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中国民用机场的服务质量标准是为了提升旅客服务体验、提高机场运营效率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
本文将主要探讨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一、服务质量标准的内容1. 安全服务: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民用机场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并严格执行。
这包括规范的安检流程、严谨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高效的紧急救援措施。
同时,机场还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舒适服务:民用机场提供给旅客的不仅仅是安全保障,更需要提供舒适的服务环境。
这包括干净整洁的候机区、充足的座位、高速稳定的Wi-Fi网络以及齐全的便利设施等。
此外,机场还应提供高质量的餐饮和购物选择,满足旅客的个性化需求。
3. 便捷服务:为了减少旅客的候机时间和疲劳感,民用机场需要提供高效的服务。
这包括设立合理的值机和安检通道,提供快捷的行李托运和领取服务,以及有序高效的登机和离港手续。
此外,机场还应提供良好的交通连接和交通指引,方便旅客快速到达和离开机场。
4. 信息服务:民用机场应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登机口变更、行李追踪等信息。
这包括设立信息发布系统、提供航班动态查询平台和24小时在线客服服务等。
在紧急情况下,机场还应及时通报旅客,提供有效的应急通讯渠道。
二、服务质量标准的意义1. 提升旅客服务体验:民用机场作为旅客出行的关键节点,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旅客的出行体验。
通过制定和执行服务质量标准,可以提升机场的服务水平,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和安全的服务,从而让旅客更加满意和愿意选择民用机场。
2. 提高机场运营效率:服务质量标准不仅关注旅客需求,也考虑了机场运营的实际情况。
通过规范的服务标准,可以提高机场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减少疏漏和差错,降低机场的运营成本,提升机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民用机场不仅服务于旅客,也是联系各地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交通枢纽。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4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增强运行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为民用航空提供起降条件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设施的维护和设备的更新,以保障运行安全和效率。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航空公司、旅客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机场的协作与交流,分享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顺利进行。
第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关部门,负责机场安全、航班调度、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机场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职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机场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运行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航班时刻表,并及时向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提供航班信息查询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及时获得最新的航班动态。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先进的导航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确保飞机准确、安全地起降。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科学的飞行管理体系,统筹协调各项运行工作,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道面、跑道、停机坪等设施的维护,确保运行条件良好。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航空燃料、物资等供应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航班需要得到满足。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安全环境。
民用机场规范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网2002年项次 ............................................................2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民用机场类别 (3)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172.6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国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机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 :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 :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 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 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 1.1.2 所示。
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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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民⽤机场要求要求规范实⽤标准⽂档第⼀篇民⽤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2002年实⽤标准⽂档项次项次 (2)1 民⽤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 民⽤机场类别 (3)1.2 民⽤机场飞⾏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 民⽤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 民⽤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 民⽤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 民⽤机场飞⾏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 民⽤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机场⽬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 民⽤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172.6 民⽤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 民⽤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机场类别1.1.1民⽤机场应按照其使⽤性质与作⽤进⾏分类。
民⽤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民⽤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直升机场、⾼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民⽤机场飞⾏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分级,以使该机场飞⾏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区指数I:按使⽤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区指标I表 1.2.1-1飞⾏区指标II:按使⽤该机场飞⾏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翼展或最⼤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2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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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档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网2002年实用标准文档项次项次 ........................................................................................................2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 民用机场类别 (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17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用机场类别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 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表 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表 1.2.1-2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 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 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1.3.1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
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
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2.2.1跑道1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 2.2.1中规定的值。
跑道宽度(m)表 2.2.1*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
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
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
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
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
2.2.2升降带1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
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2升降带的长度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升降带宽度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 2.2.2-1中的规定值。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 2.2.2-14升降带内的物体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II、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II、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以内;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 以内。
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升降带的平衡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 2.2.2-22.2.3跑道端安全区1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2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
3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
2.2.4滑行道和滑行带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 2.2.4-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的最小宽度(m)表 2.2.4-12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 2.2.4-2中的规定值。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 2.2.4-22.2.5机坪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 2.2.5中的规定值。
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m)表 2.2.5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2.3.1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见图 2.3.1-1和图2.3.1-2)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2.3.2进近跑道和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 2.3.2-1和表2.3.2-2的规定值。
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实用标准文档注:a.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单位为米。
b.可变的长度(见MH5001规范 5.1.3)c.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飞行区指标II位F时,该宽度增加到155m。
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m)和坡度注:a.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设有净空道时,如净空道的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
c.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小15度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800m。
d.如已存在的物体没有达到2%坡度,或飞机的性能要求较小的坡度时宜将起飞爬升面的坡度适当减小或维持原有的无障碍无限制面,并将总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其末端达到300m的高度。
2.4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2.4.1跑道地面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识必须为黄色。
2.4.2机场地面标志1跑道的每一端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注。
2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
3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4跑道应设跑道中心园标志。
5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应设瞄准点标志。
6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接地带标志。
7跑道应设跑道边线标志。
8滑行道及机坪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
9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或行驶车辆突出障碍物限制面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0在跑道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1在中间等待位置和毗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12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关闭时,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
13在有铺砌面的机坪和除冰坪设施内规定的飞机停放位置上应设飞机机位标志。
14在需要规定出机坪上为飞机服务的车辆和其它设施的停放地区范围或行人步行通道时应设机坪安全线。
15所有道路在进入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16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
17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它非承重道面,如与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时,应在相接处设滑行边线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