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资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是为了保障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旅客和机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下面从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执法与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全文共计1200字。
一、规则的目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航空器在活动区道路上的行驶和停靠安全有序,避免因交通事故或违规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机场运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活动区道路的规划、设置、使用及相关交通行为的规范管理。
三、主要内容1.交通道路规划:机场应根据航空器活动区的具体需求,合理规划道路布局,确保航空器的顺畅行驶和停靠。
2.道路标志标线设置:机场应根据道路使用情况、流量等因素,合理设置道路标志标线,确保驾驶员能清晰辨认道路信息,提高交通安全性。
3.交通流量管理:机场应根据航空器活动区的运行情况,合理安排交通流量,确保车辆的有序行驶,避免拥堵和事故发生。
4.行人交通管理:机场应设立行人通道,为行人提供安全便捷的通行条件,并设置安全警示措施,确保行人在活动区道路上的安全行走。
5.交通安全监控:机场应配备交通监控设备,对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6.交通违法与处罚:对于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机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扣分、停驶等,确保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和惩罚。
7.员工交通教育培训:机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执法与处罚1.执法机关:机场管理部门是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交通秩序,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和事故。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执法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罚款、扣分等,严重情况下可采取停驶、吊销驾驶证等措施。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05•【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0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年5月26日发布,1994年2月1日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条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区、限制区、禁区第四节航路和航线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塔台管制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地空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第二节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制度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制度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运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民用机场的机动车辆和行人,包括民用机场的员工和非机场员工。
二、道路安全管理1. 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和机场巴士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限速、禁止闯红灯、禁止鸣笛等,并在活动区内遵守道路标志和指示标志。
2. 机动车辆在进入活动区域之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特殊故障车辆驾驶规则。
3. 行人必须在机动车辆和飞机遥控区域注意安全,在机场道路上行走时必须走人行道,禁止穿越驾驶道路和行车道、跨越连通桥和机场跑道等。
4. 使用安全带是必须的,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必须为了安全和遵守道路安全规则使用安全带。
5. 禁止在活动区域内点燃香烟或带着任何可燃物料进入。
6. 在机场跑道上行驶的车辆必须与航空指挥塔台保持联系,必须保证行驶的车辆能够及时停车,以便让飞机在跑道上起飞降落安全。
三、管理责任1. 机动车辆的管理责任:(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循规定,保障航空器活动区的安全。
(2) 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手续,旧的和不安全的车辆禁止进入。
(3) 在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必须遵守限速、禁止停车、禁止抛物和禁止使用手机等交通规则。
(4) 在驾驶时应保持警觉,避免要紧事情的发生。
2. 行人的管理责任:(1) 行人在机场道路上行走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比如走人行道,禁止穿越驾驶道路和行车道、跨越连通桥和机场跑道等。
(2) 行人必须注意周围环境,以便及时躲避机动车辆和飞机。
(3) 设计相关指示标志:(4) 环境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理道路,维护驾驶道路、行车道和人行道。
四、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1. 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机场交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2. 行人违反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机场交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3. 机场内的安全责任由机场相关部门负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路面安全管理,确保机场交通安全有序进行。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通用运输机场(其中有滑行道可供固定翼机型起降的机场)参照本规则执行。
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航空器活动区内标定的可供车辆、人员通行的地面路线。
第三条航空器活动区内交通事故是指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定期对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五)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1994年2月1日民航局令第38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节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限制、禁区第四节航路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机场塔台管制员职责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航空移动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巡航高度层第二节非巡航高度层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70号令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第170 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第十五条 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机场管理机构颁发的牌证; (二)喷涂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 (三)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三)通过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
(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第十七条 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内容为:本规则规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和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已取得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调离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工作岗位时,原单位负责收回驾驶员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交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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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通用运输机场(其中有滑行道可供固定翼机型起降的机场)参照本规则执行。
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航空器活动区内标定的可供车辆、人员通行的地面路线。
第三条航空器活动区内交通事故是指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定期对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五)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设置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设施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五)负责在24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和所在地区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六)负责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和所在地区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第三章车辆第十二条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八)非标准底盘的专用车辆需提供出场技术参数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安全检验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
机场管理机构发给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通行证件,并规定其行驶路线,由持有航空器活动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工作人员驾驶或全程引领。
驾驶或引领人员及所属单位对该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的安全负责,机场管理机构应加强通行证件的管理。
第十五条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申请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时应出纳申请证明、来历证明以及合格证明,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机场管理机构颁发的牌证;(二)喷涂安全标志和具有反光功能安全装置;(三)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七条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机场有效的航空器活动区通行证件;(二)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三)完成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四)通过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十八条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内容为:本规则规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和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六年。
驾驶员需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超过90日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已取得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离开本机场工作岗位时,原单位应及时收回驾驶员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交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单位负责引导。
第二十二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二)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三)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四)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五)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六)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七)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八)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见附录一中驾驶证主页背面内容);(九)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十)确保车辆与前车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十一)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十二)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第五章车辆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二)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六)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
(七)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三)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四)引导车灯光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五)夜间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第二十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有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应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且按照停车位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第二十八条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车辆行驶应当按照低能见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停机位内;(二)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或被推离停机位时,车辆不得进入停机位;(三)准备为抵达航空器服务的车辆,须停放在设备停放区,航空器已加上轮挡及引擎关闭后,方能按照相关规定顺序接近航空器作业;(四)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五)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与航空器及临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六)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七)车辆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八)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不得阻碍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九)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后方穿过;(十)在停机位内作业的车辆不得倒车。
必须倒车的,应有人观察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十一)航空器准备推后作业时,除航空器拖车外,其他车辆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设备区。
第三十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二)不得载人驾驶非机动车;(三)不得进入停机位、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四)按照机场管理机构规定路线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区域,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