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航空场所防火管理规范

民用航空场所防火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场所防火管理规范一、引言民用航空场所是指用于航空运输、航空维修、航空训练等用途的场所,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和风险,防火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民用航空场所防火管理规范,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以推动航空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综合管理原则:防火工作要纳入综合管理体系,确保全面、系统的防火工作。
三、制定规范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国务院关于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3.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四、基础设施建设要求1.航空场所内应设置灭火器、灭火栓以及疏散通道等防火设施,并做好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2.航空设施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因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各种电器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
3.航空场所内应设立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报警火灾隐患。
五、消防器材配备要求1.根据场所的规模和特点,合理配置灭火器材。
包括常规的手提式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满足应急需要。
2.随时保持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3.航空设施场所内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易见易取的位置,并进行明显标示,方便使用。
六、火灾疏散要求1.制定疏散预案和疏散演练计划,确保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定期组织疏散演练,并做好记录。
2.航空场所内的疏散通道要畅通无阻,远离易燃易爆物,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人员迅速疏散。
3.在航空场所内设置安全疏散标志,使人员能够准确识别,提高疏散效率。
七、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要求1.对航空场所内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2.定期组织航空场所内的消防应急演练,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应急逃生技能。
3.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记录员工进行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八、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1.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对于发生过火灾事故的航空场所,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大型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消防设计理念与实践研究

大型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消防设计理念与实践研究摘要:大型民用机场承担着重要的交通任务,该建筑主体空间高大,通常很难进行完全分隔,防火设计规范要求无法有效落实。
由于大型民用机场人流量大,因而设计人员应做好消防预案,将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于萌芽中。
本文以大型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建筑消防设计为切入点,针对如何设计进行探索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大型民用机场;航站楼;消防设计引言大型民用机场航站楼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建筑,其主体高大空间往往无法分隔,无法完全依照现行防火设计规范,需要依靠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与理念进行防火设计。
航站楼是机场的基础功能区域之一,其建筑功能与运营特点和其他公共建筑、商业建筑有着很大区别。
该交通枢纽的功能更加多样、面积宽阔、各空间互通、旅客吞吐量大、人员组成渐显国际化、进出港大厅的人口密度较高,是消防工作上的难点之一,而保护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机场工作人员不可忽视的责任。
一般来说,民用机场航站楼经常连续运营,如果运营发生中断,就会给机场带来较大影响。
一、防火舱“舱”是用坚固、具有充分防火功能的天花板搭建而成,它覆盖了诸如零售区、办公室等火灾发生率较高的区域。
天棚下设有自动喷雾及机械排烟装置。
用防火舱的理念来引导大空间消防设计,可以把局部自动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与局部防火分隔相结合,把消防措施重点放在火灾发生概率高的地方,保证将火灾影响控制在局部,尽量减少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及生产安全的事故。
在世界各地,许多大型国际机场和车站,都成功采用了这种设计方案,防火隔间分为开放式隔间和封闭式隔间[1]。
(一)开放舱设置特点在开放舱室中,没有必要在周围设置一道隔离墙来防止火灾,只需要在上面安装一个排烟罩即可。
零售过程中,商店之间一般用隔板隔开,其余部分则是开放式。
其消防设计理念为:在商场、办票岛等火灾荷载和人流密度大的地方;在天花板上设置烟雾储存仓(烟雾储存仓的厚度不宜低于1.0米),设计人员可以在其周围安装一道烟雾隔绝墙/幕布,天花板的防火时间为1小时;通常舱口为开放状态,舱口朝外打开,没有任何障碍物;设置用于启动抽烟机的火警自动检测与报警系统;为控制火情,设置一套自动喷洒装置。
关于申请明确民用机场航站楼防火分区相关事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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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民用机场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承担着大量的航空运输任务。
航站楼作为机场的核心设施,其中的防火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航空旅客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技术的进步,保障航站楼的防火安全,确保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申请明确航站楼防火分区相关事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防火分区的定义与重要性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物中划定的防火隔间,用于阻止火势蔓延、保护人员疏散和隔离燃烧物。
在民用机场航站楼中明确防火分区,能够有效控制火灾蔓延的速度,并提供足够的时间供人员疏散。
防火分区还可以隔离燃烧物,减小火灾造成的损失。
明确航站楼防火分区,对于保障航站楼内部的安全至关重要。
3. 相关法规和标准针对航站楼防火分区,我国有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规范。
例如《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标准》(JGJ/T18-2006)中对防火分区的规定,以及《民用机场防火技术规范》(JCT1009-2007)中对航站楼防火安全的详细要求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为明确航站楼防火分区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保障了航站楼防火安全的实施。
4. 航站楼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与建议针对航站楼防火分区的划分,应遵循一些原则和建议。
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对航站楼进行分区,将各个功能区域划分为相应的防火隔间。
根据火灾风险评估,将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划分出来,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还应考虑航站楼的人流疏导和紧急疏散通道,并确保防火给排系统的畅通和可靠性。
定期检查和维护防火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我的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明确民用机场航站楼防火分区相关事宜是非常必要的。
航站楼作为民用机场的核心设施,承担着重要的旅客服务和运输任务,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应得到充分的保障。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2017版

民⽤机场航站楼设计防⽕规范2017版民⽤机场航站楼设计防⽕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录1 总则 (5)2 术语 (5)3 建筑 (6)3.1 总平⾯布局 (6)3.2 建筑耐⽕ (6)3.3 平⾯布置与防⽕分区 (6)3.4 安全疏散 (7)3.5 防⽕分隔和防⽕构造 (10)4 消防设施 (11)4.1 消防给⽔ (11)4.2 灭⽕设施 (11)4.3 排烟与⽕灾⾃动报警系统 (12)5 供暖、通风、空⽓调节和电⽓ (12)本规范⽤词说明 (13)1 总则1.0.1 为了预防民⽤机场航站楼的⽕灾,减少⽕灾危害,保护⼈⾝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机场(含军民合⽤机场的民⽤部分)航站楼的防⽕设计。
1.0.3 民⽤机场航站楼的防⽕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针政策,根据民⽤机场的类别及其航站楼的建设需要,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民⽤机场航站楼的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机场航站楼civil airport terminal民⽤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建筑,包括车道边、登机桥和指廊,以下简称航站楼。
2.0.2 公共区public area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的区域,包括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
2.0.3 出发区departure area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登机牌、安检等出港⼿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候机区waiting area航站楼内供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
2.0.5 到达区arrival area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包括到港通道、⾏李提取区、迎客区。
2.0.6 ⾏李提取区luggage reclaim area旅客提取随机托运⾏李的区域。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新旧对比

2023年1月,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了781项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那么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相比,有哪些条款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呢,我们来看对比清单: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楼板最低耐火极限统一定为2.00h,不再区分高层、非高层
6.4.4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车道的坡度由“不宜大于8%”改为“不应大于10%”
放宽到车道长度大于40m时,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4.1 一般规定 (4)4.2 防火间距 (4)4.3 消防车道 (6)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6)6 安全疏散 (8)6.1 一般规定 (8)6.2 疏散设施 (9)7 消防设施 (9)7.1 消防给水 (9)7.2 灭火设施 (11)7.3 防烟与排烟 (11)8 电气 (12)8.1 一般规定 (12)8.2 消防应急照明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航站楼(以下简称航站楼)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和航站楼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建筑物。
2.0.2 公共区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
2.0.3 出发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等候区航站楼内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的区域。
2.0.5 到达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6 行李提取区办理行李托运的旅客提取行李的区域。
2.0.7 登机桥由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延伸而成的固定段和专业设备厂家生产的活动段组成的设施,固定段连通等候区和到达区,活动段连通飞机。
3 基本规定3.0.1 航站楼应按其内部用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根据该区域的建筑特性、实际用途、火灾荷载、人员密度等进行确定,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管理方便。
3.0.2 根据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可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航站楼。
机场安全防火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机场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用机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机场及其所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地面服务公司、保安公司、消防队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机场消防安全委员会机场消防安全委员会是机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机场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单位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2. 机场消防安全办公室机场消防安全办公室是机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机场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 机场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机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机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2)航空公司:负责飞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飞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开展飞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配合机场消防安全办公室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3)地面服务公司:负责机场候机楼、航站楼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配合机场消防安全办公室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保安公司:负责机场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场消防安全秩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配合机场消防安全办公室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5)消防队:负责机场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机场消防安全办公室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消防安全设施设备1. 机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报警系统等。
2. 机场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 机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电梯、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等,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1. 机场消防安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DB22/JT 154―2016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2016-07-26发布2016-08-10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DB22/JT 154―2016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6年08月10日前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设[2016]00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我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措施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 总平面布置,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 防火构造,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与排烟,9 电气。
与《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相比,本措施有以下变化:1.取消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重复的内容。
2.取消了亚安全区的术语和亚安全区的防火要求。
3.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裙楼的术语。
4.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内容。
5.增加了裙房内设置消防电梯的条件。
航站楼类高大空间防火设计探讨
航站楼类高大空间防火设计探讨发布时间:2021-03-04T10:35:21.053Z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32期作者:马跃[导读] 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首选航空作为交通工具,马跃西部机场集团,陕西西安,7100001.引言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首选航空作为交通工具,这就导致机场航站楼人员密度日益增长。
而且,航站楼的功能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商业区的数量不断增加,使得机场火灾荷载越来越大,火灾发生的概率更高,火灾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对于高大空间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既要满足火灾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要求,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空间效果,这些问题的需要建筑设计和消防部门共同研究。
2.航站楼类高大空间建筑防火设计办法大中型航站楼通常由主楼、指廊组合而成,航站楼主楼用于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及迎送旅客,指廊用于旅客等候及上下飞机。
主楼与指廊连接部位高度通常较低,而且指廊宽度相对较窄,一般有条件采取设置防火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但是,主楼、指廊的空间一般均较为高大,在其内部利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划分防火分区存在很大难度,对于出发区、到达区、候机区等公共区,为了满足使用需求,保证旅客流程便捷、顺畅,需要从建筑特点和功能需求出发,使用新型的防火设施,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防火设计。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2017规定,航站楼内的不同功能区宜相对独立、集中布置,行李提取区与迎客区宜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行李处理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非公共区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出发区、到达区、候机区等公共区可考虑按其功能划分防火分区。
所以,对于航站楼内高大空间部分,可以采用特殊化消防设计,在基本上保证建筑功能连续性的同时,保证防火设计大部分都能满足规范要求。
针对公共区火灾荷载分布规律,可以采用“舱”概念、“空气幕墙”概念、“岛”概念等技术手段进行防火分隔设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ICS 13.220C80备案号: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7015-2007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The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aerodrome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2007-08-30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42 术语和定义 43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54 应答时间 65 机场消防站 76 飞行区消防通道 117 飞行区消防供水 118 机坪灭火器材配置 12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分类及宜使用的灭火剂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报废年限 14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杜伟军、顾南平、田建沈、张勇、王健、黄冬冬。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通用航空机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机场消防站 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及其他消防救援任务的机构。
2.2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机场所具备的与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2.3机场飞行区 aerodrome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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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4.1 一般规定 (4)4.2 防火间距 (4)4.3 消防车道 (6)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6)6 安全疏散 (8)6.1 一般规定 (8)6.2 疏散设施 (9)7 消防设施 (9)7.1 消防给水 (9)7.2 灭火设施 (11)7.3 防烟与排烟 (11)8 电气 (12)8.1 一般规定 (12)8.2 消防应急照明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航站楼(以下简称航站楼)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和航站楼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建筑物。
2.0.2 公共区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
2.0.3 出发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等候区航站楼内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的区域。
2.0.5 到达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6 行李提取区办理行李托运的旅客提取行李的区域。
2.0.7 登机桥由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延伸而成的固定段和专业设备厂家生产的活动段组成的设施,固定段连通等候区和到达区,活动段连通飞机。
3 基本规定3.0.1 航站楼应按其内部用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根据该区域的建筑特性、实际用途、火灾荷载、人员密度等进行确定,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管理方便。
3.0.2 根据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可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航站楼。
航站楼的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航站楼的类别划分3.0.3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高架桥和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及不同耐火等级航站楼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3.0.4 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库、停车场或地下商业设施等与航站楼相通的部位,应采取防止火灾相互蔓延的措施。
与其他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合建或贴邻建造时,应采取防火措施与航站楼分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
3.0.4 当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可采用胶合木结构建筑。
航站楼的出发区,当其室内梁底距地面的高度大于13m且空间内的店铺及值机柜台等均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或胶合木结构。
3.0.5 航站楼内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6 航站楼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4 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航站楼应布置在机场油库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其总平面设计应根据机场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航站楼不应布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要求。
4.1.3 公共区与非公共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公共区中的商业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靠建筑外墙一侧。
4.1.4 航站楼内不应布置存放甲、乙类物品的储藏间。
销售用化妆品、白酒等商品,其储存量不应超过**。
4.1.5 航站楼内不应设置对外开放的汽车库、屋顶停车场。
4.1.6 燃油或燃气锅炉应布置在航站楼外;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用房,宜布置在航站楼外;当受条件限制必须与航站楼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旅客集中场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航站楼内时,不应布置在旅客集中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7 航站楼内的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燃油储罐布置在航站楼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间总储量不应大于5m3;2 应布置在建筑的靠外墙位置;3 不应邻近重要设备房或工作用房及旅客集中场所。
4.2 防火间距4.2.1 航站楼与周围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未作规定者,应按重要公共建筑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
表4.2.1 航站楼与周围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2.2 当丙类厂房,丁、戊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航站楼与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 航站楼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2.1规定减少25%。
4.3 消防车道4.3.1 航站楼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5 m,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 m。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4.3.3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8 m×18 m。
4.3.4 消防车道可利用高架桥和机场的公共道路。
消防车道的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均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0.1 航站楼内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航站楼的出发区、等候区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行李提取区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位于局部夹层的到达区可与出发区、等候区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2 一类航站楼内非公共区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的规定;3 二类航站楼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4 地下设备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5.0.2 航站楼内非公共区内、等候区以及地下层与地上层之间设置的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防火分隔: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B类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 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4 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周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卷帘,且应在防火卷帘旁设置宽度不小于0.9 m的防火门。
5.0.3 航站楼内开放的公共区内设置的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可只在其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挡烟垂壁。
5.0.4 航站楼公共区内零售商店、休息等房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书报、服装、箱包、玩具等商店不应连续布置,且每个隔间的面积不应大于200m2。
其他物品的商店当连续布置时,其每个隔间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2,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2 休息室、咖啡店、餐厅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3 与其他部位或空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顶板分隔。
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等防火性能等效的方式分隔。
5.0.5 航站楼公共区内的零售商店当符合下列条件时,面向公共区一侧可不设置防火分隔墙:1 单个商店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2 商店之间或与其他房间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体分隔,商店顶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3 商店顶部周围设有挡烟垂壁,且挡烟垂壁底端距地面不大于2m。
5.0.6 航站楼内设置有明火作业的厨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为A类乙级防火门、窗。
厨房内的排烟管道应相互独立,并应直通建筑室外。
5.0.7 航站楼非公共区内的办公室、储藏间等功能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房间的疏散门应设置A类乙级防火门。
5.0.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A类甲级防火门。
5.0.9 航站楼内行李处理用房与公共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行李传送带穿越防火墙处的洞口应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等进行分隔。
5.0.10 进入航站楼的管廊,应在与航站楼的结合部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 安全疏散6.1 一般规定6.1.1 航站楼内设置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1.2 航站楼内非公共区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出口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40 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出口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2 m;2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