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

申请人
档案资料详细目录
带出原因
主要领导
签字
带出时间
带出人员
档案员签字
归档时间
带回时间
交还人员
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
日期
档案
名称
档案
内容
利用
目的
方式
查阅单位或
部门
查阅人证件名称源自证件号码主管领导签字
查阅
时间
查阅人签字
查
阅
复
印
注:相关证件均留存复印件。档案资料需复印的,继续填写档案资料复印登记表。
档案资料复印登记表
日期
复印内容
复印数量
主管领导
签字
档案员
签字
复印人员
签字
领取人员
签字
档案资料带出申请表
申请
行政复议表

行政复议表1.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2. 被申请行政机关信息
•机关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 复议申请事项
•复议申请事项:
•行政机关名称:
•发生时间:
•结果:
4. 复议申请理由
•事实和理由:
•法律规定和适用:
•申请人意见和建议:
5.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日期:
6. 代理人信息(如有代理申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7. 代理授权委托书
本人委托上述代理人代表我进行行政复议申请,并授权代理人所提供的材料和委托书有效。
申请人(签字):
日期:
代理人(签字):
日期:
8. 行政机关处理结果通知
•处理结果:
•联系方式:
9. 申请人申诉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希望进行申诉。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总结
行政复议表是一种重要的形式文件,申请人可以在其中申请对行
政机关的某个决定进行复议,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继续申诉。
在填写行政复议表时,申请人需要详细叙述申
请事件的事实和理由,并针对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申请和建议。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方便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
处理和通知。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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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一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
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1. 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2. 行政复议类(区县(市)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3. 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4. 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5. 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地方电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6. 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沪房管法[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法〔2009〕168号)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局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六月一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市房管局是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是市房管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市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第三条(涉及行政复议申请的信访转送)市房管局相关处室在处理信访时,发现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将来信移送行政复议机构处理。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的登录)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电子文档登录簿上登录,编制案号。
第五条(确定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两名工作人员承办,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确定三名工作人员承办。
第六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审查要求)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下审查意见:(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要求补正;(四)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的,告知管辖;(五)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告知第三人参加。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人社法制[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4]1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我们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下称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结论或者建议,督导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

(三)属于国务院部门或者河南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和主管副市长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文件制定机关送达《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由其予以处理。
市政府有权处理的文件,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无权处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文件处理期间,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同意,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待处理结论作出后再恢复审查工作。
第十条 对于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收到申请人投诉的,应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委托市政府法制局以市政府的名义向应受理机关送达《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下列行政机关作出的,符合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流程管理制度,由行政复议案件的主承办人、协办人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流程图》规定的期限办理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局是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其负责行政复议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照复议法第三条及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办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局对审理复议案件涉及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并管理和使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