营单位出具验收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监督意见。

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六、完成竣工文件(见附件一第三、四部分)内容的核查、收集、整理工作。

七、工程涉及结构防水防汛等情况时,工程质量通过了实际天气或气候条件考验合格。

大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成立竣工验收小组;二、运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汇报各自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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