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规划与建设管理,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航空安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机场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突出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美观;(三)统筹考虑机场功能定位、规模、布局、设施和技术标准;(四)兼顾军事、农业、林业、救援等特殊需求;(五)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衔接。
第四条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五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场功能定位、规模、布局;(二)机场设施和技术标准;(三)机场建设时序和资金筹措;(四)机场周边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五)机场安全、运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措施。
第六条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机场运行状况等因素,每五年进行一次修编。
第七条机场规划修编前,应当进行前期研究,包括选址、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八条机场规划修编后,应当报请民航局审批。
民航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九条机场建设应当符合机场规划,遵循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条机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机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机场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机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场运行管理制度,保证机场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二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入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用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行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二、行政法规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5、《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6、《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三、规章1、《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2、《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四、民航局规范性文件1、《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2、《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8〕18 号)五、行业标准及机场司规范性文件1、《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2、《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AP-158-CA-2014-01-R1)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1-R1)4、《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5、《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16-2001)6、《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7、《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AP-129-CA-2008-01)8、《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AP-129-CA-2008-02)9、《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22-2005)10、《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AP-158-CA-2017-01);《<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解释说明》(民航质监字[2018]1号)11、《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13-04)。
民航机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

民航机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作者:***来源:《科学与信息化》2020年第30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腾飞,中国民航发展迅速,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文章结合个人工作经验,针对民航机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的确定,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机场总体规划;飞行区规划;航站区规划引言1949年11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成立,揭开了我国民航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从这一天开始,新中国民航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总体而言,中国民航发展至今主要历经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8年):民航领导体制经过了受空军指导、交通部管辖以及又改为归空军负责管理等三次变革。
这一时期,中国民航航空运输发展受政治、经济影响较大,1978年,全国航空旅客运输量仅为231万人次,运输总周转量3亿吨公里。
第二阶段(1978-1987年):这期间中国民航局政企合一,既是主管民航事务的政府部门,又是直接经营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的全国性企业。
1980年全国航空旅客运输量仅343万人次,运输总周转量4.29亿吨公里。
第三阶段(1987-2002年):1987年,中国政府决定对民航业进行以航空公司与机场分设为特征的体制改革,组建成立国航、东航、南航、西南航空、西北航空、北方航空以及中国通用航空。
20多年中,我国民航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和货物运输量年均增长分别达18%、16%和16%,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两倍多,成为令人瞩目的民航大国。
第四阶段(2002-至今):机场实行属地管理,对除了首都机场、西藏自治区内的民用机场外的90个机场进行了属地化管理改革。
2004年中国首次当选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
中国民航飞速发展,2019年全国共有运输机场238个,航空旅客运输量13.5亿人次,运输总周转量1293亿吨公里,位居世界第二位。
前两个阶段的航空运输还是只能为较少的人员提供服务,对机场的需要也只是处于“跑道能起降、航站楼能走人、塔台能指挥”的阶段,机场的规划建设也只是满足“一场一站一塔台”的使用需求。
CCAR-158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29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_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和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令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6.23•【文号】国办发[1994]77号•【施行日期】1994.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6月23日国办发[1994]77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
民航总局应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原则和加强民航工作的指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民航管理体制,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发展。
一、职能转变民航是一个发展迅速、技术密集型的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具有行政权力要求相对高度集中和大量技术、业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的特点。
民航总局要从行业特点出发,把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作为转变职能的重点,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强化飞行安全管理,加强对飞行安全的综合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民用航路建设,改进空中交通管理工作,逐渐形成集中统一的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服务体系;突出对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的管理监督,促进全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行业方针政策研究、法制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实施、体制改革协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协调等行业管理职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把有条件实行地区性管理和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下放、转移给地区管理局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