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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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客运枢纽无障碍设施类别及配建要求表

综合客运枢纽无障碍设施类别及配建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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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类别
各类别综合客运枢纽
航空主导型
铁路主导型
市域铁路主导型
公路主导型
水运主导型
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位





轮椅坡道





低位收费设施





求助电话





无障碍标识





公共交通站点(台)
提示盲道





缘石坡道





盲文站牌





优先候车区





无障碍通道





无障碍楼梯、台阶




●无障碍电梯●● Nhomakorabea●


升降平台





无障碍门





禁止占用标志





无障碍服务设施
公共卫生间





无障碍卫生间





母婴室





无障碍浴室





无障碍客房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ZHT-202Z/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园地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爱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平安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平安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21〕》、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到达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ZHT-202Z/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210cd-2021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MH、T5002-1996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完美版

MH、T5002-1996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完美版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 5002-1996)Allocation to 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civil airpor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版本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5001-93 民航设备分类与代码MHJ 5008-94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7002-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民用机场civil airport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3.2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airports 民用机场所划定区域内使用的场道、航空器和运输服务所需的勤务车辆和具有专用性质的装置。

3.3最低配备minima allocation 不同等级的机场, 具备规定功能所应配备机场设备品类和特定数量的最低限额。

4基本要求4.1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 符合本标准最低限额, 为具备运营条件; 低与限额, 为功能不齐全, 不具备运营资格。

4.2已投入运营机场应配备限额以上的实际数量, 由各运营单位根据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 不断进行添置、更换各种设备, 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 以满足航空运输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5分类原则5.1以机场飞行区等级为依据,分为4E、4D、4C(含)以下三个档次,规定机场设备配备的最低品类;以年旅客运吞吐量为依据,分为800万人次以上、800万(含)〜300万人次、300万(含)〜100万人次、100万(含)〜50万人次、50万(含)〜5 万人次、 5 万(含)人次以下六个档次,规定机场设备数量的最低限额。

创建无障碍环境标准

创建无障碍环境标准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TB10100)、《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TB10100)、《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T
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5107)、《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
障碍环境工作,制定本工作标准。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
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三、本工作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努力
执行市工作标准或县工作标准。县(县级市)、镇执行县工作标准。乡、行政村执行村工作标准。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表
分类
要求 市 县 村
二、实 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 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 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
施指导 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 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 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
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 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
8 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 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一、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无障碍环境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指导组织创建无
1.工作
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 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 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
机制
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 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组织、协调作用。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_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_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围《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ZHT-202Z/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ZHT-202Z/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民用机场无障碍设施标准(修改稿)

民用机场无障碍设施标准(修改稿)

修订说明一、修订图例:(一)表示删除的内容: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

(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1.总则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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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一、修订图例:(一)表示删除的内容: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

(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1.总则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引用标准可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0005-93 MH 0005-1997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MH/T 5002-1999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T 5002-1996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GB/T 16177-1996 公用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MH/T 5104-2006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国民航总局第11号令《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TB 10083-2005(J458-2005)《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注:参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4. 3.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4.1 3.1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Passenger Terminal Area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和车道边、停车设施及地面交通组织所涉及的区域。

通常简称为旅客航站区。

4.2 3.2室外通路 Outdoor road供旅客进出航站楼的道路、人行过道、坡道、桥梁、平台等。

4.3 3.3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坡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4.4 3.4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没有台阶和没有坡道的建筑入口。

4.5 3.5缘石坡道 Curb ramp站前车道边与入口处人行道口和人行横道两端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横道行驶的一种坡道,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边缘的路边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

4.6 3.6车道边 Curbside Platform旅客航站楼前供旅客及行李上下的地区。

4.7 3.7无障碍标志 Disabled Access Signs无障碍标志是以残疾人轮椅图案为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是指引残疾人行进方向和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4.8 3.8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或室内有关部位铺设固定形态的地面砖(橡塑地板块),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4.9 直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在盲道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4.10 3.10提示盲道 Warming blind sidewalk在盲道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和终点处以及表示设施的位置、提醒注意、警示危险等,如人行道口、建筑入口、坡道与梯道上下口、电梯入口、问询柜台前、室外召援电话亭等。

4.11 3.11无障碍电梯 Barrier-free lift电梯入口、面积、扶手、盲文按钮、报层音响、镜子、紧急铃按钮、电话等配件适合乘轮椅者和视残者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4.12 3.12无障碍厕位 Barrier-free toilet cubicle公共厕所内设置供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厕位。

4.13 3.13无障碍厕所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陪伴人员可陪4.14 3.14安全抓杆 Handrail无障碍厕位、厕所、洗手盆与低位小便器处,协助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

4.15 3.15低位小便器 Low-level urinal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4.16 3.16联检通道 CIQ Routes联检通道是指安检、海关、边检、卫检等通道。

5. 4.旅客航站区站前广场设施5.1 4.1停车车位5.1.1 站前停车场在靠近航站楼主要出入口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5.1.2 站前停车楼在靠近升降梯出入口或对外出口处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4.1.1 停车场(停车楼)应设立无障碍停车车位。

无障碍停车车位应靠近停车场(停车楼)主要出入口、行人出入口、升降梯出入口、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电话等。

5.1.3 4.1.2站前机动车停车通道车道边,在靠近航站楼每一个主要出入口处应设一个停车泊位供残疾人上下车。

5.1.4 4.1.3残疾人无障碍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0m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直接、方便、安全的进入人行步道直达航站楼出入口。

5.1.5 残疾人停车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图案标志。

4.1.4 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

地面上喷漆标识应醒目防滑。

在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无障碍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1.7 4.1.6停车场(停车楼)残疾人表5.0.1-15.2 4.2室外通路5.2.1 4.2.1站前室外停车通道车道边在航站楼各出入口宽度的石,均应做成全宽式斜面。

5.2.2 4.2.2室外通路应平整、防滑、不易松动和积水,当出现地面高差时,均以斜面过渡。

5.2.3 4.2.3室外墙面不应有低于2.50m的突出物体伸入人行步道盲道范围内。

4.2.4 航站楼前横穿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的两端宜设置自助式交通信号灯,并宜配有盲人过街音响设施。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原文为: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5.3 4.3站前室外盲道5.3.1 在站前人行步道宽度方向适中位置铺设专供视残者使用的盲道。

4.3.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问询柜台、召援电话等处位置。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3.2 4.3.1在旅客航站楼各出入口处和站前室外召援电话处以及直行盲道的拐弯处,应铺设提示盲道。

人行步道上的直行进盲道应与航站楼各出入口、站前室外召援电话等处的提示盲道相衔接。

5.3.4 4.3.3站前室外直行盲道宽度应为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航站楼出入口提示盲道宽度应与门同宽。

6.5.旅客航站楼6.1 5.1旅客航站楼出入口6.1.1 5.1.1 旅客航站楼供旅客使用的出入口处地面应是水平的,不可避免的水平差不应超过15mm,并以斜面过渡。

6.1.2 5.1.2 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和安全口的内侧、外侧地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6.1.3 5.1.3 如果乘轮椅者不能从旅客航站楼主要出入口通行,必须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增设一个专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

6.1.4 5.1.4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门净宽应大于900mm,当装有平开自动关闭装置的门,最大开启位置至少保持5秒钟,并设有自动防撞安全装置。

6.1.5 5.1.5在旅客航站楼对外主要出入口近旁应设召援呼叫器或电话,方便残疾人与楼内服务机构联系,呼叫器或电话应设有盲文。

6.2 5.2旅客出发厅6.2.15.2.1 旅客出发厅应设有为残疾人服务的问询、补票服务讯柜台,服务台高度不大于的要求。

6.2.25.2.2旅客出发厅内应设有为聋哑人服务的布告牌。

6.2.25.2.3 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出他设无障碍厕位。

6.2.4 5.2.4 旅客出发厅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间。

(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6.2.5 5.2.5在旅客出发厅内的入口处与问询柜台处之间设直行进盲道,直行(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2.6 5.2.6旅客出发厅内供旅客休息、等待座位中,应设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座位。

6.2.7 5.2.7办理登机手续厅内应设有专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办票求。

6.3 5.3联检通道6.3.15.3.1联检区通道宽度应满足乘轮椅者通行的要求。

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3.2 5.3.2年旅客吞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大型旅客航站楼联检区应设有一个方便乘轮椅者使用的验证、服务柜台,柜台高度不大于0.75m,柜台设置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17的要求。

6.3.35.3.3联检区应设有为聋哑人旅客服务的布告牌。

6.4 5.4旅客候机区6.4.1 5.4.1旅客候机区内应设有残疾人座位处设有停放轮椅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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